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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徐*等非法占用农用地、寻衅滋事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宝鸡**民法院审理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司**、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马**、刘*、胡*、刘*、郭*、程**、石**、符**、刘**、陈**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魏**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陈*初字第0015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刘*、程**、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及辩护人符宝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及辩护人黄**、张**,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及辩护人岳*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一、2012年12月23日至2013年1月3日,被告人司**、徐*、魏**经事先预谋,组织挖掘机、运沙车在千河镇魏家崖村千河河滩二组、一组交界处的耕地里挖沙,将所采沙石全部出卖给千河镇黄贺村砂石场,获不法经济利益32万元(实际得款12万元),共造成10.74亩耕地的种植田间严重毁坏。二、2013年1月9日下午4时许,因司**等人非法采沙毁坏了魏家崖村一组村民魏**的耕地和栽种的果树,魏**去村委会找村主任王**要求处理该事时与其发生口角,后魏**父子三人与王**发生打架。司**、徐*参与帮村主任王**与魏**父子进行对打。后经被告人徐*提议,被告人司**先后给被告人马**、刘*打电话,让刘*叫人与魏**父子,以及魏*叫来的人打架。被告人刘*、胡*、刘*、郭*、程**依次给后者打电话,让找人帮忙打架。胡*又指使被告人石**纠集人员、石**又指使符**纠集人员帮忙打架。期间,被告人马**购买了19根洋镐把作为打架工具。当天晚上7时许,被告人马**、刘*、胡*、刘*、郭*、程**,和刘*、郭*、程**纠集的雷小康、刘**等二十名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均另案处理),与石**纠集的被告人刘**、符**,以及符**纠集的纪*、张**(均另案处理)共31人,在被告人陈*的带领下,乘车来到千河镇魏家崖村一组公路边飞飞商店门前,在刘*的指挥下,胡*带领上述人员手持砍刀、洋镐把,将准备在此处开会的魏家崖村一组村民追打驱散,将村民魏**、魏**无辜打伤,后坐车逃离现场。当晚,司**、徐*给刘*、胡*2万元酬谢费,刘*、胡*将该款分给参与打架人员。后经法医鉴定,魏**损伤属轻伤,魏**损伤属轻微伤。审理中,经调解,由13名被告人赔偿被害人魏**经济损失12万元,赔偿被害人魏**经济损失4万元,赔偿魏**经济损失1万元。各被害人表示对13名被告人予以原谅,建议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司**、徐*、魏**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在耕地里挖沙、堆放固体废弃物,占用土地数量较大(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占用10亩以上),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司**、徐*因为非法占用农用地与村民发生纠纷、打架后,纠集被告人马**、刘*、胡*、陈*等人组织人员打架,被告人刘*、胡*即组织刘*、郭*、程**、石**、符**、刘**等人手持洋镐把参与打架,在打架现场各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致村民1人轻伤,1人轻微伤,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被告人司**、徐*、马**、刘*、胡*、刘*、郭*、程**、石**、符**、刘**、陈*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司**、徐*等十三名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在被告人司**、徐*、魏**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中,三名被告人一拍即合,分工协作组织人员挖沙,商定所得利益均分,所起作用相当,无主、从关系之分。在本案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司**、徐*系犯意产生者和组织者,属于首要分子;被告人刘*、胡*组织几十名人员参与寻衅滋事,属于主犯;被告人刘*、郭*、程**组织20多名在校学生手持凶器参与打架,属于作用较大的从犯;被告人马**、陈*帮助司**、徐*组织人员、购买工具、引人指路,属于从犯;被告人石**、符**、刘**积极参与寻衅滋事,属于从犯。在非法占用农用地事实中,被告人司**、徐*、魏**将其挖沙所产生的废物(土沙)堆积在挖沙所形成的大坑周围,占用耕地2.64亩,属于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固体废弃物,应计入三名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范围。辩护人关于本案三名被告人所堆土区不应计入非法占用农用地范围,三名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归案后十三名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魏**、魏**、魏**的经济损失,三名被害人表示对十三名被告人予以原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可对十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对符合缓刑条件的被告人魏**、符**、刘**、陈*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一)项、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被告人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被告人魏**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以被告人刘**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被告人胡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被告人刘*、郭*、程文华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被告人马**、石*鑫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被告人符**、刘**、陈*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被告人徐*上诉提出及辩护人辩称,原审认定被告人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证据不足,其非法采沙毁坏耕地的面积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未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和污染。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情节轻微,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缓刑。

二审答辩情况

原审被告人刘*上诉提出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其系在校学生,在本案中系从犯,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悔罪,一审法院未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请求二审法院判处上诉人刘*缓刑。

原审被告人郭*上诉提出,原审对其量刑偏重,其系从犯,又系初犯,偶犯,在校学生。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适用缓刑。

原审被告人程**上诉提出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程**系从犯,且其系在校学生,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宣告被告人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司**、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刘*、胡*、刘*、郭*、程**、石**、符**、刘**、陈**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魏**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事实清楚正确,有下列证据证实:

第一宗非法占用农用地事实证据有:

1、被告人司**、徐*、魏**对非法占用农用地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陈雷证言证实,自2012年12月31日开始,他组织人员、机械为司**、徐*、魏**挖沙,地点在魏家崖村河滩地里,共挖运沙石585车,所挖砂石全部运到黄河砂石厂。

3、证人宋**、马**证言证实,20l2年12月底的一天下午,陈*叫他们开车去魏家崖村河滩拉砂石,晚上拉,白天休息,当天结账,每车60元费用。

4、证人陈**证言证实,2012年12月底的一天早上,司**打电话叫他的挖掘机在魏家崖村河滩地里挖砂石,晚上干活,白天休息,按行情结算费用。之后他用板车将挖掘机拉到魏家崖村河滩,当天晚上就开始挖沙,挖了4个晚上沙,大概能挖100车左右的沙,每车大约装砂石l3.4方。他挖沙的地方在魏家崖村西侧河滩地里,地势平淡,地上有40公分左右的浮土,下面是砂石,用挖掘机把地面的浮土挖走,然后挖出下面的砂石、装车。挖沙地方的周围都是庄稼地,他开始挖沙的时候,有人已经把地面的浮土挖走了,他挖的是第一层沙,挖出了一个约4米深的大坑,坑的形状不规则,他挖沙之后,还有挖掘机挖第二层的砂石,坑就越挖越深,越挖越大了。平时徐*和魏**在挖沙现场管事情,还有两个小伙跑腿,打下手。

5、证人张**、辛**证言证实,2012年10月20日左右,张**和辛**、史**三个人共同出资,从贺**手里承包过来贺**的黄**石厂开始经营,2012年12月份,司**撤股退出,马**入股加入了砂石厂,砂石厂法定代表人是张**。2012年12月份,司**、徐飞往他的砂石厂里送过880车沙加石,后来陈*给他的砂石厂送过580多车沙加石,总共是1431车。陈*后面送来的580多车沙加石,是陈*、司**、魏**他们三个人的,这些沙石料每车按230元结算,总共是329130兀。他们砂石厂给司**、徐飞结沙石料款12万元,由于他们砂石厂没有钱,所以剩余的209130元沙石料款就没有给司**他们结。

6、魏家崖村一组村民刘**证言证实,2011年1O月份,他和本组组长魏**经口头协议承包了本组在上滩的一块土地,这块土地没有丈量,算了2.7亩,每亩承包费每年100元。他承包的这块地在魏家崖村千河河滩一组和二组的交界处。后来他看地边荒着,将荒草收拾了,又开出来了几分地,总共有3亩1分多土地,在这块地里种上了300多棵核桃树、lOO多棵柿子树,总共有400多棵果树。2012年12月26日左右的一天10点左右,本组组长魏**给他打电话说有人挖沙把他的果树压了,当天下午他去了他承包的上滩地里,看见他地隔壁的二组地里被人挖了一片。2013年1月2日下午3点多,他再次去他承包的上滩地里,看见他的地里堆着一大堆土,把他的果树压在土里面了,司**、徐*当时就在现场,他问司**、徐*压了他的果树怎么办徐*说给他钱,并说把他的这块地都挖了多少钱他说地是组上的,让他们去找魏**,他只说压坏树苗的事情,最后他就回家了。2013年1月15日早上9、10点钟,他侄儿魏新军的媳妇张**给他拿来了l5000元,说是司**给他赔偿树苗的钱。

7、魏家崖村一组村民魏**证言证实,2013年1月3日晚上8点多,司**、徐*来到他家,交给他15000元钱,让他交给他叔父刘**,说是挖地赔偿款。

8、魏家崖村一组组长魏**证言证实,2012年7月份左右,他们一组将2.6亩、不到2.7亩土地出租给了刘**,当时是口头协议,租金每亩每年l000元,后来他发现有人在刘**的租地里呆砂,也在2组的地里采砂子,他给村长王**和2组组长都打电话说了,他也去阻挡过,也给刘**说了让他把地看管。

9、证人魏宗武证言证实,2012年7月1日,他以每亩1000元从承包了位于魏家崖村二组河滩上滩的4.6亩河滩沙土地打算建一个养鸡场。2012年10月lO日左右,司**找到他想承包这块土地,经他和司**协商,以每亩每年2000元把他承包的这块4.6亩地转包给了司**,当时没有给承包费。2012年12月底一天晚上,他弟魏**给他打电话说司**、徐*等人在他承包的土地里挖沙,后司**打电话给他说他们在承包地里挖沙了,分两次给了他14000元。

10、证人魏*新证言证实,司**、徐*等人在上滩的地里挖砂石,毁坏魏*新家约5分土地,该5分地里种植有40棵李子树被毁坏。该土地系魏*新2002年从魏家崖村承包而来,地里栽种着果树。

11、魏**二组组长杨**证言证实,2012年7月份,魏**租他们二组4.65亩土地的时候说他要搞养殖,后来有人在该出租土地里采砂时,他和本村村长王**去阻挡过。

12、提取、扣押笔录及书证证实,2013年1月16日,公安人员从魏**处提取并扣押魏**与魏家崖村二组签订的租地协议书,及司**给魏**的14000元。租地协议书证明:2012年7月1日,魏**与魏家崖村二组杨**,二组村民代表魏**、魏**、魏**签订租地协议书,魏家崖村二组将该组位于魏家崖村二组河滩的4.65亩土地(长90米,宽北面33.5米,南面35.5米)租给魏**耕种,期限从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年租费每亩1000元,每年租费共计465O元,租期届满,或者魏**放弃承租,对耕地进行复耕,恢复土地原貌。2013年1月l5日上午,公安人员从司**的妻子王**处提取转让协议一份。该转让协议证实:2012年10月16日,甲方魏**将位于砂石房土地4.6亩,转让给乙方司**承包经营,每亩2000元,共计9200元。魏**对该协议进行了辨认,系其与司**签订的转租协议。

l3、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魏**、司**、徐*于2013年1月14日下午对其挖沙地点进行了指认,三人合伙挖砂石毁坏农田的地点在大唐热电西南方、魏**村河滩一组和二组耕地的交汇处,现场有5、6亩大小、十几米深的一个深坑。这个深坑就是他们三个人偷着采砂所形成的。现场照片中有一个五间大的砖瓦房。

14、辨认笔录证实,20l3年5月28日下午,在魏**1组魏*新家里,公安人员将从司**、徐*、魏**等人挖沙现场拍摄的照片让魏*新辨认,经辨认魏*新指出照片中的大坑就是司**等人挖沙所形成的。照片上半部分绿色田地是魏*新本人栽种的核桃树和桃树,果树被司**他们因挖沙毁坏了不少。2013年5月27日下午,魏**1组组长魏**带领侦查人员来到位于魏家崖村千河河滩一处采砂形成的大坑前,对司**、徐*、魏**等人非法采砂的现场进行了指认,魏**指出这个大坑就是司**、徐*、魏**他们挖沙形成的。这个大坑里面东侧有积水的半边独体是他们魏家崖村二组的土地,西侧没有积水的那半边是他村一组的土地。司**他们是在本村一组和二组交界的地方挖沙的。2013年5月27日下午,魏家崖村2组组长杨**带领公安人员来到位于魏家崖村千河河滩一处采砂形成的大坑前,对司**、徐*、魏**等人非法采砂的现场进行了辨认、指认,经辨认杨**指出这个大坑就是司**、徐*、魏**他们挖沙形成的。这个大坑里面东侧有积水的半边土地是魏家崖村二组的土地,西侧没有积水的那半边是本村一组的土地。这条路是司**他们挖沙后往外面运沙时修的路。

1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3年5月27日下午,在魏**、杨**的见证下,侦查人员对位于宝鸡市高新区千河镇魏家崖村西北侧千河东南侧河滩地里一处因挖沙形成的方形坑进行了勘验,该坑东南方约200米处为宝汉高速公路,西北侧约100米处为千河河道,北侧为一果树地,该果树地西头有一砖瓦房,西南侧有一田间便道,该便道向东南方穿过宝汉高速通向魏家崖村。从照片中看,该田间便道系重型车辆通过形成。

16、公安机关提取笔录及书证证实,2013年1月15日,公安人员从徐*之妻关海丽处提取欠条6张,证实从2012年12月31日至2013年1月3日黄贺砂石厂司**等人849车沙加石。

17、西安山**有限公司2013年1月15日出具的对被告人司**等人采砂毁坏耕地面积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证实,该处采砂毁坏耕地(水浇地)共0.8841公顷,折合土地13.26亩,其中采砂区8.1O亩,堆土区2.64亩、路区2.52亩。总挖沙量:41576.7立方米。

第二宗寻衅滋事事实证据有:

1、被告人司**、徐*、马**、刘*、胡*、刘*、郭*、程**、石**、符**、刘**、陈*对寻衅滋事事实供认不讳。

2、宝鸡**学院学生刘超燃、方*、雷小康、刘**、王*、王*、朱*、乔**、韩**、东*、刘**、马战、何**、李**、李**、薛*、侯*、张**、王*、杨*飞证言证实,当日参与打架是同学刘*、郭*、程**组织他们去的,在打架现场他们持洋镐把追打了两个村民。刘*、郭*、程**是他们学院机械系的老大。刘*打架很厉害,和社会上的混混认识,他们都比较害怕他。他们是受刘*、郭*的指使打架的。

3、被害人魏**陈述证实,当天下午5点左右,他看见派出所的警车在本组路上停着,旁边围着好多人,本组组长魏**被几个人扶着往家里走,魏**说他看见有人在本村的地里淘沙子,他过去劝阻时被淘沙子的人打了。最后有村民提议开村民小组会议,研究阻止别人在本小组的地里淘沙子,别人都去通知村民代表开会,他就站在魏**家商店门口(即飞飞商店)等着开会,期间本组村民魏**也来现场,他和魏**说话时,突然20多个小伙向他们这边冲了过来,冲在最前面的这个小伙手里拿着一把长刀,其余的人都拿着洋镐把,他们冲过来之后,手里拿刀的小伙一把抓住魏**的衣服,拿着刀在魏**的眼前晃了几下,魏**问“你们这些娃娃为啥要打我老汉”这时一个小伙过来在他头上打了一洋镐把,把他打倒在地,他感觉头上流血,就用手捂住头上的伤口,这时过来了2个小伙,他们三个人拿着洋镐把将他打伤。

4、被害人魏**陈述证实,当天下午6点钟左右,他去魏*让家的商店买了一条香烟后,回家走到一组魏乃孝家的商店门口时,看见魏纯钢和几个人在商店门口站着,商店东面停着6辆白色面包车,他站了一会刚准备回家,面包车上下来了6、70个人,手里拿着洋镐把向他们冲了过来,他听见其中一个人喊:打!他们站在商店门口的这8、9个人就开始跑,他在前面跑的过程中,那些人追上在他的后脑勺上打了一洋镐把,把他打趴在地上了,他们拿洋镐把在他的头上、背上、腿上乱打,他被打得痛的受不了了,就翻身躺在地上,他们用洋镐把又在他头上、脸上、胳膊上乱打,把他打完之后,这些人又去追打别的人去了。他的头部骨折、右手骨折、左胳膊左腿被打伤动不了、脸部整个受伤,牙齿被打掉一颗,下面的牙全部松动。

5、魏家崖村一组村民张**证言证实,2013年1月9日下午6点钟左右,当时她在一组飞飞商店门口站着,看见5、6辆白色面包车上下来了2、30人,手里拿着1米多长的木棍,向他们站在飞飞商店门口的人冲过来,乱打人。他看见一个人在商店门口被打伤,另一个人被追打往坡上跑也被打倒了。

6、魏家崖村一组村民魏*让证言证实,当天上午3、4点钟,他在魏**家里闲聊,本组组长分别给他和魏**打电话叫他们去村委会。他去村委会时看见村委会的大门关着,王**、司**、徐*和魏**、魏*、魏*父子三人在一起扭打,他和村书记、魏**进去劝架,过了一会,派出所的民警来把人叫走了。当天下午6点钟左右,他们一伙人在组长魏**家门前说闲话,准备在魏**家开会。在他们闲聊的过程中,看见有5、6辆白色面包车停在魏**家门前东面10多米远的路边,面包车头向东。这些车停了大约有1O几分钟后,突然有人说打,从面包车上下来4、50个小伙,手拿1米多长的木棍,还有两把砍刀,冲过来对他们乱打、乱砍。一个拿砍刀的人,用刀指着魏**说有你没有魏**说没有他。当时现场很乱,有些人就跑了。他看见魏**往坡上跑,有7、8个人去追打,还有4、5个人拿着木棍在魏纯钢身上、头上乱打,魏纯钢喊打他干啥打完之后,有人喊“你们不是很厉害吗我们把你们的车(ju*)就兑了,”在场的人都没有说话,他就把魏纯钢扶到村村卫生所去看伤了。这些人是司**叫来的,他们挖一地的地采沙,一组的村民不同意,正好一组要开会,参加会议的村民还没看到齐,他们打村民,是给其他村民看的。当时的场面很害怕,一群小伙拿着木棍、砍刀乱打人。

7、魏家崖村一组村民魏**证言证实,2013年1月9日晚上6点多,他听说组长魏**被人打伤了,就去魏**家里看看是怎么回事,走到魏**家开办的飞飞商店门口时,已经有7、8个一组的村民在那里议论这件事情。大约过了1个多小时,从上面(西面)下来了3、4辆绿色出租车和几辆面包车停在路边,车上下来了3、40个小伙,手里拿着1米多长的木棒,还有人拿着长刀,向他们这些人冲了过来,他们站在那里没有动,两个小伙就用木棍在蹲在商店门口的魏纯钢的头上、身上进行乱打,把魏纯钢打倒在地上,还有十几个小伙拿着木棍向坡上追去了。后来几个小伙抓住他的衣服,把他抡了几圈,他说“你打我老汉干啥”他们就把他松开了。不一会,有人大声说撤,这些人就坐上车开跑了。

8、魏家崖村一组村民魏**证言证实,当天晚上他听说小组开会,他去开会走到坡上时,看见7、8个人手拿木棍追打魏**,他就转身跑了。

9、魏家崖村一组村民魏*浩证言证实,2013年1月9日下午5、6点钟,他去村医疗站走到魏**村委会附近时,那里站着许多魏家崖村的村民,时间不长,来了5、6辆绿色出租车和几辆面包车,车上下来了3、40个小伙,手里拿着木棒喊着打,就冲到他们跟前乱打。当时魏**在地上蹲着,几个小伙拿木棒在魏**头上等处乱打,魏**看见后往回跑,跑到半坡被几个小伙用木棒打倒在地,血流了一地,其他人就跑了。他们站在那里是听说一组组长魏**要组织开会,这些小伙是谁叫来的不知道,他们针对的是一组的魏**,但把一组无辜的村民打了。

10、魏家崖村一组村民李**证言证实,2013年1月9日晚上,他和本组的人在魏**家商店前说闲话,他在商店内听见外面吵闹,出去后看见从东面过来了20多个人,手里拿着棍,在魏**身上乱打,打了一会,这些人就跑去,上停放在路东面的几辆车上走了。

11、魏家崖村一组组长魏**证言证实,2013年1月9日,他和本组的村民代表李**等人约好下午去村上和村长、书记说一组耕地被挖沙破坏的事情,当天下午4点钟左右他去村委会,当时王**、会计孙**在村委会,徐*、李**、魏**陆续到村委会,魏**来了之后就问王**是谁在上滩的地里挖沙加石把他的树压了两人话不投机打在了一起,几个人把他俩拉开,徐*把魏**拉出了村委会大门。时间不长,魏**的两个儿子魏*、魏*和徐*走进了村委会院子,看见要打架,他就去劝魏*,村书记安**去劝魏*,期间,王**和魏**俩又打在一起,魏*、魏*就去打王**,这时徐*就和魏**父子三个打在了一起,在打架的过程中王**让徐*把司**叫来,不一会司**一来就在他脸上打了一拳,在他胸部踏了一脚,他说他是劝架的为啥打他,司**说打的就是他,这时房玉怀过来把他拉到村上的财务室里去了,后面的事情他就不清楚了。后来他给本组村民代表魏**打电话让他叫上别的村民代表来村上,他被人打了。后来魏**和魏*让来了把他拉到医院去看伤,检查完了之后医生说他是胸部肌肉拉伤没有大事,给他开了些药。回到他的商店(飞飞商店)时,看见商店门口站着好多人,民警也在那里,他和魏**、魏*让进了商店里说事情。后来,他听见魏**在外面说“我是个老汉,你把我怎么!”再后来,听见好像有人用木棍打商店的柱子,他们都没有出去。最后,听说魏纯钢的头被打伤了。从医院看完伤回到他商店后,他们就谈论地被挖和下午打架的事情,有村民代表建议开个村民小组会议,把事情给村民说一下,他就让魏**去给村民通知开会。过了半个小时左右,魏**回来说他去给村民通知的时候,村民不愿意来。他想村民不愿意参加会议的原因,一是当时天黑了也冷,二是村民听说下午打架了,心里也有些害怕。

12、证人毛**证言证实,2013年1月9日下午3、4点钟,司**给他打电话说和人打架了,让他赶紧过来,之后他就和何阿*、刘**坐了一辆出租车来到魏家崖村,在魏**委会附近我看见了司**、徐*,他两在一辆军绿色面包车上坐着。他问司**和谁打架了,司**给指了指对面商店门口的2个人说就是那两个人,他一看一个是魏*,司**说另一个是魏*的父亲,旁边还站着20多个青年小伙,他们几个从面包车上下来看了看对方,魏*不停地打电话叫人,陆陆续续来了40多个人,后来派出所的警车来了,民警把他们双方劝了劝,让他们不要在这里呆了,司**让他和徐*坐面包车去千河路口,来到千河路口,他们三个人去一个饭馆吃了个饭,不久司**带着几十个人,坐着3、4辆出租车,司**叫他们去打人,司**开车在前面领路,他们坐的面包车跟在后面,出租车跟在面包车的后面,他们车跟司**跟丢了,在一条巷子里碰见了三个小伙,徐*说就是这三个小伙打他和司**的,他下车去追这三个小伙没有追上,后离开现场。

13、证人苏**证言证实,2013年1月9日下午5点30分,刘*给他打电话让他带30个人到温哥华酒店门口,他就给朋友田钱打电话让他找30个人往温哥华酒店走,他坐出租车到温哥华酒店,大约过了半个多小时,田钱叫的人陆续来了,他们坐了6辆出租车跟着刘*开的车,过了千河路口桥洞他们的车队乱了,他们的车队跟错了车一直来到快到凤翔的半坡了,刘*说事已办完。后刘*给他数了50人,给他人头费5500元。

14、魏家崖村村主任王**证言证实,2013年1月9日下午,一组组长魏**给他打电话反映一组河边农田有人挖沙子、破坏农田的事情,他让其叫上村民代表下午来村委会说这个事情。打完电话之后,他和村支部书记安**还去河滩看了一下,现场确实有人在农田里挖沙子的痕迹,农田表面的土壤被破坏了,被破坏的农田大约有l、2亩。2012年底也发生过这种事情,村民也给村上反映过,说是司**、徐**人在河滩的农田里挖沙。下午他和村上会计房玉怀、孙**在村委会上班,一组组长魏**和村民代表李**来村委会。下午4点多,一组村民魏*新来了,魏*新一进门就说他家河滩地里种的树苗被人挖沙时压坏了,问他管不管他说管哩,但不知道是谁压坏的啊!魏*新说村长怎么能不知道是谁压坏的说着魏*新就骂他,他很生气就在魏*新的肩膀上推了一下,之后他和魏*新就撕扯在一起了,在场的人就劝架,徐*把魏*新一直拉到外面去了。过了一会,魏*新和他的两个儿子来了,一进村委会院子就大声叫骂他,他出去看时,魏*新父子三人就上来打他,他和魏*新父子三个就打在一起了,魏**和李**虽在拉架可拉的是偏架,拉住他的胳膊不让他打架,却不拉魏*新父子,结果他被连续打了几下,司**看到这个情况就上来打了魏**几拳,司**、徐*和他就与魏*新父子三人打在一起,打了一会双方停止打架。后派出所来人把他们打架的人叫去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派出所之后,他感觉头晕、恶心,就给民警说了一下,让魏**把他拉去陈**院治疗。到医院后感觉自己病情不是很严重,就让魏**把他拉到育才宾馆登记了一个房间睡了。第二天下午才知道村民魏**和另一个村民被人打伤在陈**院进行治疗。司**、徐*、魏**三个人在本村渭河滩的田地里采砂的事情,他事前不知道,他们在采砂的过程中有村民给他打电话汇报过,他就带着人去现场看了,现场确实被人挖了一个大坑,他多次阻止司**、徐*、魏**不要在耕地里采砂,而且他和村支书安**也找司**他们谈过话,给他们讲法律、讲政策,司**他们嘴上答应不再挖沙了,回去又组织人晚上偷看挖沙,村上也没有办法。

15、魏家崖村一组村民魏*新证言证实,2013年1月9日下午2点多,他去河滩看他家的田地,发现他家的3亩地全被人挖了,地里长的核桃树也不见了。旁边他承租村上的8亩地里栽种的核桃树、桃树全被压了,就去村委会想问个究竟,后来发生了他和儿子魏*、魏*与村主任王**以及司**、徐*打架的事情。晚上7点多,他听见一组靠路边的街道有人打架,司**给他侄子魏**打电话,让魏**出来把这个事情说一下,魏**和魏*另一个魏*出去和司**说事情。不一会,魏**他们跑回来说司**叫了7、8辆车的人,车上下来的几十个社会青年,手里拿着洋镐把、砍刀冲过来要打他们三个人,他们一看情况不好就跑回来了,那些人就在后面追着,被派出所民警冲散。

16、证人魏**之子魏*、魏*及魏**证言证实,当天魏**在村委会与王**、司**、徐*打架经过及当晚他们被司**叫的人追打,他们逃跑的经过,证言内容基本与魏**证言相同。

17、魏家**支部书记安**证言证实,2013年1月9日上午,魏**给他打电话说一组的耕地被人挖沙毁坏了。当天下午4点半左右,他去村上,刚一进村委会院子,就听见一组村民魏**和村长王**在吵架,当时劝架的还有房玉怀、魏**、李**、徐*等人,后来魏**被徐*拉走了。过了一会,魏**和他的两个儿子魏*、魏*来了,魏**指着王**说就是王**打的他,魏**父子三人就上去和王**打在了一起,开始徐*拉架,后来帮王**打魏**父子,司**来了之后,也和王**、徐*一起打魏**父子,他看劝不住,就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后把参与打架的双方人都叫去了派出所。后来千河镇的孙书记给他打电话说打架的双方叫了一帮人,让他过去看一下,他去魏**家商店那里后,看见商店门口附近围着一伙人,看样子是魏*叫来的,后来派出所的人也来了,民警劝这伙人离开了。后来村副书记李**给他打电话说村民被打了,被打的村民是一组的魏**、魏**,当时魏**、魏**两人头部、面部都是血,魏**伤势严重。

18、魏**村村会计孙**、房玉怀证言证实,在村委会院子打架的经过与上述证人证言基本相同。

19、证人杨**证言证实,他在千河镇地点路口里面往北数第四家经营一家店铺,名字叫杨**五金杂货店。2013年1月9日下午4、5点钟,他村上一个小伙(马**)带着两个不认识的小伙到他的店铺,买走了19根洋镐把,每根10元钱。第二天嘛第三条他村的这个小伙把买洋镐把的190元钱给清了。

20、魏家崖村一组村民魏小红证言证实,2013年1月9日晚上7点多,她刚出家门看见公路边停着2、3辆绿色、白色出租车和面包车,还有几辆车也正在从路口往下转,其中走在前面的车是本村村长王**的黑色小轿车,车里坐的都是年轻人。

21、魏家崖村一组村民孟省娟证言证实,2013年1月9日晚7点钟左右,他在家里听见外面很吵闹,出去后看见大约4、50人从她家门前往北面走,其中一个人拿着一把1米多长的砍刀,刀在地上拖着,擦出许多火花,这些人在魏**家门口停了一会,他还看见大约有7、8辆汽车从她家门口一直停到了公路边。这些人都是青年人,手里拿着洋镐把、砍刀。

22、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魏**系遭受外力致头面部及口唇软组织损伤,左侧颧弓骨折,左侧上颌窦外侧壁骨折,坐上2,左下1、2、3,右下2牙齿脱落,右手拇指骨折、右颞叶脑挫裂伤,视网膜下腔出血,属轻伤。被害人魏**受外力作用致头部、额部头皮挫裂伤,面部、颈部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

23、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司**、徐*、魏**对当天两次打架地点进行了指认,即村委会院子和本村“飞飞商店“门前。

24、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胡*辨认出被告人徐*就是1月9日打架那天跑前跑后帮司**联系人、找钱的那个人。魏*刚辨认出刘*就是1月9日打架那天开着黑色.CRV轿车的他称其为“涛哥”的人。被告人石**辨认出被告人司**就是1月9日打架那天让胡*带领他们去打村民的人。被告人陈*就是1月9日打架那天开着一辆绿色面包车给他们带路,在打人开始之前说他拿手电筒照谁,让他们就打谁的那个人。被告人马**就是1月9日那天带领他去底店路口一家门向东开的杂货铺子里买坪镉把的那个人。被告人刘*辨认出被告人陈*就是1月9日打架那天带领他们去打人的那个人,当时还给他们说:等会下车就打,不要怕。被告人胡*辨认出打人的地点在千河镇魏家崖村附近飞飞商店门口,购买洋镐把的地点是陈仓区底店路口杨*三五金杂货店。被告人马**辨认出打人的地点在千河镇魏家崖村附近飞飞商店门口,购买洋镐把的地点是陈仓区底店路口杨*二五金杂货店。被告人刘*指出打人的地点在千河镇魏家崖村附近飞飞商店门口,购买洋镐把的地点是陈仓区底店路口杨*二五金杂货店。被告人石**辨认出打人的地点在千河镇魏家崖村飞飞商店门口。被告人刘**辨认出打人的地点在千河镇魏家崖村飞飞商店门口。购买洋镐把的地点是陈仓区底店路口杨*二五金杂货店。被告人符立冬辨认出打人的地点在千河镇魏家崖村飞飞商店门口,该商店北面有两条路,一条向右,一条向左。被告人程**、郭*、刘*辨认出打人的地点在千河镇魏家崖村飞飞商店附近。郭*辨认其打人的地点在魏家崖村飞飞商店南侧一下坡处。刘*辨认其打人的地点在魏家崖村飞飞商店东侧一坡上,在此处,刘*和程**、王*等人追上并殴打了一个跑到该处的村民。

25、身份信息证实,司**等13人犯罪时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6、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司**等13人均系抓获归案。

27、陈仓区**民委员会,村主任王**,村书记安**证明证实,徐*参与挖毁村河滩土地8、9亩一案,经批评教育,对该地进行了回填复垦,已恢复了土地原貌,达到了耕种条件。

28、宝鸡市公安局禁毒工作支队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9月前后,支队协警关**接到徐*举报案件线索,岐山蔡**有一涉嫌贩卖毒品女性,并提供手机号码,支队民警对该号码调查后认为该号持机人有贩毒嫌疑,欲立案侦查,在办理立案手续时发现该号码已被支队另一部门以晁**贩毒案立案侦控。2013年10月30日支队在蔡**抓获涉嫌贩毒毒品的嫌疑人晁**,并查获毒品60余克。

上述证据,经一、二审法院开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并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和原审被告人司**、魏**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在耕地里挖沙、堆放固体废弃物,占用土地数量较大(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占用10亩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刘*、郭*、程**及原审被告人司**、刘*、胡*、马**、石**、符**、刘**、陈*等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村民1人轻伤,1人轻微伤,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均应依法惩处。对上诉人徐*上诉提出及辩护人辩称,原审认定被告人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证据不足,非法采沙、毁坏耕地的面积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未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和污染的理由和意见,经查,被告人徐*采沙,取土已造成10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有证人证言,采沙,毁坏耕地面积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被告人供述证实,故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对其提出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经查属实,但对其提出请求二审对其改判缓刑的意见,经查,其犯有数罪不符合判处缓刑条件,故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徐*二审中能揭发他人犯罪,虽不构成立功情节,但可认定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另该村委员证实,其能积极回填毁坏的土地,恢复了毁坏的土地原貌。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上诉人刘*、郭*、程**的上诉意见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鉴于上诉人刘*、郭*、程**犯罪时均系在校学生,又系从犯、初犯,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所在社区评估表现一直较好,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符合判处缓刑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被告人徐*、刘*、程**、郭*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初字第00150号刑事判决书第一、三、四、五、九至十三项判决,即被告人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魏**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刘**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胡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马维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石*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符立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刘*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陈**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二、撤销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初字第00150号刑事判决书第二、六、七、八项判决,即被告人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刘**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郭**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程文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刑期另行裁定),并处罚金六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靖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文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飞,绰号“碎怂”,男,28岁,1985年8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2013年1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符**,陕西**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男,19岁,1994年9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家住宝鸡市渭滨区。2013年1月1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黄**、张**,陕西**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男,19岁,1994年7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扶风县,汉族,家住扶风县天度镇。2013年1月1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男,19岁,1994年7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凤县,汉族,家住凤县平木镇。2013年1月1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岳*,陕西**事务所律师。
  • 原审被告人司**,男,31岁,1983年5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2013年1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仓区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魏**,男,39岁,1975年5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2013年1月1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刘*,男,32岁,1982年4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高中文化,西安**镇机务段职工,家住宝鸡市金台区。2013年1月1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仓区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胡*,绰号“虎子”,男,24岁,1989年7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宝鸡市金台区。2013年1月1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仓区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马**,男,28岁,1986年2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家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2013年1月1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院同年2月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石**,绰号“太希”,男,22岁,1992年3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宝鸡市金台区。2013年1月1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符立冬,男,20岁,1993年11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宝鸡市金台区。2013年1月1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刘华鑫,绰号“腿子”,男,22岁,1992年4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宝鸡市金台区。2013年1月1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陈*,男,25岁,1988年11月13日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家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2013年1月1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齐国胜
  • 审判员李少华
  • 审判员廖晓刚
  • 书记员李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