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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察指控被告人王**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以铜耀检刑诉刑诉(20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栾帅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酒后仅穿一条内裤冲进荣华宾馆,在宾馆内乱敲房间门,并欲殴打跑来制止的宾馆服务员,服务员拨打报警电话后,王*又冲出宾馆,跑进解放巷,在该巷子中乱敲住户的门,敲了十几家门后,跑进一家住户家中,从该住户二楼窗户翻入被害人刘*家中,见刘*在家,便在刘*家卧室用随手拿起的抽屉、椅子、灯等物对刘*实施殴打,致刘*受伤,并将刘*家卧室的物品乱摔乱砸。经西*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的伤情属轻伤。被告人王*任意闯入他人住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辩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他是酒后失去理智滋事,不是故意的。他认罪,表示对不起被害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酒后仅穿一条内裤冲进耀州区荣华宾馆,在该宾馆内乱敲房间门,并欲殴打来制止的宾馆服务员,吧台服务员拨打报警电话后,被告人王*又冲出宾馆,跑进耀州区文营东路解放巷中,乱敲了该巷十几住户家门后,跑进一家住户家中,从该住户二楼窗户翻入被害人刘*家中,便在刘*家卧室用抽屉、椅子、灯等物对刘*实施殴打,并将刘*家卧室的物品乱摔乱砸。2012年8月21日经西*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的伤情属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王*赔偿了被害人刘*各项经济损失29000元,被害人刘*表示谅解被告人王*。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了案件的来源。

2、证人李*证言证,2012年4月19日1时许,有一个酒喝多的男子,只穿一条内裤冲进荣华宾馆,在宾馆内乱敲房间门,她问这个男的时,这个男的就撵她要打她,吧台服务员拨打报警电话后,这个男的冲出宾馆,警察来后就顺着她指的方向追去了。

3、被害人刘英华陈述证,2012年4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到她家中,在卧室,见到她就挥拳打她,然后用抽屉、椅子、灯等物对她实施殴打,致她受伤,并将她家卧室的物品乱摔乱砸。

4、被告人王*供述证,2012年4月19日凌晨1时许,他酒后就只穿一条内裤跑进荣华宾馆,后跑进解放巷,在该巷子中乱敲住户的门,敲了十几家门后,跑进一家住户家中,从该住户二楼窗户翻入这家二楼客厅,见一个女的从卧室走出来,便把这个女的推到卧室实施殴打,当时这个女的被他打流血了。然后警察就赶到现场,把他手中的抽屉夺下,将他制服。

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2012年9月24日被害人刘*在公安机关经过对12名不同男子照片辨认,本组照片中的9号(王*)就是2012年4月19日凌晨1时许在她家中将其打伤的那名男子。

6、被害人刘*住院病历及伤情照片、现场照片证,被害人刘*伤情及案发现场情况。

7、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经西*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的伤情属轻伤。

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证,2013年10月26日西安铁*站派出所在西安火车站将上网通缉的被告人王*抓获,并送西安*看守所羁押,于2013年10月28日移交出所。

(2010)铜耀法新刑重字第02号刑事判决书证,2010年4月14日被告人王*因聚众斗殴被铜川*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10、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被告人王*赔偿了被害人刘*各项经济损失29000元,被害人刘*表示谅解被告人王*。

11、被告人王*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证,被告人王*于1989年1月15日出生,在犯罪时,已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虽然辩称其是在酒后失去理智情况下犯罪,但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本案中被告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聚众斗殴被铜川*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有此前科,故依法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其能够积极对被害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2014年10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于咸阳市三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北新街华原社区,2010年4月14日因聚众斗殴被铜川*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26日被西安铁*站派出所抓获,同日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8日经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耀州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宋阿龙
  • 人民陪审员赵文国
  • 人民陪审员刘建
  • 书记员张缀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