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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刑诉(201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及其辩护人耿渭洁、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魏*在咸阳市秦都区统一广场负一层“水叮当”泳吧内,因该店经营问题与合伙人徐*产生争执,遂将其携带的84消毒液和墨汁各打开一瓶扔进儿童正在游泳的泳池内,后又打开一瓶84消毒液继续给泳池内倒时,店员徐*、雒某某、李*上前阻止,争抢中魏*将84消毒液挤洒入三店员眼睛及店内游泳的儿童、家长、闻讯赶来的商场工作人员身上,致徐*、雒某某、李*双眼碱灼伤,儿童周某某、苏某某接触性皮炎,造成儿童哭,家长喊,经营场所秩序混乱无法正常营业。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举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勘查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因与他人生意纠纷气愤之下,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魏*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魏*的辩护人耿*辩护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构成寻衅滋事罪无异议。但被告人魏*因与徐*“水叮当”泳吧的合伙经营纠纷导致情绪激动,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伤害,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魏*的辩护人董某某辩护称,被告人魏*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属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应该受到行政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魏*在咸阳市秦都区统一广场负一层“水叮当”泳吧内,因该店经营问题与合伙人徐*产生争执,遂将其携带的84消毒液和墨汁各打开一瓶扔进儿童正在游泳的泳池内,后又打开一瓶84消毒液继续给泳池内倒时,店员徐*、雒某某、李*上前阻止,争抢中魏*将84消毒液挤洒入三店员眼睛及店内游泳的儿童、家长、闻讯赶来的商场工作人员身上,致徐*、雒某某、李*双眼碱灼伤,儿童周某某、苏某某接触性皮炎,造成现场儿童、家长哭喊一片,经营场所秩序混乱无法正常营业的后果。

在审理中,被告人魏*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唐*各项损失2080元、赔偿被害人苏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各项损失1500元、赔偿被害人徐*各项损失7500元、赔偿被害人雒某某各项损失100元、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100元、赔偿侯某某损失300元、王*损失500元、徐某某损失500元、咸阳尚佳*限公司员工损失1300元,并取得了以上所有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魏*的供述,证明2012年7月22日下午6点其到统一广场“水叮当”泳吧找其的合伙人徐*谈泳吧的经营问题,去之前其事先准备了4瓶84消毒液和4瓶墨水带着,想着可能和徐*谈不成,其就用这些东西“搅场子”,让她营业不成。到了后没谈成,其就大声对顾客喊“不要游了,水缸要消毒。”其撵顾客走,但没人理,服务员让继续游。其很生气就拿出84消毒液准备往水缸里倒,店员徐*就过来阻挡,抢其的瓶子,因为双方用力消毒液被挤出来喷在徐*脸上,抢的时候,其拿消毒液瓶子乱抡,有些消毒液溅在顾客和孩子身上,其将剩下的消毒液连瓶子扔进水缸里,当时水缸里还有两个孩子在游泳,其扔下去后,服务员和家长赶紧把孩子捞出来,其又把一瓶84消毒液和一瓶墨汁倒在水缸里,商场主管和其他顾客把其制止住,警察也来了。游泳池是自身臭氧循环消毒的,从来不用84消毒液消毒。

2、被害人徐*(“水叮当”的员工)的证言,证明2012年7月22日18时许,泳吧的合伙人魏*找老板徐*谈事,结果没谈拢,魏*就用自己携带的84消毒液往游泳池倒,因泳池还有小孩在游泳,其和店员雒某某、李*赶紧把还在池里的小孩往出抱,其怕伤了小孩就去阻挡,夺魏*的瓶子,争夺中魏*将84消毒液乱抡,弄到其眼睛、衣服和身上了,还洒到旁边的顾客和小孩身上了。当时现场很混乱,其眼睛很疼,就去医院住院治疗。其看见魏*拿出两瓶84消毒液泼洒,并往游泳池倒。

3、被害人李某某(“水叮当”的员工)的证言,证明2012年7月22日18时,其正在上班时,看见和老板合伙的女的(指被告人魏*)和徐*争吵,她拿2瓶84消毒液正往游泳池泼洒,徐*用手挡,结果眼睛被泼到了,其和工作人员雒某某看泳池还有正在游泳的小孩,就赶紧把小孩往出抱,往出抱的时候,水池中的84消毒液溅到其和雒某某眼睛里,其把娃抱出后赶紧到店里去冲澡,想把84消毒液冲掉,冲的过程中,有一个家长抱着小孩,说他和小孩都被泼到84消毒液了,洗好后其出去见店里场面很混乱,小孩都在哭,游泳池的水变成黑的了,接着商场保安来了,把那女的(指被告人魏*)控制住,夺下手中的84消毒液,警察就来了。那女的泼84消毒液就是不想让店里正常营业。游泳池是自身臭氧循环消毒的,从来不用84消毒液消毒。

4、被害人雒某某(“水叮当”的员工)的证言,证明2012年7月22日,其正在上班时,看见店里来了个女的(指被告人魏*),进来就从包里掏出2瓶84消毒液,大喊“谁家娃,往出抱,不抱现在倒消毒液消毒呀!”徐*上前制止把他的瓶子打掉了,那女的捡起瓶子就往泳池倒,当时池里还有2、3个孩子,其和其他工作人员就赶紧把小孩往出抱去冲洗,洗出来后发现池水变黑了,那个倒消毒液的女的在吧台坐着,好多家长在训斥那女的,警察也在。其把孩子往出抱时水池的水溅到其眼睛,眼睛疼发红,去医院看了。徐*当时伤的严重。

5、证人徐*(“水叮当”的老板)的证言,证明2012年7月22日17时许,其与合伙人魏*因经营的事发生矛盾,并给顾客说停止营业赶顾客走,其就出门给商场办公室打电话让过来协调处理,等其打完电话回到店里,看见魏*拿84消毒液瓶子往游泳池里乱洒,当时游泳池还有小孩正在游泳,员工徐*、雒某某、李*就阻挡魏*,其对家长说赶紧把孩子抱上来,当时场面很乱,魏*把84消毒液给员工身上都洒了,还把游泳池游泳的小孩也洒上了,有个孩子家长也被洒上了,过了5分钟,商场办公室来人把魏*控制了,把剩余的84消毒液夺下来了,其就拨打110报警了。徐*、雒某某、李*都被伤到眼睛。

6、证人肖某某(被告人魏*的朋友)的证言,证明案发前其听魏*说和她的合伙人因投资和分红产生矛盾,2012年7月22日下午5点多,魏*约其去“水叮当”游泳馆见面,其去后见到了魏*的合伙人,其还劝她们好好解决,看她们开始说话,其就走开在水池旁,看见水池还有两个小孩,沙发上坐着几个顾客,有三、四个大人带小孩说要游泳,魏*说“今天游不成,要对水池消毒”。工作人员对顾客说“能游”,接着其见魏*的合伙人边打电话边往出走,魏*喊“把孩子都抱出去,现在准备给水池消毒呀!”说完不知从哪里拿了2瓶84消毒液打开就往小孩游泳的水池里倒,当时池里还有两个小孩在游泳,工作人员就抢魏*手中的瓶子,抢的过程中,消毒液溅到周围家长和孩子的身上,其还看见消毒液喷出来洒在那个女的(指被害人徐*)的眼睛上了,另一个工作人员赶紧把孩子从池中抱出来,那个女的(指被害人徐*)把瓶子从魏*手中抢下扔到一旁,接着其看见魏*拿出一个黑色的瓶子扔进泳池了,水就变黑了,旁边的家长就骂魏*,家长激动的把魏*围起来说,商场工作人员来了就安抚家长,一会儿警察就来了。现场当时很混乱,小孩都在哭,大人因为自己身上或小孩身上被溅到消毒液都很愤怒,有几个大人冲过来要打魏*被商场工作人员拦住。

7、证人唐*(“水叮当”的顾客)的证言,证明2012年7月22日下午,其带女儿去“水叮当”游泳,孩子游完其在收银台准备结账时听到吵架声,一个女的(指被告人魏*)给游泳的顾客喊“都往出走,要关门呢,生意不做了!”有些顾客还询问停止营业的原因,那女的突然发疯一样,拿了一瓶84消毒液打开瓶盖就扔进孩子游泳的泳池了,她扬手扔时其和女儿就在她身后,都被溅出来的消毒液弄伤了,那女的又拿一个深蓝色瓶子打开瓶盖扔进水池里,在游泳池游泳的4、5个孩子都被消毒液弄伤了,一个员工也被消毒液溅到眼睛里,一些家长上去和那女的理论,小孩吓得哭,女儿全身几处都被溅到消毒液,其胳膊和小腿也被溅到了,其赶紧带孩子去冲洗,后商场负责人和警察都来了,安排给孩子看病。

8、证人张*(“水叮当”的顾客)的证言,证明2012年7月22日下午,其带女儿去“水叮当”游泳,进去后,一个短头发的女的(指被告人魏*)说不能游,正准备走时,吧台里另一个穿制服的女的说能游,其就停住了,然后看见短发女的拿84消毒液给游泳池倒,当时池里还有两、三个小孩还在游泳,一个工作人员和她争抢不让她倒,争抢中瓶子脱手甩出来,掉在其身边,喷了其和孩子苏某某一身,其就带孩子赶紧在店里洗了后就去医院了。

9、证人王某某(“水叮当”的顾客)的证言,证明2012年7月22日下午,其带女儿去“水叮当”游泳,孩子游完其给孩子吹头发时,吧台旁有两个女的,旁边放了个塑料袋,装了4、5瓶84消毒液。当时有几个人带小孩也准备游泳,问“还能游不?”那两个女的大声说“现在游不成,消毒呢!”服务员说能游,穿黑裙子的女的(指被告人魏*)就往游泳池倒84消毒液,当时池里还有3、4个小孩在游泳,服务员看见就去制止,把瓶子抢过来扔地上,那女的又拿出一瓶消毒液打开瓶盖直接扔进池子了。接着又拧开几瓶往游泳池扔,池里的水变成黑色了。家长围着那女的在说她,商场工作人员也来了,一起制止那女的,那女的扔消毒液过程中,消毒液洒在周围好多人身上,其女儿裙子上也洒到了,女服务员好像被消毒液洒眼睛了,眼睛特别红。

10、证人郭*(“水叮当”的顾客)的证言,证明案发时,其女儿正在游泳,其和老*在旁边看书,听见吵闹声,过去看孩子已经不在原来的游泳池,不知被谁抱到另外一个游泳池了。其看见大声说话的女人(指被告人魏*)拿一瓶黄色的84消毒液正在向其孩子原先游泳的泳池洒,其赶紧把孩子抱出来,其衣服上被溅到消毒液,其回头看那女的又拿了一瓶深颜色的瓶子往其女儿原先游泳的池子里洒,池水变黑了,我老*去阻止那女的,衣服也被溅到消毒液和黑色液体。

11、证人王*(“水叮当”的顾客)的证言,证明案发时其儿子在游泳,妻子在旁边看着,其在门口站着。见稍胖的女的(指被告人魏*)拿两瓶84消毒液往游泳池倒,一瓶直接扔进游泳池,另一瓶扔时被服务员制止,并和那个女的撕*在一起,那女的用消毒液瓶子乱抡,洒在好多大人小孩身上,之后又把一瓶墨汁倒进游泳池,池水都变黑了。后来被顾客和服务员控制住。有一个服务员脸上被溅了消毒液,有三个孩子和一个服务员被送医院了。其孩子腿上被洒了一些消毒液,不严重,用清水洗掉了。其爱人衣服也被洒了一些。当时游泳池一片混乱,小孩都在哭,大人都在制止那个倒消毒液的女的。

12、证人姚*(“水叮当”的顾客)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时其在水边看儿子游泳,游泳池还有两个小孩在游泳,其看见一个短发女的(指被告人魏*)和老板吵架,过了一会儿,其刚把儿子抱出来,见那个短发女的拿一瓶84消毒液往游泳池里倒,一个店员抢那女的手上的瓶子,给其和儿子身上都洒了几滴,其就赶紧抱孩子去洗,儿子喊手疼,其就去找那个短发女的要说法,那女的在游泳池旁坐着,游泳池水已经变黑了,听说倒了墨汁,其当时很气愤,拉住她问为什么要这么做,被商场工作人员劝阻。

13、证人徐某某(“水叮当”的顾客)的证言,证明2012年7月22日下午6点多,其带侄子、张*带儿子、侯某某带女儿一块去“水叮当”游泳,一个短发女的(指被告人魏*)说游不成了,要消毒,一个服务员说能游,其就问到底谁拿事,在店门口看见一个女的(指被告人魏*)拿84消毒液给游泳池倒,当时池里还有4、5个小孩还在游泳,看见一个穿工作服的人员脸上和眼睛都红了,工作人员把小孩往出捞,那个女的倒完一瓶又拿一瓶给池子倒,还说“我早就忍得够够的”。张*和儿子在游泳池旁被甩了一身84消毒液,孩子一直哭,之后在店里给孩子冲洗了一下就去医院给孩子看了。其和侄子身上都被溅到了消毒液。

14、证人侯某某(“水叮当”的顾客)的证言,证明2012年7月22日下午6点多,其带女儿、徐某某带侄子、张*带儿子、一块去“水叮当”游泳,见一个短发女的(指被告人魏*)拿84消毒液给游泳池倒,一个工作人员阻挡。后来见那个工作人员头上、身上都湿了,眼睛特别红。其胳膊和裤子上被溅到消毒液,女儿腿上还溅了一点,张*和儿子被溅的多,徐某某和侄子马*衣服上都被溅到。

15、证人孙*(商场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12年7月22日下午6时30分许,“水叮当”老板徐*打电话说她的合伙人魏*在店里闹事,其就和工作人员及保安过去,进店闻见消毒液味道很浓,看见许多家长抱着孩子,孩子都在哭,家长和孩子衣服上、皮肤上都被溅了消毒液,还看见魏*和一个店员在争抢一瓶84消毒液,旁边家长说魏*已经给池内倒了一瓶了,其上去抢下魏*手中的瓶子,已经空了。民警来了就让被溅到的孩子和家长去看病,其他被溅到衣服上的人被带到商场办公室安抚。魏*和徐*因为经营权的问题一直在闹,商场也一直在协调,没有谈拢。

16、证人李*(商场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案发时其到“水叮当”泳吧后就看见很多家长围着魏*,家长说刚才魏*给泳池倒了一瓶84消毒液和墨汁。魏*又拿了一瓶84消毒液往池边走,其和服务员过去拦,魏*拿着瓶子乱甩,消毒液溅到其裤子和鞋子上,魏*把瓶子扔了,周围的家长和小孩都被不同程度溅到了84消毒液,店里家长很气愤,要打魏*,被拦住了,民警来了就让被溅到的孩子和家长去看病,其他被溅到衣服上的人被带到商场办公室安抚。

17、证人秦*(商场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案发时其到“水叮当”泳吧后见很多家长抱着小孩,情绪都很激动,然后看见魏*在游泳池边上,手里拿了一瓶84消毒液,店里服务员正在抢他手里的瓶子,池子里当时还飘着一个84消毒液瓶子和一个墨汁的瓶子,周围家长都说魏*往泳池里倒84消毒液,其和同事就上去抢魏*手里的瓶子,抢的过程中消毒液溅到工作人员和家长衣服上,抢下来瓶子已经空了,孙*让其把装剩余三瓶墨汁的袋子拿出去了,其再进来看到家长要打魏*,就拦住了,民警来后把魏*带走了,其和同事们就安抚家长,让被溅到的孩子和家长去看病。其想这次魏*闹事可能因为和她合伙人徐*因为分钱或单干的问题没有谈拢。

18、物证消毒液4瓶、墨水4瓶的扣押清单、照片,证明从被告人魏*扣押到消毒液、墨汁各四瓶。

1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照片一册,证明案发现场有瓶盖、室内可嗅消毒液味,池内水质变黑,池内有墨汁盒,84消毒液瓶子,墙根处有一84消毒液空瓶,现场提取一黑色塑料袋,内装三瓶墨汁,一绿桶旁边可见一装有部分液体的消毒液。室内3瓶消毒液、墨汁1瓶。(消毒液共4瓶、墨汁共4瓶)

20、书证被告人魏*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咸阳市统一广场负一层“水叮当”泳吧。

21、书证被害人徐*、雒某某、李*及证人唐*、王*某、郭*、王*、张*、徐某某、侯某某对被告人魏*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被害人及证人辨认,确认被告人魏*就是在现场给游泳池中倒消毒液的人。

22、书证被害人诊断证明、病历及票据,证明被害人徐*、雒某某、李*均被诊断为:双眼碱烧伤;被害人周某某(证人唐*之子)、被害人苏某某(证人张*之子)被诊断为:接触性皮炎。

23、书证被告人魏*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魏*的基本身份情况。

24、书证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广场刑警中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魏*的到案情况。

25、书证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10处警记录,证明公安机关受理本案的情况。

26、书证调解笔录,证明在本案审理中,被告人魏*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唐*各项损失2080元、赔偿被害人苏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各项损失1500元、赔偿被害人徐*各项损失7500元、赔偿被害人雒某某各项损失100元、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100元、赔偿侯某某损失300元、王*损失500元、徐某某损失500元、咸阳尚佳*限公司员工损失1300元,并取得了以上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因与他人生意产生纠纷,其为报复对方,故意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多人受伤、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魏*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宣告缓刑。

关于被告人魏*的第一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魏*因与徐*关于“水叮当”泳吧的合伙经营纠纷导致情绪激动,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伤害,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魏*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之间的矛盾,提前准备84消毒液和墨汁在公共营业场所闹事,致使在场的多名人员身体受伤,并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具有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其提出的被告人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魏*的第二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魏*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属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应该受到行政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被告人魏*为处理和他人的经济纠纷,在正在营业的“水叮当”泳吧闹事,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而放任自己行为的发生,主观方面表现为间接故意;其客观方面又实施了在公共场所闹事的行为,造成多名人员的人身和财物不同程度的损失、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场面,危害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且其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其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魏*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魏*,女,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
  • 辩护人耿*,陕西*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董某某,男,50岁,大学文化程度,系被告人魏*的叔父。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芳妮
  • 人民陪审员魏明利
  • 人民陪审员王伟宏
  • 书记员梁语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