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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崔*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铜耀检刑诉字(2013)第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26日21时许,崔某某、邓某某、畅某某饮酒后从小丘街道返回途中,经过小丘镇中元村,看见王*甲同徐某某、乔某某、王*乙等人在徐某某家门口闲聊,崔某某等人先是打电话叫王*甲,王*甲多次拒绝,之后崔某某、邓某某前去找王*甲,让王*甲回家,王*甲拒绝,继而崔某某、邓某某便用砖块对徐某某等人进行投掷、殴打,致徐某某、乔某某、王*乙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三人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在崔某某、邓某某等人殴打徐某某等人过程中,徐某某从家中取出菜刀,在正在殴打乔某某的邓某某背部等处砍了数刀,致邓某某受伤,后乔某某、徐某某先后向徐某某家东边的巷道逃跑,邓某某、崔某某随即追赶,追赶过程中邓某某不知去向,崔某某寻找邓某某未果返回徐某某家门口后,同畅某某用砖块等物将徐某某家门口停放的三辆摩托车砸坏(经鉴定,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为388元)。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崔某某辩称,他当时穿着红颜色的短袖,他没给王*甲打电话,是畅某某用他的手机给王*甲打的电话,他把拿的砖块扔到地上了,他没有打人,砖是邓某某扔过去的,他当时追的人是邓某某。

被告人的辩护人李*甲认为,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证据不足。理由是:1、王**、席某某、李*乙、柴某某证言没有指证崔某某有殴打他人的行为;2、乔某某陈述只说到邓某某和徐某某的殴打行为,根本不能证实崔某某有殴打的行为;3、徐某某与王**的陈述不能排除串供的合理怀疑,且徐某某和王**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系无效证据;4、畅某某的陈述能够证实崔某某没有动手殴打他人,推翻了徐某某、王**的陈述;5、崔某某的供述与畅某某、王**、席某某、李*乙等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崔某某虽有拿砖的行为,但没有动手殴打他人。二、崔某某因邓某某被刀砍伤,追寻未果,情绪激动愤而损毁了现场的摩托车,系事出有因,且被损毁的摩托车价值小,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可以不认定为犯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6日21时许,崔某某、邓某某、畅某某饮酒后送王*丙回家,在返回途中,经过铜川市耀州区小丘镇中元村,看见王*甲同徐某某、乔某某、王*乙等人在徐某某家门口闲聊。畅某某等人先是打电话叫王*甲,王*甲多次拒接。之后崔某某、邓某某前去找王*甲,让王*甲回家,王*甲拒绝,继而崔某某、邓某某便用砖块对徐某某等人进行投掷、殴打,致徐某某、乔某某、王*乙受伤。在崔某某、邓某某等人殴打徐某某等人过程中,徐某某从家中取出菜刀,砍在正在殴打乔某某的邓某某背部,致邓某某受伤。后*某某、徐某某先后向徐某某家东边的巷道逃跑,邓某某、崔某某随即追赶,追赶过程中邓某某不知去向,崔某某寻找邓某某未果返回徐某某家门口后,同畅某某用脚蹬、用砖块砸,将徐某某家门口停放的三辆摩托车损坏。经铜川市**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乔某某、王*乙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铜川市**证中心鉴定,被砸摩托车辆损失估价合计为人民币388元。

另查明,被告人崔某某于2011年11月24日因抢劫被西安**委员会决定劳教一年,2012年1月12日经西安**委员会决定所外执行。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2012年7月26日晚,三原县新兴镇的崔某某、邓某某在铜川市耀州区小丘镇中元村将徐某某、乔某某、王*乙打伤,后徐某某持家中的菜刀砍了邓某某。邓某某在跑往村东后下落不明。2012年7月28日晚在中元村已回填的一窑洞中发现已死亡的邓某某。证明了案件的来源。

2、证人王*甲证言证,2012年7月26日下午,徐某某驾驶摩托车带着她和王*乙驾驶摩托车带着李*乙到徐某某家,将两辆摩托车停放在徐某某家门口,他们四人就在徐某某家门口闲聊,到晚上8点左右,席某某、乔某某驾驶摩托车先后也到徐某某家门口和他们四人闲聊,乔某某将驾驶的摩托车也停放在徐某某家门口。他们在闲聊过程中,崔某某给她打电话,她没接。过了一会,她看见崔某某、邓某某、畅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徐某某家门前的大路上停着,然后崔某某等三人驾驶摩托车朝徐某某家门口来了,距离他们有六七米时停下。邓某某叫她,她开始没有理睬,邓某某说要跟她只说一句话,她就到邓某某跟前去了。邓某某问她为啥不接电话,她说畅某某不让接,畅某某说过她和崔某某等人断绝往来,没有关系了。她劝邓某某赶快回去,邓某某说不要她管。然后她就回到徐某某家门口和李*乙、徐某某等五人又一起聊。崔某某、邓某某、畅某某就在路边停着。一会儿,畅某某就过来在徐某某家门口的小板凳坐着,崔某某、邓某某在徐某某家门口对面的一堆瓦跟前呆着。她和席某某或李*乙正说话,听到砖头砸在地上的声音,有两三块砖砸落在徐某某家门口。他看见王*乙的手捂着耳朵,在地上蹲着,然后又起来,席某某拿出卫生纸给了王*乙,王*乙流血了。再就见徐某某在门口站着,右手拿着一把菜刀。崔某某、邓某某、畅某某、乔某某在徐某某家门口,她就蹲在地上,畅某某过来拉她,让她离远些,她就让畅某某去拉架,让他们不要打架了。然后就见邓某某从徐某某家门口朝巷子里面跑了。崔某某用砖头砸了徐某某家门口的摩托车,还把砖往徐某某家里扔。然后就来了两个中年男的帮忙找人,但没找到人。后来她回家了。那天畅某某光着上身,邓某某穿着黑白横道的T恤或者背心,记不清崔某某的衣着了。

3、证人席某某证言证,2012年7月26日下午6时多,她和王**、李**、徐某某、王**、乔某某在徐某某家门口一起闲聊时,王**把手机电话连续挂断,她问王**是谁的电话,王**示意是在公路边上骑摩托车的三个小伙,王**说那三个小伙是三原县的。其中一个光着上身,另一个是穿着白T恤,第三个小伙穿着没太注意。那个光着上身的小伙拿着电话打,但王**一直没接。那三个小伙就驾驶摩托车走了,过了一二十分钟,又驾驶摩托车来了,停在公路边,又给王**打电话,王**还是没接。然后其中一个小伙就喊王**,王**就到路边和那个小伙说话,那个光着上身的小伙便到徐某某家门口坐在板凳上歇凉。她站着正和坐在摩托车上的徐某某说话,听见“咚”的一声,一块砖打在徐某某家门口,徐某某从摩托车上跳下来,又一块砖扔了过来打在徐某某的头上了,徐某某就用手捂着头。又一块砖扔了过来打在王**的头上了,王**就爬在地上了,用手摸自己的右耳朵。她蹲下身子,和李**看见王**的耳朵流血了。李**扶起王**到徐某某家的大门里,她跟着王**。这时她妈给她打电话,她没接电话,就往回走,到徐某某家斜对面商店门口时,看见三原县的一个小伙砸摩托车。

4、证人李*乙证言证,2012年7月26日晚上9时左右,她正和王**、席某某、徐某某、王**、乔某某在徐某某家门口一起闲聊时,在徐某某家门前公路上有三个小伙,她都不认识,其中一个穿着白色上衣,另一个是穿着红色上衣,第三个小伙光着上身。穿着红色上衣和穿着白色上衣的小伙就走到他们跟前,穿白色上衣的小伙叫去王**说了几分钟的话,王**就回到徐某某家门口闲聊,光着上身的小伙也坐到徐某某家门口,穿红色上衣和穿白色上衣的小伙就在跟前三四米远的地方,穿红色上衣的小伙手里拿块砖在地上摔得“啪、啪”地响。光着上身的小伙就叫那两小伙一起回家,但那两小伙没回。她正和王**闲聊时,听见“咚”的一声,一块砖从徐某某家的墙上落下了。她扭头一看,穿红色上衣和穿白色上衣的俩小伙都手里提的砖乱扔,他们就起身乱跑开了,王**在她前面,一块砖砸到王**的耳朵上了,王**就倒在地上了,她扶起王**进了徐某某家的房间,王**满脸是血。她和王**在房子里坐着,听到外面吵得很,后来就没有动静了。她和王**出来时没见徐某某、乔某某和那三个小伙。

5、证人柴某某证言证,2012年7月26日晚上9时许,她儿子徐某某和王**、席某某、乔某某还有两个女娃在她家门口一起闲聊。她在她家楼上听见楼下有响动,有人喊。她从楼上向下看见门口的摩托车倒在地上,没有见人。她就从楼上下来到门口,当时看见王**耳朵流着血,旁边的女娃对她说人家打徐某某,并指着东边。她就跑到巷子最东头也没见一个人。她便回到家,看见院里乱扔的有砖块、瓦片。她就朝门外捡,这时门口来了两个陌生的娃,其中一个长头发的用砖块、瓦砸她,没砸上。长头发的娃还用砖块砸了她家的摩托车和王**的摩托车,并骂着她,朝巷子东边走了。

6、被害人乔某某陈述证,2012年7月26日晚上9时10分左右,他正和王**、席某某、徐某某、王*乙在徐某某家门口一起闲聊时,他看见三个小伙在路的对面站了一会就走到他们跟前,其中一个光身子的就叫王**,王**没理睬,这小伙说腿疼就坐在徐某某家门口的板凳上。另一个穿白短袖的又叫了王**过去说话,第三个穿红T恤的就拿了块砖在一边的地上蹲着。一会王**和穿白短袖的小伙说的不好,穿红T恤的小伙不知说了句什么话,王**回了一句,穿红T恤的小伙就拿砖要打王**,被光身子的小伙阻挡了。后来第一块砖砸了过来,没打上他们。徐某某和王*乙从摩托车上下来,穿红T恤的小伙就一砖打在王*乙的头部,王*乙就坐在地上了。徐某某就去挡穿红T恤的和穿白短袖的小伙,这两人就把徐某某一直推到门口,不知他俩谁一砖打在徐某某的头部,穿白短袖的走到他跟前一脚踢在他下巴上,又拿着一个土块砸在他后脑勺。这时不知谁喊了一声“啊”,他就往东跑了。后来他就打电话给派出所报了案。

7、被害人王*乙陈述证,2012年7月26日晚上9时多,他和徐某某在各自的摩托车上躺着,正和王*甲、席某某、徐某某、乔某某在徐某某家门口一起闲聊时,过来三个小伙,其中一个光身子高个的就坐到徐某某家门口的板凳上,另一个穿白短袖的就把王*甲叫到一边说话,第三个穿红T恤长头发低个的就在砖堆上取了块砖在一边的地上蹲着。后来听到那个小伙和王*甲说的骂开了,光身子的小伙就让不要骂了。穿红T恤的小伙拿砖砸他,没砸上,他从摩托车上下来了。穿白短袖的一砖砸在徐某某的头部,把徐某某打得从大门踉到了门里面。穿红T恤的又一砖打在他的右耳朵上了,当时就出血了,他就跌倒在地。这时他看见徐某某从家里出来,往东跑了。李*乙扶起他到徐某某的家里。后来他和徐某某就去医院治疗了。

被害人徐某某陈述证,2012年7月26日晚上9时多,他正和王**、席某某、王**、乔某某在他家门口一起闲聊时,

三个小伙把所驾驶的两辆摩托车停在他家对面盖房的门口,其中一个上身没穿衣服的小伙说腿疼就坐在他家门口上。另有穿白T恤的和穿红T恤的两小伙就过来走到他们这边,把坐在他家门口的小伙叫过去说了几句话,穿红T恤的小伙就摸了块砖扔向王*乙,没砸上。王*乙赶紧从摩托车上下来,那个穿红T恤的又一块砖扔过来打在王*乙的左太阳穴上,把王*乙打得躺在他家门口,王*乙的耳朵被打扯了。穿白T恤的小伙一砖砸得他头部流血了,穿红T恤的小伙又用砖来砸他的头,他用手一挡,把他左手食指砸得流血了,还顺势蹬了他一脚,把他从他家门口蹬到了厨房门口。他就进厨房摸了一把菜刀出来后,穿白T恤的小伙在打乔某某,他就在穿白T恤的小伙背部砍了两刀,刀掉在地上了。*某某往东跑了,穿白T恤的和穿红T恤的两小伙就去追乔某某,他就顺巷子往东走了。

被告人崔某某供述证,2012年7月26日下午6时多,他和邓某某、畅某某驾驶摩托车送王*丙回家,到小丘街道时,王*丙请他们三人吃饭,他们三人喝了一箱啤酒。吃完饭后,他们送了王*丙返回时到中原村三叉路口,看见王*甲和三个男娃在一家门口闲聊,他们就把摩托车停在路上,畅某某让邓某某去说叫王*甲回家。邓某某就去跟王*甲说话,说了几句,邓某某就拿地上的砖向那几个小伙砸了过去,一个小伙赶紧从摩托车上起身,砖没砸上,砸到了墙上。邓某某又拾砖砸了过去,然后再一个小伙赶紧进屋里拿了菜刀出来,在邓某某背上砍了几下,砍出血来了。另一个小伙就跑了,邓某某便去追了,他也跟了过去,追了一段路后就看不见邓某某了。当时天也黑,他就返回来,和畅某某把停在那家门口的摩托车蹬倒后,用砖砸了几下。事发当时他穿着红T恤,邓某某穿着白T恤,畅某某上身没穿衣服。

10、铜耀价鉴字(2012)第3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崔某某、畅某某砸坏的摩托车损失估价合计为人民币388元。11、铜川市**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徐某某、乔某某、王*乙损伤程度均应属轻微伤范围。

12、西安市**委员会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决定书证,被告人崔某某于2011年11月24日因抢劫被西安**委员会决定劳教一年,2012年1月12日经西安**委员会决定所外执行。

13、户籍证明信证,被告人崔某某出生于1994年2月9日,在犯罪时,已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于被告人崔某某辩称其没有打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证据不足,被告人崔某某损毁了现场的摩托车,系事出有因,且被损毁的摩托车价值小,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可以不认定为犯罪的观点,因证人席某某、李*乙证言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崔某某与邓某某两人拿砖乱扔,且与证人王*甲证实被害人王*乙是被扔来的砖打伤,结合被害人徐某某、乔某某、王*乙的陈述及其他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崔某某和邓某某用砖块对徐某某等人进行投掷、殴打,致使徐某某、乔某某、王*乙受伤,鉴于没有证据证实徐某某与王*乙存在串供,故徐某某与王*乙的陈述可作为定案的依据。畅某某的前后证言存在矛盾,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被告人崔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结合被告人崔某某在本案中全部行为,依法应认定被告人崔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故被告人崔某某的辩称及其辩护人认为的观点,不予采纳。被告人崔某某曾被劳动教养,有劣迹,依法可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崔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崔某某的刑期自2012年7月29日起至2013年6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4年2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三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11月24日因抢劫被西安**委员会决定劳教一年,2012年1月12日经西安**委员会决定所外执行。2012年7月29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耀州区看守所。
  • 辩护人李*甲,陕西**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冯玉超
  • 审判员宋阿龙
  • 人民陪审员刘建
  • 书记员焦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