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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铜耀检刑诉字(2013)第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董*伙同马*(已判刑)、贺*(在逃)来到耀州区“零度网吧”。因马*酒后与陈*无理纠缠,发生争吵,董*便和马*、贺*、曹*殴打陈*及与陈*一块上网的董*、董*某,致董*一颗门牙断裂,脸部多处受伤。马*在网吧业主胡*劝解时,又殴打胡*,致胡*头部外伤,并拿起零度网吧的电脑、自行车等扔着打人,致使三台电脑主机、显示屏及一辆自行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被损物品价值954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同他人,为了寻求精神刺激,在公共场合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董*从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董*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董*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称自己已认识了错误,感到愧疚,向受害人道歉,希望法庭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董*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董*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情节:1、法定从轻:是从犯;2、酌定从轻情节: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同案犯马*已进行了全部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董*也应该得到谅解。希望对被告人董*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5日21时许,马*(已判刑)酒后在耀州区“零度网吧”与陈*无理纠缠,发生争吵,后动手殴打陈*。和马*同行的被告人董*、贺*(在逃)看见马*殴打陈*后,也加入到马*的行列,帮助马*对陈*进行殴打。同陈*一块上网的董*、董*某拉架时也遭到几人的拳打脚踢。马*又拿起网吧的电脑主机和显示器、自行车等物扔打几名被害人,致使三台电脑主机、显示屏和一辆自行车不同程度损坏。网吧业主胡*劝解时,又被马*殴打。

当日,公安机关将马*抓获,并对该案立案侦查,马*已被耀州区人民法院以(2012)耀刑初字第00011号判决书作出判决。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董*通过临时布控措施进行追捕。于2012年11月22日,将被告人董*在零度网吧抓获。

经耀*民医院诊断,董某一颗门牙断裂,脸部多处损伤,胡*头部外伤。经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砸物品价值9540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2011年10月25日,胡*报案称,董*、陈*、董*某在零度网吧被一群不明男子无故殴打。经调查,董*等人有重大嫌疑,遂将该案立案侦查。

2、胡某陈述证,她经营“零度网吧”。2011年10月25日晚10点左右,马*无故将在自己网吧上网的一个小伙拳打脚踢。和马*同行的有六七个小伙,其中贺*、董*也帮马*对那小伙头上脸上拳打脚踢。同被打小伙一块的另外两个小伙拉架时,也被马*、贺*、董*殴打。在打的过程中,马*抱起网吧电脑砸向那几个小伙,又将网吧空调推倒,用她的自行车砸那几个小伙。她去拉架时,马*在她头上砸了两拳,并掐她的脖子,后被人拉开。随后她就报警了。

3、董某陈述证,2011年10月25日晚9点多,他和董*、陈*在“零度网吧”上网,一个穿蓝夹克的男子就过来打陈*,他上去拉时,那个男子就和同行的几个小伙就将他和陈*打倒在地,用脚乱踩。他的一颗门牙掉了,手机也被打坏了。

4、陈*证言证,2011年10月25日21时40分许,他和董*在网吧二楼一进门端对的那排第一台电脑坐的,不到十分钟,马*就骂董*“狗日的就是你刚才把我打的”,并在董*脸上打了一拳,他就过去拉,马*同行的几个小伙就扑了上来直接把董*压倒,乱脚在身上踏,把他抡到一边,还用电脑显示器、主机往他们身上砸。他和董*都受伤了。

5、董*某证言证,2011年10月25日晚上10点,他和他伯父董*、陈*在零度网吧上网,马*拿一剃头刀朝他伯父脸上划了一下,但没划上,陈*便一把抱住那个小伙,从后面围过来六、七个小伙把他们几个群殴,马*抱起网吧的主机和显示器朝他伯父身上砸,其他人对他们拳打脚踢。他伯父牙被打断、脸被打肿了,他头上被打了一拳,陈*脸上也被打了几拳。打人的这些人他们都不认识,他们无缘无故打人。

6、王*证言证,2011年10月25日21点她下班去零度网吧上网。22点左右,听到前面有吵声她便过去看,看到马*和一个小伙打起来,董*、贺*也动手打那小伙,马*抱了前台的显示器砸那小伙被蔡*拉住。马*又到楼道外面,网吧老板胡*过去拉马*,马*用手掐胡*。

7、马*证言证,2011年10月25日晚他和曹*几个人喝了二斤西风白酒,10点左右他俩去了零度网吧,他想和曹*坐一起,走到一个娃跟前让换一下机子,结果那娃不愿意换,他准备走时听那娃说他坏话,他又进了网吧,两人就骂开了,后又厮打起来,他先动的手,网吧几个朋友过来有拉他的、有帮他打的。他还抱着主机和显示器砸那娃了。

8、董*供述证,2011年10月25日晚10点多,他碰见贺*、段*闲聊。这时,马*媳妇给段*打电话让把马*扶回家,马*喝多了。马*不让扶,自己走到零度网吧,他们跟在后面,等上去时,马*已经和一个小伙打起来了。他看两人打起来了,就过去给马*帮忙,用脚踢了那小伙几脚。

9、被砸物品照片、诊断证明、照片证,零度网吧电脑等物品被损坏情况;董*头皮血肿及颜面外伤,一颗门牙缺失;胡*外伤头痛。

10、耀州*证中心鉴定结论证,被砸坏的电脑、自行车等物品价值9540元。

11、公安机关户籍证明证,董*,男,1988年7月20日,汉族,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2、抓获经过证,马*、董*寻衅滋事一案案发后,公安民警对董*通过临时布控措施进行追捕。于2012年11月22日,将董*在零度网吧抓获。

13、耀*法院刑事判决书证,耀州区人民法院以(2012)耀刑初字第00011号判决书已对同案犯马*作出判决,判处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同他人,在公共场合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董*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了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董*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对同案犯马*的谅解,也是对被告人董*的谅解的观点,由于没有相关证据证实被害人对董*也予以谅解,故不能做任意推测。辩护人关于此点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董*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宣告缓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董*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董*,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于铜川市耀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11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4日被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2013年12月9日被铜川*民法院重新取保候审。
  • 辩护人王*,陕西*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宋阿龙
  • 代审判员闫翠
  • 人民陪审员赵文国
  • 书记员张缀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