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咸阳*民法院审理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15)渭城刑初字第00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原审被告人郭*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郭*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郭*撤回上诉。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5)渭城刑初字第0019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