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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凤翔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凤翔县人民检察院以凤翔检诉刑诉(201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日,被告人齐*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纠纷,用自己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刘某某刺伤后,追逐刘某某至赵某某家,后将随后赶来解救刘某某的被害人周*、周*、周*乙等人刺伤,并用砖块追赶殴打围观群众刘*。因赵某某家大门紧闭,齐*砸门无果后,又来到程家饭馆厨房拿菜刀一把,冲进周*乙家,将刚赶回来的周*丙用水果刀刺伤,返回赵某某家门口后与赶来出警的警察对峙,并用手中的菜刀追砍警察,追砍无果后将自己的左手砍伤,最后被警察制服。被告人齐*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致五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愿意赔偿被告人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日,被告人齐*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纠纷,用自己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刘某某刺伤后,追逐刘某某至赵某某家,后将随后赶来解救刘某某的被害人周*、周*、周*乙刺伤,并用砖块追赶殴打围观群众刘*。因赵某某家大门紧闭,齐*砸门无果后,又来到程家饭馆厨房拿菜刀一把,冲进周*乙家,将刚赶回来的周*丙用水果刀刺伤,返回赵某某家门口后与赶来出警的警察对峙,并用手中的菜刀追砍警察,追砍无果后将自己的左手砍伤,最后被警察制服。

上述事实,有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的照片及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菜刀一把、水果刀一把,证实被告人用刀刺伤被害人的事实。

3、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破案抓捕经过,证实案件立案破案的事实。

4、凤翔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证实被告人齐*与被害人刘某某2013年离婚的事实。

5、提取笔录,证实公安人员提取本案物证以及齐*发给刘某某短信的事实。

6、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指认物证菜刀及水果刀的事实。

7、凤翔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强制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因吸食毒品被凤翔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2年,罚款50元。

8、陇县人民法院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齐*因非法拘禁罪,2008年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9、凤翔县人民法院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齐*因贩卖毒品罪,2010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10、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齐*用刀刺伤刘某某后,刘某某躲在他家里,被告人用砖头砸他家门的事实;

11、证人邢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用刀扎伤周*、周*、周*乙的事实。

1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齐*手持一把菜刀,一手拿着砖块追打一女子,那女子跑了后,被告人又跑到周*乙家,刺伤了周*乙的儿子周*丙的事实。

1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她在毡匠巷开办程家饭馆,被告人齐*到她饭馆拿了一把菜刀。后来她出去看见被告人用菜刀砍赵某某家的大门。

14、证人齐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戳伤被害人后,情绪仍不稳定,用水果刀自残的事实。

15、凤翔县公安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周*、周*、周*、刘某某、周*乙五人均为轻微伤的事实。

16、被害人刘某某、周*、周*、周*、周*丙的陈述,证实被告人齐*寻衅滋事,刺伤各被害人的事实。

17、被告人供述,证实的事实与指控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破坏社会管理秩序,随意殴打他人,致五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因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2月4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齐*,男,生于1987年7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08年11月因非法拘禁罪被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8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凤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9月15日刑满释放。2012年2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凤翔县公安局罚款50元,决定强制戒毒两年2012年5月因病所外就医。2014年2月3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月4日被刑事拘留,3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凤翔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封军辉
  • 人民陪审员王忍科
  • 人民陪审员杜启科
  • 书记员毋峰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