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寻衅滋事罪,赵**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2012)宝渭法刑初字第00099号刑事判决,以赵*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对赵*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5日止)。判决生效后,2012年5月3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陕*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赵*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15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15个。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账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赵*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有期徒刑剩余刑期予以减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