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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王*、王*甲、王*乙寻衅滋事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王*、王*甲、王*乙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黄*、孙*、被告人王*、王*甲、王*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西安市临潼区北田街办周阎村因拉沙子与翟*某发生撕打,公安机关已做调解处理。当日20时许,翟*甲、翟*某等人到临潼区北田街办周阎村张某某家找张某某询问事由,张某某得知后,认为翟*甲等人找其闹事,遂纠集被告人王*、王*甲、王*乙等人持刀在其家口对翟*甲、翟*某、张*等人进行殴打,将翟*甲左臂砍伤,并将翟*甲等人乘坐的陕A363KA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前挡风玻璃、左右后视镜等部位损坏。经鉴定:翟*甲损伤构成轻伤一级;陕A363KA丰田汉兰达越野车被损价值4700元。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辩认笔录、现场示意图、法医学鉴定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王*甲、王*乙的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依法均应予刑罚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王*、王*甲、王*乙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服法,接受审判。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西安市临潼区北田街办周阎村因拉沙子与翟*某发生撕打,公安机关已做调解处理。当日20时许,翟*甲、翟*某等人到临潼区北田街办周阎村张某某家找张某某询问事由,张某某得知后,认为翟*甲等人找其闹事,遂纠集被告人王*、王*甲、王*乙等人持刀在其家口对翟*甲、翟*某、张*等人进行殴打,将翟*甲左臂砍伤,并将翟*甲等人乘坐的陕A363KA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前挡风玻璃、左右后视镜等部位损坏。经鉴定:翟*甲损伤构成轻伤一级;陕A363KA丰田汉兰达越野车被损价值4700元。审理期间,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某供述证,2012年12月我因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折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4月释放回家。2014年3月一天16时许,一个小伙子在我村东边秦王二路路东用车拉我的沙子,我与那个小伙子发生了厮打,我给我同学王*乙打电话,说有人偷沙子。后派出所的民警和王*乙一起来把这事情在现场调解了。事完后王*乙拉着我到他家喝酒,当时喝酒的有我、王*乙、王*丙、王*甲、王*五个人。刚喝酒不到十分钟,我媳妇打电话说有四五个人在我家闹事,一个人带刀在车上坐着,一个人喝的醉醉的在砸门,并与我弟弟张*乙在撕扯,让我回家的时侯小心点。我对王*乙几个说我得回去,有几个人在我家闹事,我让王*甲去取刀。过了几分钟,我在王*乙家中取了把刀,就冲出门了。我刚出门就往回跑,刚跑几步,王*乙开车过来叫我上车,当时王*乙开着车拉着我,后面坐着王*丙,三人朝我家走。快到我家门口时我们看到一辆越野车正准备走,我便迅速下车,拿着刀冲到车跟前,二话没说就用刀对车一阵乱砍。从车上下来一个人上前夺我手里的刀,王*乙过来将我俩朝开拨,对方那个人松开手朝西跑,我见对方松手了就用刀砍他腿上,但没有砍着,我跟着,追了四五十米后跑不动了,就没追了,我就朝车跟前走,看到王*乙和王*丙将一个小伙子压在地上用拳头打,我上前用脚也在那小伙子的腿上踢了两脚,一些村民过来将我们拉开。我们停手后,我看到麦地里躺着一个人,我害怕事情弄大了,他们几个人说不要打了,准备离开现场时我看到王*、王*甲二人也在现场,手中也拿着刀,我们五个人开着车到王*乙家中去了。具体谁受伤我不清楚。当时我一个人先砸的是一辆黑色的越野车,在我追那个人的时候,他们几个砸没砸车我不知道。一共四把砍刀,我、王*丙、王*甲、王*各拿了一把,我的刀被我村不知道那个村民夺走了,他们的刀我不知道拿到什么地方去了。我没有叫他们几个,是他们自己主动跟着去的,王*甲、王*如何到现场的,我不知道,但是逃离现场时,我们五人开着两辆车。打架的地点在北田街办周阎村西源组我家门前。我对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王*供述证,2014年3月初的一天18时左右,我和张某某、王*乙、王*甲、王*丙在王*乙家里正闲聊,张某某接了一个电话,说有人去他家闹事,就叫上我们到他家去看一下,在王*乙家里每人拿了一把砍刀,张某某和王*乙、王*丙开一个黑色小轿车先走,我和王*甲开一个白色小轿车在后面,当时去的路上堵车,我们迟到了5分钟,到北田办周阎村张某某家门口看见已经打乱了,对方有一个人往旁边的麦子地里跑,我和王*甲拿上砍刀追了过去,啥都没说,我就用刀砍那个人,那个人拿左胳膊挡了一下,我就用刀砍在他左胳膊上,他被砍得坐到地上,王*甲拿刀在他腿上砍了一下,其他人咋打的我不清楚,张某某叫我们快走,我和王*甲就开车走了,之后我们各回各家了,刀当晚扔在垃圾桶了。我对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王*甲供述证,2014年3月初的一天18时左右,我们在王*乙家里闲聊,张某某接了一个电话说有人去他家闹事,叫我们到他家去看一下,他们几个在王*乙家里一人拿了一把砍刀,张某某叫我回家取家具,张某某和王*乙、王*丙开了一辆黑色的轿车先走,我和王*开一个灰白色的大众小轿车在后面,我回了一趟家,在我家拿了一把刀,到北田办周闫村张某某家门口后我看见已经打乱了,对方有一个人往旁边的麦子地里跑,我和王*拿上砍刀追过去,那个人栽倒了侧躺在地上,我们啥都没说,王*用刀砍那个人,砍在那个人的左胳膊上,我也拿刀在他腿上砍了一下,其他人咋打的我没看清楚,我没有砸车,张某某叫我们快走,我和王*开车走了,之后我们就各自回家了。我对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王*乙供述证,2014年3月份初的一天下午,我当时正在和张某某、王*甲、王*以及王*丙在我家喝茶聊天,张某某接了个电话后告诉我们有人在他家闹事,让我们和他过去看一下,我就开车拉着张某某、王*丙往他家走,王*甲开车拉着王*跟在我们后边,我们开车距离张某某家约20米处时,发现张某某家门口有一辆黑色汉兰达牌越野车车头朝东停在他家门口,那越野车上下来两三个人正和张某某的兄弟撕扯,张某某顺手从车上拿出来一把砍刀,跳下车跑过去打砸那越野车并且和对方之中一个高个子的男子撕扯,我也下车跑过去从张某某手中夺过刀,我举起刀朝高个子男子方向挥了一下就骂他吓唬他,那高个子男子朝西跑开了,我没有砍着他,接着我转身用刀在那黑色汉兰达越野车的驾驶室附近处砍了一下,具体砍在什么部位及是否伤到人我说不上来。在一旁的张某某的母亲从我手中要过刀,我把刀给她后转身看见那越野车的司机对我说此事与他没关系,是坐在车后排位置的那小伙子叫他过来的,我上前让越野车后排位置坐的那小伙子下车,张某某当时上前用手猛的一拉将那小伙子拉下车摔倒在地,接着我和张某某、王*丙上前用脚在那小伙子的身上乱踢乱踏,我们将那小伙子乱踢踏了几下,张某某的母亲上前将我们劝开,我和张某某、王*丙转身往我之前开来的车跟前走,期间我发现那麦地里坐着一个中年男子,随后我们上车回我家了。至于王*甲、王*有啥具体行为由于当时场面较乱我说不上来。打架是因为我和张某某平时关系比较好,那天他在我家喝茶聊天时接了个电话说有人在他家闹事让我过去看一下,我叫上一块喝茶聊天的王*丙、王*甲和王*跟他去帮忙。帮忙的意思就是如果有人来张某某家闹事,我们就帮张某某打对方。参与打架我们这边有我、张某某、王*甲、王*和王*丙,对方约四、五个人开着一辆黑色汉兰达牌越野车。当时具体谁受伤了我不清楚。从我家出发时总共拿了四把砍刀,到现场后张某某从车上拿下一把砍刀,我当时开一辆白色现代牌三厢小轿车,后来我将那车归还别人了,王*甲当时开一辆灰色三厢小轿车,那车的具体去向和特征型号我说不上来。我对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均没有意义。

2、被害人翟*甲陈述证,3月1日晚上,我从外面回家看到我侄儿翟*某被人打了,翟*某说为了拉沙子被周*村村民张*某打了。我听他诉说完后,就想带他到临*民医院检查一下,随即我给我村村民张*甲打电话,叫他将车开过来我和我侄儿到临潼检查一下,张*甲和我村另外一个村民刘某某开车来,拉着我、翟*某四人朝临潼走。经过周*村口时,我对张*甲说张*某我认识,先到他家问到底是咋回事。我们四人开车来到张*某家门口,我和刘某某下车,张*甲和翟*某没下车,我俩来到他家,张*某不在家,他弟在家,我和他弟说了几句话上车了。上车后朝村外走,刚走20来米,前面来了两辆车,前面一辆车上下来三个人,其中有张*某,手中都拿着长关公刀和砍刀。张*某带着两个人直接来到车跟前,二话没说就用手中的刀砍车,我见状后,便迅速下车上前去挡,张*某和这两个人直接用刀砍我的腿,我见他们动手了就朝地里跑,后面一辆车上下来三个人,手中也拿着刀追我,张*某带着两个人还在车跟前砍车,打车上的另外三个人。我在跟前时看到张*某用刀砍张*甲的丰田越野车,前挡风玻璃被砸,后来砸的情况我不清楚。他们砸车打我侄儿子翟*乙时我下车去捂时,有几个人拿着刀朝我跟前扑,我朝南边麦地跑,后来的一辆车上下来两个小伙子拿着砍刀追我,其中一个小伙用手中的砍刀砍我,我用左胳膊一档,刀砍到我左胳膊上了,直接将我砍刀在地,随后这两个小伙又用刀在我左腿及背部砍了几刀后,就有人喊王*乙的名字叫,随即这两个小伙与其他人逃离了现场。最后来的一辆车上的两个小伙子用刀砍的我,这两个小伙子我不认识,我听到有人喊王*乙的名字,我以为是王*乙砍的我。我对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无异议。

被害人翟*某陈述证,3月1日晚我和我二爸翟*、刘某某、张*甲被人用砍伤,车被人砸了。3月1日下午我在周闫村路边拉沙子时与周闫村一村民发生了厮打,派出所出警现场调解了,我回到家后,感到身体还有点不适应,我爸和我二爸说不行到医院检查一下,我二爸翟*给张*甲打电话叫他开车拉我去临潼,当时车上坐着我、翟*、张*甲、刘某某四个人。经过周闫村时我二爸翟*说到周闫村问一下打人的人到底是咋回事。我们到周闫村后,我与张*甲坐在车上,刘某某和翟*下车了,跟对方说了一会话就上车了。准备去临潼,当车刚走几步,前面来了两辆小车,从车上下来五六个人,手中都拿着砍刀,冲到我们车前,张*甲将车停下来,其中两个人直接把后车门拉开,将我拉下车就打,直接将我打倒在地上用砖砸、刀砍、脚踹,翟*下车准备上前挡,其余四个人拿刀朝翟*跟前扑,翟*就朝麦地跑,这四个人拿刀追着他砍,直接将他砍倒在地,打我这两个人打完后,其中一个人用刀砸车玻璃,并用刀砍张*甲,另一个用刀追着砍刘某某,刘某某沿着村道跑了。打完后这六个人开车逃离了现场,后我三爸翟*丙来了,报警并打了120。120急救车来将我、翟*、刘某某、张*甲送到了医院。我头部、两个大臂受伤、翟*左大臂和左小腿受伤,张*甲左大臂受伤。张*甲的丰田越野车前玻璃、驾驶室两侧玻璃、倒车镜被砸烂了。我不要求做法医学鉴定。

被害人张某甲陈述证,3月1日晚上8时许我在刘某某家喝茶时,接到我村村民翟*甲的电话,叫我开车拉他侄儿翟*某到临*民医院检查一下身体,我接到电话开车准备走时,刘某某也跟我一起走了。我拉上翟*甲和他侄儿翟*乙,翟*甲说翟*乙在周闫村为了拉沙子被人打了。翟*甲叫我先开车到打翟*乙的人的家门口,刘某某和翟*甲下车了,我与翟*乙在车上坐着。刘某某与翟*甲与对方在门口说了一会话后就上车了。我开车准备朝临潼走,刚发动车走了几米远,前面过来两辆桥车,挡住了我们的路,从车上下来6个小伙子,手中全都拿着刀,直接来到我们车前面,其中两个人拉开后车门,将坐在后座上的翟*乙拉下车就打,直接将翟*乙打倒在地上,用脚乱踢,用砖头砸,但是没有动刀,翟*甲看到他侄儿翟*乙被人打,就从后座上下车准备挡,翟*甲*下车,另外四个人一直冲向翟*甲,翟*甲看到情况不对,就朝地里跑,那四个人追赶翟*甲去了。我与刘某某在前面坐着,打翟*乙的两个人其中一个直接将驾驶室左侧玻璃砸烂,用刀指着我说胆大的,还敢开车到我村来打人,说完就用刀砍我,我一晃,刀将我左大臂的衣服划烂,随后用刀将倒车镜砸烂,将前挡风砸烂,打翟*乙的另外一个人见刘某某下车了,就追着刘某某打,刘某某顺着村道朝西跑,这六个人打完后,就开车逃离了现场。我见他们走了,下车去看翟*甲,翟*甲在地上躺着不能动弹,翟*乙浑身都是泥,我给翟*乙的弟弟翟*丙打电话,翟*丙到现场就打120报警了,120急救车将翟*甲、翟*乙、刘某某和我拉到临*民医院了。一共六个人参与打架和砸车,翟*甲、翟*乙和我三个人受伤。翟*甲的左大臂和左小腿受伤,翟*乙的右手和头部背部受伤,我的左臂受伤。车是我的一辆丰田越野车,车的前挡风玻璃、正副驾驶室的玻璃、倒车镜被砸了。我的车是六个小伙子当中一个拿长刀的小伙子用刀砸的。我不要求做法医学鉴定,我对价格鉴定结论无异议。

3、证人刘某某证言证,3月1日19时许我和张*甲在我家喝茶,翟*甲打电话叫张*甲把车开过来拉他侄子去临*医院检查一下身体,张*甲开车和我拉上了翟*甲和他侄子,翟*甲说他侄子在周闫村为拉沙子一事被人打了,翟*甲叫张*甲开车到了周闫村一户人家门口,我和翟*甲下车,张*甲开车拉着翟*甲的侄子掉头,翟*甲下车和人说完后我们又上了张*甲的车朝临潼走,车刚走了几米远,前面过来一辆车挡住了我们的车,车上下来五六个人,手中全都拿着长刀,直接就到我们车前,其中一个人拿着刀对我们说都下车,我们害怕都不敢下车,这个人用刀直接将驾驶室的挡风玻璃砸碎了,用刀伸进了驾驶室砍张*甲,其余几个人到车后面拉开车门去拉翟*甲和他侄子,我下车朝西跑,过了好几十分钟,张*甲打电话说对方人都跑了叫我过去,我过去看到翟*甲躺倒在周闫村的麦地里面,他侄子也躺在旁边的麦地里,张*甲的车驾驶室玻璃被砸了。过了一会120救护车来了。我陪张*甲、翟*甲、翟*甲侄子去区人民医院了。

证人翟*丙证言证,3月1日20时许我在家睡觉,刘某某打电话说我老二翟*甲在周闫村被人打的躺在那里了,我起床赶紧开车赶到周闫村,到现场后我看到我哥翟*甲躺在周闫村的麦地里,我村七组张*的车被砸烂,我看有人受伤就打120急救电话,同时也报警了。打架的时候我没有在现场,具体谁打的我不清楚,丰田越野车前挡风玻璃、双侧倒车镜被砸坏,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证人王*丁证言证,3月1日下午我在家看孩子,突然来了一辆越野车,从车上下来两个男子,其中一个男子到门口这是不是张*某家,我说是的,那个男的问我张*某呢,我说他不在,我问找张*某干什么,他说叫张*某出来,我再次跟他说,张*某不在家,随后这个男子在大门口高声喊叫,我弟张*乙从房间出来问他什么事情,那个男的根本不听张*乙说,并用手指着张*乙大声喊叫,用手推了张*乙一下,几个村民害怕打架,将张*乙拉到房间里面去了。那个男的还在大门口高声喊叫,我害怕出事,就在一旁给我丈夫张*某打了一个电话,我小孩一直在哭,我就看着孩子,后来具体发生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当时来了一辆车,至于车上有几个人我不清楚,但是下车到我家的只有两个人。那两个男的语气带恐吓性的,具体来干啥我不清楚,只说来找张*某。

4、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证,2014年3月1日20时39分,北*出所接110指令,翟*报警称北田街办周闫村发生打架。2014年9月11日17时许,民警在周闫村西塬组将张某某,在滩*二组将王*,在滩王村七组将王*甲传唤至派出所。2014年9月11日14时许,在滩*二组将王*乙传唤至派出所。

5、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证,案发中心位置位于西安市临潼区北田街办周闫村西源组张某某家门口及门前约20米麦地。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翟某甲左臂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7、价格鉴定结论书证,陕A363KA丰田汉兰达越野车损坏部位鉴定价值为4700元。

8、户籍证明证,张某某出生于1983年4月3日;王*出生于1990年2月5日;王*甲出生于1990年6月15日;王*乙出生于1984年10月20日。

9、刑事判决书等证,被告人张某某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3年5月15日。

10、调解协议、谅解书等证,审理期间,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害方对各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王*、王*甲、王*乙当庭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交不同证据。被告人张某某、王*、王*甲、王*乙当庭供述了寻衅滋事的经过,该供述与上述证据一致。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王*甲、王*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均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王*、王*甲、王*乙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审理中能如实交代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惟被告人张某某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之意见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纳。为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结合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

被告人王*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

被告人王*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

被告人王*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9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
  • 辩护人黄海岗,陕西*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孙*,陕西*事务所实习律师。
  • 被告人王*,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9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
  • 被告人王*,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9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
  • 被告人王*,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9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党粉丽
  • 人民陪审员任云峰
  • 人民陪审员高转民
  • 书记员郭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