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宝鸡*民法院审理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宝渭法刑初字第003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申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撤回上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3)宝渭法刑初字第00034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