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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宝鸡*民法院审理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宝渭法刑初字第003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申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撤回上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3)宝渭法刑初字第00034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于甘肃省两当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租住宝鸡市上马营机务小区,无业。2007年11月1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宝鸡*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8月12日减刑后被释放。2013年7月1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瀚黎
  • 审判员洪军
  • 审判员廖晓刚
  • 书记员苏永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