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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付*强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宝渭检刑诉字(2013)第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强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强及其辩护人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27日晚22时许,被告人付*与朋友在宝鸡市英达路“爱尚音乐汇”KTV喝完酒下楼后,无故踢踹在KTV门口扎点的陕CT6029号出租车车门,并殴打出租车司机王红旗,致其三颗牙齿脱落,经鉴定系轻伤。后公安人员在出警过程中,被告人付*还无故殴打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出警民警康*和协警刘*、梁*,致康*左手拇指和食指关节被扭伤,刘*左腿部踢伤,梁*右手被抓伤。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付*对起诉书指控基本事实供认、未做辩解。

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付*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对被害人损失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7日晚22时许,被告人付*与朋友在宝鸡市英达路“爱尚音乐汇”KTV喝完酒下楼后,无故踢踹在KTV门口等候乘客的陕CT6029号出租车车门,并殴打出租车司机王红旗,致其三颗牙齿脱落,经鉴定系轻伤。后被告人付*与出警民警康*和协警刘*、梁*发生撕扯。

另查明,2012年11月15日,被告人付*亲属与被害人王*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付*当日赔偿被害人王*各项损失46000元,被害人王*对被告人付*的行为表示谅解。2012年11月23日,被告人付*另行赔偿被害人王*修车费、误工费共计1200元。出警民警康*和协警刘*、梁*因被告人付*亲属对其进行了赔礼道歉,后三人均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付*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永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付*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其对被害人的损失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合考虑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付*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付*,男,46岁,出生于陕西省岐山县,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陕西省岐山县蔡家坡镇。2012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吴*,男,44岁,出生陕西省咸阳市,汉族,无业,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仪凤西街,系被告人付永强朋友。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薛莲
  • 审判员宫雪
  • 人民陪审员谭德金
  • 书记员徐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