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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二OO七年十二月一日,陕西*民法院作出(2007)陕刑三终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祁*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犯罪、合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聚众斗殴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二年七月二日经本院(2012)宝刑二执字第2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五年三月四日止)。

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以罪犯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祁*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0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涉黑犯罪、数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祁*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四年五月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祁*,男,1979年6月16日生,陕西省大荔县人,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宪
  • 审判员王养季
  • 审判员刘勇东
  • 书记员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