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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寻衅滋事案

法院:户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字(201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31日14时许,戚XX(已判处)和被害人石XX约好在户县南北七号路和环山旅游路十字,协商前一天晚两人在户*医院打架之事。被害人石XX、刘XX分别驾驶陕AE452S速腾小轿车和陕AK129R马自达6小轿车拉着胡XX先来到约定地点。后戚XX电话联系被告人张X,张X驾车拉着戚XX及其叫来的刘X、黑X等人来到现场,刘X、黑X用钢管将刘XX打伤,并对速腾和马自达轿车进行打砸,两车损失达36490元。2012年12月19日,张X向公安机关投案。

为了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X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庭审中无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31日14时许,戚XX(已判处)和石XX约好在户县南北七号路和环山旅游路十字,协商前一天晚两人在户*医院打架之事。石XX、刘XX分别驾驶陕AE452S速腾小轿车和陕AK129R马自达6小轿车拉着胡XX先来到约定地点。后戚XX电话联系被告人张X,张X驾车拉着戚XX及其叫来的刘X、黑X等人来到现场,刘X、黑X用钢管将刘XX打伤,并对速腾和马自达轿车进行打砸,两车损失达36490元。2012年4月12日,戚XX与石XX、刘XX达成协议,由戚XX赔偿石XX、刘XX各种经济损失35000元。2012年12月19日,张X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公民报警登记表;2、抓获经过及投案证明;3、现场照片;4、价格鉴证结论书;5、石XX、刘XX的陈述;6、证人胡XX、戚XX的证言;7、调解协议、收条;8、被告人张X的供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伙同他人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9日起,减去前被羁押的35天,执行至2013年3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户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X,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户县五竹镇郭家寨村。2012年4月17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户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韩慧利
  • 书记员李慧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