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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根据本院(2014)秦刑初字第0009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依法追缴并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3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被告人周*冬没收财产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冬缴纳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30元,判决确定的没收财产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4)秦刑初字第00098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周冬冬的罚金刑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被执行人周*。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艳
  • 书记员代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