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寸某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凤翔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凤翔县人民检察院以凤翔检诉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寸某某及其辩护人姚红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寸某某在范家寨镇仝家沟村饮酒后,由其亲戚冯某某驾驶寸某某车辆将寸某某送往凤翔县县城。当冯某某将车开至凤翔县县城西区十二生肖公园附近停车时,寸某某即下车来到某某汽修门前公路边,殴打了过路的被害人路某某,后强行将被害人冯*从冯*正准备驾驶的面包车上拉下后强行将该车开走,当其开车行至凤凰大酒店门前附近时,与正在西区大道正常行驶的被害人王*驾驶的白色长安越野车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因两车相撞不能前行,寸某某从车上下来后又跑到西区广场,在羽毛球场、乒乓球场以及台球场等地殴打被害人王*、段某某、付某某等人。围观群众及多名被害人拨打报警电话后,民警将其带离现场。案发后寸某某积极赔付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路某某、付某某、冯*的谅解。经检验:被告人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1.32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随意殴打他人,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寸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寸某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姚*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认为被告人寸某某只涉嫌寻衅滋事罪一罪,而非涉嫌寻衅滋事罪和危险驾驶罪二罪。综观全案被告人寸某某其主观故意不外乎就是为了耍威风、取乐发泄、填补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激,根据牵连犯的特征,虽被告人的行为又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对被告人只能从一重罪而定罪,即定寻衅滋事罪。二、被告人寸某某有以下从轻情节。1、被告人寸某某属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2、被告人寸某某归案后能积极交代其罪行,尤其在庭审中能诚恳悔罪,认罪态度好;3、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4、被告人寸某某犯罪时处于深度醉酒状态,其主观恶性相对于意识清醒者小许多。建议对被告人寸某某按照寻衅滋事罪判处一年至一年半有期徒刑,宣告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寸某某在范家寨镇仝家沟村饮酒后,由其亲戚冯某某驾驶寸某某车辆将寸某某送往凤翔县县城。当冯某某将车开至凤翔县县城西区十二生肖公园附近停车时,寸某某即下车来到某某汽修部门前公路边,殴打路过的被害人路某某,后将被害人冯*从冯*正准备驾驶的面包车上拉下后强行将该车开走,当其开车行至凤凰大酒店门前附近时,与正在西区大道正常行驶的被害人王*驾驶的白色长安越野车碰撞。后又超过越野车车头并朝越野车处打方向,两车挤在一起不能开动,被告人寸某某见车不能开动。下车后一拳打向王*,寸某某也摔倒在地,起来后要将其车开走,但因无法启动又从车上下来。又跑到西区广场,在羽毛球场、乒乓球场以及台球场等地殴打被害人王*乙、段某某、付某某等人。围观群众及多名被害人拨打报警电话后,民警将其带离现场。案发后寸某某积极赔付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路某某、付某某、冯*的谅解。

经检验:被告人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1.32mg/100ml。

上述案件事实,被告人寸某某在当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立、破案报告表、破案抓捕经过,证实案件的来源及侦破情况。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寸某某及涉案人员的身份信息。

3、被害人冯*陈述,证实2014年10月1日下午,被告人寸某某强行开走其驾驶的面包车,并随意殴打路过的二名女人。与一辆白色长安越野车相撞后,又跑到西区广场见人就打的事实。

4、被害人王*甲陈述,2014年10月1日,被告人寸某某醉酒驾驶一面包车与其驾驶白色长安越野车在西区党校门前附近路上碰撞。该面包车先从后面撞了两下,后又超过越野车车头并朝越野车处打方向,两车挤在一起不能动,但被告人寸某某还不停加油想往前走,见车不能动。被告人寸某某就下车一拳打向其,寸某某也摔倒在地,起来后要将其车开走,但因无法启动又从车上下来。先是在路边挡车,后有跑到西区广场。

5、被害人付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0月1日下午,其在西区打乒乓球期间,突然过来一名喝醉酒的中年男子抓住其的衣领将其摔倒压在乒乓案子上用手在其腹部戳了几下,然后就走了。该男子往南把一个正在玩悠悠球的男子打了两拳,那个男子跑往台球案子旁边,喝醉酒的男子就又拿台球杆打人。民警赶来制止后,将喝醉酒的男子送往医院。

6、被害人路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0月1日下午,路某某和朋友欧某某走到凤翔县西区公园转弯处,突然被一名中年男子抓住自己的头发摔倒在公路边,把头发撕下来一把,那个男子还不停的骂人,路某某赶紧爬起来向路边跑去,欧某某也赶紧跑了。民警过来时该男子已经在羽毛球场地睡着,警察将该男子送往医院。

7、被害人王*乙陈述,证实2014年10月1日下午,王*乙和几个朋友打完羽毛球,和段某某在羽毛球摊子还拍子的过程中,突然一名满身酒气的男子走到其跟前就给了其一拳,接着该男子又伸手去抓段某某,段某某没躲过被该男子在脖子上抓了一把,其他几个朋友过来将这个男子劝开了。这个男子又走到打台球的几个人跟前,追着打了几个打台球的人,一会儿这个男子又拿着一把断了的台球杆在王*乙身上戳了一下,王*乙非常生气就和该男子厮打在一起,后来被派出所来的人劝开,王*乙就回家了。

8、被害人段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0月1日下午,段某某和男朋友王*乙和几个朋友打完羽毛球在羽毛球摊子还拍子的过程中,突然一名满身酒气的男子走过来打了王*乙一拳,接着该男子又打的时候被王*乙挡住了,那名男子从段某某的嘴抓到脖子,段某某的嘴当时就流血了。其他几个朋友过来将这个男子劝开了,这个男子又走到打台球的几个人跟前,追着打了几个打台球的人。

9、车辆碰撞现场拍照,证实被告人寸某某驾驶面包车与白色长安越野车碰撞的实际情况。

10、凤*医院诊断证明及被害人路某某受伤拍照,证实被害人路某某因被被告人寸某某殴打拔下若干头发后,经凤*医院诊断为头皮挫伤、外伤性头痛等;被告人寸某某经凤*医院诊断为急性酒精中毒、急性胃黏膜病变等。

11、机动车驾驶证,证实被告人寸某某准驾车型及有效起始日期情况。

12、证人常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日,常某某丈夫杜*75岁大寿,其外甥寸某某前来祝寿,寸某某和杨某某、仵某某、杜*甲、杜*乙还有两个上学的娃坐在一起,除两个学生和杜*丙不喝酒外,其他人共喝了4瓶白酒和1瓶红酒,寸某某一个人大概喝了1瓶左右。在常某某家时就喝醉了,刚出门就开始打人,常某某的侄女杨*某某车时就被打了,常某某看寸某某醉得不行就让其小女女婿开车送寸某某,结果也被打了。

13、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日,其给其姨父杜*过寿,中午吃饭期间,其和寸某某、仵某某、杜*乙四人一共喝了4瓶白酒,一直到下午四点左右才散场,寸某某最少喝了七八两酒。其因有事在寸某某之前就走了。

14、证人仵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日中午,其姨父杜*过寿。仵某某和寸某某、杨某某、杜*乙四人喝酒,其因有事提前走了,走的时候已经喝了两瓶白酒,第三瓶刚打开。下午五点多,其媳妇给其打电话说寸某某喝多了,在西区把人家的车撞了让其去看看,其过去后见寸某某在西区南面广场的塑胶地上躺着。

15、证人欧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日下午,其和朋友路某某从凤翔县南关向西区公园走,刚走到公路旁边的汽车修理部门前,突然有一名中年男子抓住路某某的头发,将路某某摔倒在公路边,其见该男子喝醉酒了就让路某某赶紧跑。其和路某某跑开后准备报警时听人说那名男子已经开车走了。

16、证人王*,证实2014年10月1日下午,其在自己经营的某某汽修部修完一辆面包车后,车主准备开车,这时过来一名醉酒男子要上面包车,车主不愿意,该男子就叫其帮自己打开车门,其不愿意,该男子就扬言要死在汽修店门口。因为该醉酒男子一直纠缠,其就走到旁边的农机配件门店,该男子又去缠面包车主。其和农机配件店主说了几句话后回到自己店里,面包车主给其说面包车被那个人抢走了,还说刚才有两个妇女经过时被那个男子打了,还拔下了一股头发。这时就看见那名醉酒男子开着面包车在凤凰酒店门前与一辆白色越野车撞了。

17、证人杨*乙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日下午,在其西区经营的台球场来了一名四十多岁、喝醉酒的男子,该男子拿起台球杆打球时就将台球杆弄断,后来该男子又拿着台球杆去乒乓球场地。其弟杨*丙跟着去看了,回来告诉其该男子开着别人的车将另外一个人新买的车碰了,还在路上乱打人。

18、证人杨*丙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日下午,其和其兄杨*乙在西区广场经营台球案子,旁边程某某经营的台球案子前不知从哪来了一名醉酒男子,那名醉酒男子和旁边打台球的人厮打在一起,旁边的人将那名醉酒男子拉开后还追着打人,打台球的人都跑了。突然那名醉酒男子过来拿起一根台球杆在腿上折断,拿着折断的台球杆走向广场东北角,以后再没见到。

19、证人程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日下午,一个男子摇摇晃晃走到在其经营的西区广场台球场,见人挥拳就打,被他人打倒后,其上前制止时发现该男子酒味浓烈。其害怕出事,赶紧叫妻子和儿子收拾台球摊子,在收拾期间该男子又拿了两个台球,其妻子过去要台球时,该男子还要打其妻,其儿子制止时也被该男子追打,后该男子又跑到另一个台球桌前,从一个打球的小伙子手上夺下台球杆折断,胡抡着追打广场上正在游玩的人,广场上的人四散逃窜,其赶紧打110报警,这个男子走了几步跌倒在地。

20、辨认笔录及拍照,证实①2014年10月11日,被害人王*甲在见证人张*的见证下,从十张不同的照片中辨认出8号就是2014年10月1日下午用面包车撞其白色越野车的被告人寸某某。

②2014年10月17日,证人杨*在见证人刘某某的见证下,从十张不同的照片中辨认出6号就是2014年10月1日下午在西区公园台球场旁边殴打找台球人的被告人寸某某。

③2014年10月1日,被害人冯某某在见证人王*的见证下,从十张不同的照片中辨认出1号就是2014年10月1日把其面包车钥匙拔下来抢走面包车的被告人寸某某。

④2014年10月11日,被害人王*甲在见证人刘某某的见证下,从十张不同的照片中辨认出9号就是2014年10月1日在西区公园羽毛球场旁边对其殴打的被告人寸某某。

⑤2014年10月11日,被害人段某某在见证人刘某某的见证下,从十张不同的照片中辨认出5号就是2014年10月1日在西区公园羽毛球场旁边对其殴打的被告人寸某某。

⑥2014年10月11日,被害人路某某在见证人沈某某的见证下,从十张不同的照片中辨认出6号就是2014年10月1日在西区公路边对其殴打的被告人寸某某。

⑦2014年10月1日,被害人付某某在见证人刘某某的见证下,从十张不同的照片中辨认出4号就是2014年10月1日在西区广场对其殴打的被告人寸某某。

⑧2014年10月15日,证人程某某在见证人刘某某的见证下,从十张不同的照片中辨认出7号就是2014年10月1日在西区公园台球案旁边殴打过往行人的被告人寸某某。

21、凤翔*证中心凤价鉴字(2014)41号《价格鉴定结论》,证实白色长安牌普通客车损坏价值为人民币伍*叁佰玖拾伍*(¥5395.00元);

灰色金杯小型普通客车损坏价值为人民币贰仟玖佰贰拾伍*(¥2925.00元);

以上两项鉴定金额合计为人民币捌仟叁佰贰拾元整(¥8320.00元)。

22、凤**证中心凤价鉴字(2014)48号《价格鉴定结论》,证实金杯小型普通客车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元)。

23、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寸某某犯罪时血液的乙醇浓度271.32mg/100ml。

24、凤翔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证实被告人寸某某1992年因殴打他人被凤翔县公安局决定治安拘留十五日;1995年4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凤翔县公安局决定罚款200元;1998年9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凤翔县公安局决定罚款200元。

25、收据及领条,证实被告人寸某某妻子罗某某交至侦查机关涉案现金10000元,被害人王*从中领取车辆维修费共计9372元,其余668元退回罗某某处的事实。

26、谅解书及协议,证实被害人路某某、付某某、冯*认为被告人寸某某闹事是一次醉酒事件,对其行为表示谅解的事实。

27、被告人寸某某的供述,证实的内容与指控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寸某某在醉酒状态下为满足其寻求刺激的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恐吓他人,强拿硬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寸某某在醉酒状态下在寻衅滋事过程中强开修理完毕的车辆,并与他人车辆相撞,后将车开到被撞车辆侧面继续挤碰,并殴打被撞车辆驾驶人员,见车无法开动后又去台球场随意殴打他人。其醉酒强开车辆并殴打他人的行为是逞强耍横的具体表现,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退赔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寸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寸某某,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4年10月30日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被凤翔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 辩护人姚红星,陕西*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蒲鹏飞
  • 人民陪审员杜启科
  • 人民陪审员王忍科
  • 书记员包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