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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检公诉刑诉(2014)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宝鸡市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3日晚1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伙同祁*(已另案处理)等人饮酒后在陈*区虢镇中街“花开四季”KTV唱歌,期间祁*要求该KTV工作人员赠送饮料,遭拒绝后便在大厅喧哗制造事端,辱骂并用拳殴打服务生张某某头部,后被在场其他人员拉开。直至次日凌晨1时许,何某某、祁*仍在“花开四季”KTV楼下聚集闹事,又对被害人汪某某、王某某等人围殴殴打。陈**派出所民警出警后了解情况时遭到祁*恶语辱骂挑衅,民警强行带离醒酒时何某某对民警围追殴打,致出警民警薛*面部软组织损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因外伤致左耳鼓膜穿孔,其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以现已知罪认错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日晚11时许至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先在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街道财富街一酒吧门口以管教被害人汪某某为名,扇了汪某某几巴掌。后到虢镇中街“花开四季”KTV,与祁*找KTV工作人员滋事,并用拳殴打KTV老板车某某,被劝离后在KTV门前路上被告人何某某再次碰上被害人汪某某时,又对汪某某脚踢拳打,在被害人王某某劝阻时,又用拳击打王某某。后在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东大街派出所民警出警时,被告人何某某与祁*高声辱骂民警,在民警欲带离祁*醒酒时,被告人何某某追打民警,在民警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用脚踹踏民警,并致民警薛*面部软组织损伤。后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当晚所致被害人王某某左耳鼓膜穿孔损伤属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10000元,被害人王某某对被告人何某某表示谅解。祁*因该起寻衅滋事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公安分局决定拘留二十日、罚款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

1、破案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何某某系抓获归案。

2、被害人汪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10月3日晚上,他和朋友到虢镇“留一手”火锅店吃饭后在一酒吧门口碰上了何某某(他舅爷家儿子),何某某酒喝多了嫌他乱跑扇了他几耳光又和其他人喝酒去了。他在到北操场找见朋友王某某说了会话,4日凌晨1时许,他和王某某及两个女性朋友在虢镇“花开四季”KTV门口见何某某和祁*等四人和服务生吵架,他过去祁*问怎么了,何某某叫他到跟前去,他刚到跟前何某某就在他肚子上踢了一脚,扇他脸时他躲开了,王某某上去说有话好好说不要动手时,何某某一拳打在王某某脸上,祁*和另两小伙也围打王某某,王某某见对方人多跑了。警车来后,何某某用手掐住他后脖子把他拉到警察跟前,说他不学好让警察将他带走,警察问何某某是不是喝多了,何某某松开他让他到马路对面去,他就去了马路对面。在马路对面他看见何某某和祁*与警察吵闹,警察将何某某、祁*带走后,他在南天门见到王某某,王某某说他耳朵嗡嗡响哩,他们就到派出所报案。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0月3日晚,汪某某在虢镇北操场给他说,何某某嫌他乱逛将他打了。4日凌晨1时许,他们在虢镇中街“花开四季”KTV门口碰见何某某、祁*等四人,何某某就骂汪某某,并扇了汪某某两耳光,汪某某被扇倒在地,汪某某爬起来后,何某某又一脚将汪某某踏倒在地,其他三个人也上去打汪某某,他上去让先别打人,何某某一拳打在他左耳朵上,他耳朵轰的一声很疼,另三个人也上来打他他挣脱跑了。后他去派出所报案,经陈*医院医生检查,他被致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

4、被害人张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他是虢镇“花开四季”KTV的服务生。2013年10月3日晚12时许,祁*酒喝多后在吧台为送饮料的事情辱骂他,抓住他领带闹时被一起来的人拉开,后祁*突然一拳打他头上差点将他打倒,还继续打时他都躲开,祁*被拉回包间。后面祁*还和另几个小伙到楼上找他闹事,他见对方喝多了躲着没见。凌晨1时许,店里客人走完他从包间出来听说祁*把店里花瓶打碎了,把老板车某某也打了。这时经理张某某上来说那些人和警察打起来了叫他们下去,下楼见祁*被警察铐在路边铁杆子上,何某某被警察压倒在地上,不停反抗骂警察。最后警察将二人带走了。

5、被害人车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2013年10月3日晚,他听店员说有几个年轻人酒喝多后打了服务生张某某,到大厅见祁*、何某某在找张某某,他们就劝说二人离开,二人反反复复要找张某某闹事,还损坏了店里装饰花瓶,后面还叫来两三个小伙。他将他们劝到一楼电梯口时,何某某诬陷说被他打了,说着就抡拳在他脸上砸了一下,毛某某也打了他一拳,被人拉开后他就报了警。在民警来后祁*和何某某还和民警闹,祁*骂着往民警跟前冲,何某某对民警拳打脚踢,后二人被警察制服带走了。

6、证人祁*证言证实:2013年10月3日晚他和朋友在虢镇财富街“留一手”火锅店、“夜未央”酒吧喝酒,24时许到“花开四季”KTV唱歌时感觉喝多了。在KTV吧台因送饮料的事情他辱骂服务生并用拳打服务生头部,还打电话叫人来闹事。在KTV门口何某某打了汪某某两巴掌,打了汪某某朋友头部几拳,他和毛某某等人围打过汪某某朋友。民警来后他还辱骂过民警。

7、证人毛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0月3日晚,他和何某某、仝*在虢镇“夜未央”酒吧喝酒后,凌晨1时许朋友打电话说何某某、祁*酒后打架让去看看。他就和仝*及仝*朋友开车在虢镇中街“四季花开”KTV门前找到何某某等人,见何某某和祁*酒喝多了,祁*说被服务生打了,他和孟某某就踏KTV电梯门,他们进KTV没有找见人出来后,汪某某和另一高个小伙过来了,汪某某和何某某说了两句话,何某某就把汪某某扇了两巴掌、踏了一脚,并问高个小伙干啥哩,高个小伙说看一下怎么了,何某某就冲过去在小伙头上打了一拳,小伙往前冲时他和孟某某、仝*几个就上去围住问小伙干啥呀,何某某往前推小伙,祁*踏了小伙一脚,小伙一见这边人多就跑了。他从车上取来工具去追小伙时警车来了,他就收了工具将车开离了现场。他又返回到现场时见祁*坐在一辆出租车的引擎盖上不下来,他们将祁*拉下来后祁*就在那里骂民警。十几分钟后民警要带祁*走,何某某就冲过去拉民警、打民警,后民警将何某某和祁*强行带走了。

8、证人仝某证言证实:2013年10月4日凌晨1时许,他和毛某某、齐某某在虢镇“花开四季”KTV门口见何某某、祁*酒喝多了,他们跟祁*上楼找人没找见下楼见何某某在门口打KTV老板,他拉不住就和齐某某去一边说话。这时过来两个小伙,何某某就动手打低个子小伙,高个小伙上前挡不让打,何某某、祁*、孟某某、毛某某就往高个小伙跟前走问干啥呀,小伙说他看一下,何某某就冲过去在高个小伙头上打了一拳,那小伙往上冲时被祁*、孟某某、毛某某围住,何某某推搡小伙,毛某某推了小伙一把,祁*踏了小伙一脚,高个小伙见对方人多就跑了。警车来时祁*坐在出租车引擎盖上,后面就骂民警,何某某躺在路上,十几分钟后民警要把祁*铐了带走,何某某冲过去撕扯民警,后被民警强行带走了。

9、证人苏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0月3日晚12点多,他和毛*等人喝完酒刚回家,毛*打电话说何某某和几个人酒喝多了在“花开四季”KTV闹事让他看一下。他到KTV楼下时民警也到了,民警问情况时,何某某站在马路中间骂民警,乱抡拳时打在一高个民警身上。后民警将何某某他们控制住带到了派出所。

10、证人毛*甲证言证实:2013年10月3日晚,他和何某某等人在虢镇“水泊人家”喝了不少白酒后,何某某又去酒吧喝酒,他和其他人去“花开四季”KTV唱歌。凌晨1时许,范*打电话说何某某、祁*喝多了闹事哩。他和苏*在花开四季KTV门口见何某某、祁*追着打KTV老板几拳。他把老板送回KTV后汪某某来了,问何某某干啥哩,何某某就扇了汪某某一巴掌,祁*也上去打汪某某,他和苏*又去拉。民警来了后让把喝多的人劝走,何某某和祁*不愿走,祁*还不停用脏话骂民警,民警要带祁*去醒酒,何某某就上去对警察拳打脚踢,后被民警强行带到派出所。

11、证人魏某证言及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他是花开四季KTV的服务生。2013年10月3日晚23时许,祁*喝多了闹事要打服务生张某某,后将花瓶靠倒打碎,还不停打电话叫人,何某某扬言要打张某某。民警来后祁*在马路上指着高个民警骂,民警劝不住将祁*往路边杆子上铐时,何某某冲上去在民警脸上打了一拳,又追打民警,后二人被民警制服带走。

12、证人李某某、苏*、张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0月3日晚祁*等人在“花开四季”KTV唱歌时,因酒喝多了为送饮料事祁*辱骂服务生并在大厅胡闹,还在服务生张某某头部打了一拳,后又以被KTV人打了为由叫人来闹事。事后老板车某某说他脸被打肿,还说何某某把民警打了。

13、民警薛*陈述证实:2013年10月4日凌晨1时许,陈*公安分局东大街派出所接警后,他和副所长刘某某、协警王*出警时,见“花开四季”KTV门前有六七名青年在撕扯,他们一到何某甲说自己胳膊受伤了,祁*坐在出租车引擎盖上声称被车刮伤。他们即劝他俩离开并要其朋友协助,二人不听劝阻,祁*多次到他跟前口出污言秽语谩骂。为防止事态扩大在强制带离祁*时,何某某追打副所长刘某某,后控制何某某时,何某某反抗并辱骂他们,将他左肩肩章扯坏,两次用脚揣他右脸,踹协警王*,后在KTV保安协助下才将二人控制,在刑警大队支援下将二人带回派出所。

14、宝鸡市*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执业资格证书、诊断证明两份证实:被害人王某某被陈*医院诊断为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鉴定属轻伤;民警薛*被诊断为面部软组织损伤。

15、视频资料证实了部分案件事实。

16、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何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10000元,被害人王某某对被告人何某某表示谅解。

1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祁*因该起寻衅滋事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公安分局拘留二十日、罚款500元。

18、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何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19、被告人何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何某某在寻衅滋事中遇公安民警执法时,辱骂、殴打执法民警,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亲属案发后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审理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经评估可实施社区矫正,对其可宣告缓刑。被告人何某某饮酒后恣意妄为,自控能力差,为促使其纠改恶习预防犯罪,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对其进入酒吧及KTV的活动予以限制。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被告人何某某进入酒吧及KTV。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何某某,男,现年29岁,农民。2013年10月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贾小兵
  • 书记员郭毅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