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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4)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李*伙同孟*(在逃)等人在临潼区诚信路大菜市夜市内的八**烤鱼摊吃饭喝酒时,被告人李*酒后将空啤酒瓶抛向旁边的路面上,同在市场旁边吃饭的市场管理人员李*甲(另案处理)制止。李*等人与李*甲发生争吵,后被人劝开。因在争吵过程中,李*甲的朋友吴某某在李*脸上拍打,被告人李*返回餐桌,拿起一张凳子与孟*等人追打李*甲等人。追打过程中,李*等人与李*甲、李*乙、彭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李*甲、李*乙、彭某某致胡某某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胡某某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李*甲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受理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平面图;法医学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三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愿意赔偿。

被告人李*辩护人赵**认为,同意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能积极配合调查、且系偶犯、被害人亦有一定过错,希望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李*伙同孟*(在逃)等人在临潼区诚信路大菜市夜市内的八**烤鱼摊吃饭喝酒时,被告人李*酒后将空啤酒瓶抛向旁边的路面上,同在市场旁边吃饭的市场管理人员李*甲(另案处理)制止。李*等人与李*甲发生争吵,后被人劝开。因在争吵过程中,李*甲的朋友吴某某在李*脸上拍打,被告人李*返回餐桌,拿起一张凳子与孟*等人追打李*甲等人。追打过程中,李*等人与李*甲、李*乙、彭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李*甲、李*乙、彭某某致胡某某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胡某某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李*甲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审理中,被告人与附民原告人李*甲、李*乙、彭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3给付义务,取得了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供述证,2014年3月29日晚上21时30分许,我和朋友孟*甲、胡某某等人在临潼区大菜市夜市内的八**烤鱼摊前吃饭喝酒。我将空啤酒瓶子扔到地上,发出“澎”的声音。有两、三个人指责我,我说不好意思,喝多了。外号“黑四龙”用手在我脸上拍了两下。他们折身走回去。我拿起一张凳子去砸他们,是否砸到不清楚。他们也拿凳子砸了我和孟*甲,我俩跑了。过了十余分钟我们折回大夜市,120急救车将胡某某往车上抬。我顺手拿了一把刀进入市场内,在刚才那几个人吃饭的摊位处寻找人,没有找到,我用刀将一个餐桌上的酒瓶用力砍了一下,我和王*、张*一起坐120车到临**民医院,后胡某某转到唐都医院。现场中我们几个人就我一个戴金项链。我不知道胡某某的伤如何形成的,对胡某某伤情鉴定结论无异议。

2、同案犯罪嫌疑人孟**,我又名孟某甲。2014年3月29日晚上我和胡某某、李*及胡某某的女朋友一起在临潼区大菜市夜市的八千里诸葛烤鱼的摊点吃饭、喝酒,后王*也来到现场了。喝酒的过程中,李*将空啤酒瓶子向自己身后抛,声音很响,他扔了两个瓶子,黑**等人过来,黑**打了李*两巴掌,黑**和其他五六个人折回自己餐桌,李*拿了一张圆形铁质凳子追打黑**等人,是否打住我不清楚,对方的几人拿起圆形铁质凳子乱打,有的将凳子扔了过来,我过去劝架,被凳子砸了好几下,头部被打流血。我拉着李*向果品批发市场的巷道内跑了。我俩一直走到了化肥所后门口,后我俩坐了一辆出租车来到了菜市夜市门口,120急救车将胡某某抬上车,我乘坐出租车到了人民医院,后又将胡某某转到唐都医院。

3、被害人李*甲陈述证,2014年3月29日晚20时许,我和吴某某(四龙)、王**、靳某某在菜市场夜市里面吃饭喝酒时,我听见有人在八千里店门口摔瓶子,我管的市场保卫,我说我是市场管理人员,吴某某也过来。孟*甲给我道歉了。我和吴某某回桌子刚坐下,对方桌子上的三个小伙过来,其中俩个拿的凳子,一个小伙拿的刀子,孟*甲和李*先拿凳子在我身上打,我也拿凳子打,我儿子李*乙在旁边桌子上吃饭,看见我和人打架,过来给我帮忙打那俩个小伙,孟*甲和李*朝夜市外面跑了,胡某某用刀子戳我,将我的后脑勺、右手无名指也划破了,吴某某拉架,被胡某某将腿戳伤了。我儿子腰部被胡某某划伤了,后我拿凳子打他,将他打倒在地,我和儿子李*乙拿凳子在他身上打几下,后我看我儿子和我身上都有伤,就去看病了。我外甥彭某某和妹子李*丙当时是否在场我没有注意。

被害人李*乙陈述证,2014年3月29日晚上21时许,我约几个朋友在开发区大菜市的拉条子饭馆吃饭,看见有几个小伙和我爸、我四叔打起来了,我用圆形铁质木面凳子就在倒在胡某某腹部、腰部、身上使劲地乱砸,把凳子面砸飞了、凳子铁腿砸得拧起来了,还用脚在他腹部、腰部乱踏几脚。我发现我的后腰部流血了,我跑到胡某某跟前,拿起塑料凳子在他身上、腰上、腹部乱砸了几下,把塑料凳子砸烂了,黑*和刘*甲又把我拉住了,我和朋友回家了。我的后背左侧被划伤了一道,缝了几针,现在已恢复。我不知道谁弄伤的我,也不知道被啥东西弄伤的。我当时看见有人用圆形木面铁质凳子在我爸后脑勺砸了一下。彭某某拿的是一把铁质刀刃、木制手把的切肉刀,刀刃长约20公分,刀把长约8公分,宽约3公分。我爸、四龙、黑*拿着圆形木面铁质凳子。具体怎么砸的、砸的谁我没看清。

被害人彭某某证,2014年3月29日晚上21点多,我在我妈经营的开发区水果市场内的古香烧烤店帮忙收拾桌子,看见二舅李*甲、表哥李*乙及我不认识的几个小伙在一起撕打,其中一个小伙手中拿着一把小刀朝我二舅抡,我哥李*乙后背流血,我拿了一把圆型铁质凳子朝那个拿刀的小伙屁股和大腿上砸了一下,小伙继续拿刀在空中抡。我回摊位拿刀在小伙的后背捅了两刀。我害怕跑到开发区轻纺市场里面了,在里面呆了约1个小时后才回到我家摊位。讯问时监护人宁某某在场。

4、证人李*丁证,李*甲是开发夜市的管理人员。2014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21点多,我正在我的店里烧烤,听见有酒瓶的碎声,看见八千里诸*烧烤门前桌子上吃饭喝酒的小伙有一个向空中扔酒瓶子,李*甲过去和那几个小伙说了会话,回到自己座位上继续吃饭。两小伙手中拿着夜市摊位上的铁质木面圆凳子打李*甲,李*甲背对着那两个小伙,他们拿凳子在李*甲的后脑打了两下,李*甲顺手拿起凳子和那两个小伙打了起来,然后整个场面就乱了,有人朝东边跑,有人朝北边巷道跑。大约10分钟,市场里面的人散了。

证人靳某某证,2014年3月29日晚,李*甲、我、吴**、王*甲在大菜市夜市喝酒吃饭,旁边桌子李*甲的儿子李*乙和他五六个朋友也在吃饭喝酒,大约到晚上20时左右在夜市口诸葛烤鱼门口有三四个小伙喝酒喝多了,其中一个个子低的胖小伙将酒瓶子扔到路上摔碎,李*某看见了制止,李*甲刚回来坐到桌子上。扔瓶子的三、四个小伙追过来,其中一个拿铁圆凳子打李*甲,李*乙看有人打他爸,李*乙和他五六个朋友上来打那三四个小伙,那三四个小伙看我们这边人多,就往市场外面跑,李*乙还有他朋友就在后面追那几个小伙,不知道谁将跑的三、四小伙中一个瘦小的在夜市门口弄倒了,李*乙及李*乙朋友上去在那个瘦小伙身上乱踢乱打,李*乙拿了一个塑料凳子在那小伙身上砸,李*乙的一个朋友拿的圆铁凳子在那个瘦小伙身上砸,其他人都在那小伙身上乱踢乱打,打完后,那小伙爬到一辆小车跟前靠在车上。黑四龙的腿被刀子戳伤了,李*甲头上被打破流血了,后四龙和李*甲到医院去了。120将那个被打的瘦小伙拉到医院去了。

证人陈某某证,李*甲是开发区夜市负责人。2014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我在我经营摊位忙着,听见有玻璃瓶碎了的声音,抬头一看,玻璃瓶碎片就在我摊位前面的空地上,这时又一个瓶子又扔过来打碎在地上,我向瓶子飞过来的地方一看,是三个小伙和一个女孩在八千里诸葛烧烤摊位跟前吃饭,其中一个叫李*的小伙扔的空洒瓶子。李*甲和四龙制止后刚回到座位上,李*从我摊位拿了一个铁质圆形板凳往李*甲跟前走,孟*甲也跟了过去,李*、孟*甲与李*甲等人在重庆拌菜门口打起来了,后李*乙拿着圆形铁质凳子追打一个小伙(就是后来被打倒在地上的小伙),这个小伙不停地往东跑,李*和孟*甲不见了。李*乙等人追打那个小伙,李*乙拿凳子在那个小伙身上乱砸,用脚乱踢。李*乙被他的朋友拉走了。李*甲捂着头走了,四龙叫一个车拉走了。120来后把倒地的小伙拉走了。后李*拿着一把长刀到夜市里面大喊人呢。他到重庆拌菜摊位前,把桌子上放的酒瓶子砍到在地上,又拿刀在市场转了一圈走了。当时夜市有十一二家商户开门营业着,当时吃饭的人大约有100人,李*乱扔酒瓶子时,在八千里诸葛烧烤摊位上的人和我家摊位上的人因害怕走了。后来,他们打起来除了夜市东西两侧商户客人没有走外,中间摊位的客人几乎走完了,再后来李*拿大刀过来大喊时,夜市的客人都走完了,有的商户把门关了。

证人彭*甲证,李*甲是我儿子彭*某的舅舅,夜市管理员。彭*某是我的儿子,今年16岁,平常在古香烧烤摊位帮忙。2014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20点多,我到夜市摊位上去,有人给我说我娃他舅、李*乙和人打架了。李*和孟**乱扔啤酒瓶子,李*甲过去劝阻,李*甲回到座位,李*和孟**等人打李*甲,打着就乱了,市场吃饭的都被吓走完了。李*乙背部衣服烂了流血,我让娃到医院看病去。因打架三桌人吃饭时被吓走了,没有给钱。事后次日,我问彭*某打架的事情,彭*某说当时他看见胡某某拿着一把刀子乱抡,他就过去拿了一把凳子在胡某某的后腰砸了一下,胡某某追他。他拿了一把刀在胡某某的后腰戳了两下。

证人黄某证,2014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我在店里配菜,先听到摔酒瓶的声音,看见管理夜市的李*甲和在我门口吃饭客人争吵,几分钟后,李*甲走了。又过几分钟,有人打架,我出来后看见在离我店门口东北约30米处,有一个男子躺在地上,有两个男子正在用凳子打躺在地上的男子,后警察来了。躺在地上被打的人是在我店里吃饭的人,叫“小*”,干啥的不清楚,以前在我店里吃过饭。孟*甲和他的几个朋友在我店门口吃饭喝酒,大约四五个人,李*甲和他们发生争吵,可能是因为孟*甲那几个人喝多了摔酒瓶。孟*甲,男,30多岁,我们是10年前在驾校认识的;李*,是孟*甲的朋友,常在我店里吃饭,不到30岁;“小*”约26岁,再还有几个人我没印象了。当晚开门营业的有十户,每家都有几桌客人,打架后客人几乎都走完了,当时在我店里吃饭的大概有10桌人,客人没结账都走了,我损失1000余元。

证人周某某证,事发时间在晚上9点多,我家摊位门前坐了一桌客人,就是李**和靳某某、“牛”及另一个男的共四人。打架过程中,有人在我家摊位拿凳子乱打。打架结束后,我发现我家的3、4个凳子坏了,几个凳子的铁腿都歪了,凳子价值约36元。因有人扔酒瓶子,李**过去了,后来其他人也跟着过去了,后李**及其他人回到了桌子处继续吃饭。正吃饭时,李*手里拿着凳在李**头部打了一下,李**等人也站起来拿了凳子与李*等人打了起来。李*等人向东跑了,后有一个人被打倒在地,120急救车拉走了。人散了后李*拿了一把砍刀来到现场,他用刀将桌上酒瓶砍到地上,并用刀砍桌子,后骂骂咧咧地离开了。

证人刘某某证,事发时间在晚上9点多,我家摊位门前坐了一桌客人是李*乙和他的七八个朋友。打架过程中,有人在我家摊位拿凳子乱打。打架结束后,我发现我家的4个凳子坏了,四个凳子的铁腿都歪了,四个凳子价值约48元。李*甲手上有血,其他的人我没注意。

证人李*戊证,2014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21点多,我看见八千里诸*烧烤店门前地上啤酒瓶碎片。我听说李*甲过去劝止在八千里诸*烧烤店门前吃饭时扔酒瓶的小伙,那几个小伙中有人拿凳子过去打李*甲,李*甲和他儿子就和那几个小伙打了起来,那小伙中一个被打成重伤了。

证人石某某证,2014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21时许,我听见东边八千里诸*烤鱼店门口有摔酒瓶子的声音。李*甲走了过去,过了十余分钟,李*甲返回继续和他朋友吃饭,约几分钟后,我看见从八千里诸*烤鱼店过来两、三个小伙走到李*甲处,拿凳子乱打,李*甲也顺手拿了个凳子打对方,他们具体打到对方身体的啥地方了我没看清。李*甲是夜市的负责人。他们打架过程中将我店里的四个凳子砸坏了,约50元。

证人韩某某证,联名信我签名按印,主要反映今3月29日晚我们市场管理人员李*甲和人打架的事。李*甲平时在夜市收费。

证人朱某某证,那份联名信的题目是“澄清事实真相,无罪理当放人”,内容是关于我村东二组开发建设的开发区夜市管理员李*甲等人参与一起打架案件的事情。李*甲系我村村民,是开发区夜市的管理人员。打架我没有在场,听说的。

证人吴某某证言,2014年3月29日晚上22时许,我和李*甲、靳某某、王*甲在靠夜市里面的一个摊位吃饭,李*甲制止轮酒瓶子的,我和靳某某、毛胡子也过去。孟*甲叫我四龙叔,我说你几个碎怂少喝点,我搂着李*在他脸上开玩笑的拍了两下。我和李*甲等人回到我们吃饭的桌前,刚坐到凳子上,李*和孟*甲及另外两个小伙又追了,李*、孟*甲拿着凳子砸李*甲,我把孟*甲手中的凳子夺下放在地上,又夺李*手中的凳子,李*一把把我抱住摔到在地,不知谁在我腿上戳了几下,我的右大腿流血了。我到医院缝了伤口和李*甲到派出所报案了。腿不停地流血,我到医院住院了。我不要求伤情鉴定。

证人胡某某证,2014年3月29日下午,我、李*、孟**来到大菜市夜市内诸葛烤鱼摊吃饭、喝酒。我朋友张*(也来和我们一起吃饭。后来三*也来了和我们坐在一起吃饭、喝酒。李*、孟**站在我们桌子旁边两、三米远处为什么事情和四龙及两个人一起嚷闹,后散了。黑四龙和对方两个人离开了,孟**、李*两人中有一人手里拿起一个小圆凳子摔过去,和李*甲等人撕打起来,我走到现场,有人对我进行殴打,有一个年轻人打我,我怀疑他用刀子戳了我一下,我就跑,我倒地后,有几个让人围着我用凳子在我身上打,到后来我什么记不清了……我对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的鉴定结论无异议。

证人王*甲证,2014年3月29日晚21时,我和靳某某、李**、四龙在夜市吃饭,有人向空中扔酒瓶子,李**劝止,我和四龙、靳某某三人过去,后低个子小伙拿着一个凳子朝李**抡了一下,双方拿起凳子乱抡,约二三分钟,我和靳某某走到夜市口,看见夜市口北侧睡了个小伙,李**头上流血,后到医院去了。四龙右腿不停流血。

证人郑某某证,2014年3月29日晚21时许,夜市有人摔啤酒瓶子,李*乙他爸劝止。过一会一个较胖的高个小伙拿了个圆凳子和另一个小伙到李*乙他爸跟前,在李*乙他爸头上抡了一下,李*乙见那个小伙拿凳子打他爸,顺手拿凳子扑过去朝打他爸的那个小伙头上、身上轮了两下,这个小伙就跑,刚跑了两步就倒在地上,李*乙拿圆凳子准备打,我和李*乙一个同学拉李*乙,李*乙他爸桌子上坐的人和对方那几个桌子坐的人打乱了。倒在地上那个小伙在地上一直躺着被120拉走了。李*乙的背部被刀划伤了。四龙被对方小伙用刀子将腿划伤。

证人付某某证,2014年3月29日20时许,我、李**、王*、松及一个叫不出姓名的小伙在大菜市夜市吃饭。听到东边桌子有玻璃碎的声音,一个带着金链子的男的提着一个铁凳子在李**他爸头上砸了一下,身后跟着三、四个人,李**他爸顺手把坐的铁凳子拿起来砸戴金链子男的。李**拿凳子跑过去,和金链子一起的穿灰色外套的小伙当时空着手,冲进卖蒸饺的店里面拿了一把刀,灰衣小伙子跑到市场路口一辆小轿车旁边和李**、李**爸打。后我看到灰衣服小伙仰面倒在地上捂住头,李**他爸用脚在灰衣服小伙身上踢了两三下,李**也在那小伙身上踢了两三下。李**他爸头上有血,李**又去拿了塑料凳子,在灰衣服小伙腿和肚子砸了两三下,我和黑*、松把李**拉开,其他人跑了。我们拉着李**准备回李**家。看到带金链子的男的拿着一把刀从东面往夜市里面跑,金链子的小伙转了一圈没找到人往东面走了。灰衣服的小伙子拿的是一把银灰色的单刃刀,刀刃长10厘米左右,尖头。灰衣服小伙躺在地上,手上没拿刀。带金链子小伙子手里拿的是一根长100厘米左右单刃、有弧度的马刀。

证人成某某证,2014年3月29日20时许,我到临潼大菜市夜市,与朋友李*乙、大象,还有个女的吃饭。我听见我桌子左边的人摔酒瓶子,我看见李*乙他爸从我桌子走过去问咋了。也不知道谁打了李*乙他爸一个耳光,又给李*乙他爸道歉说对不起。李*乙他爸回到位置。过来两个人拿着凳子走到李*乙他爸跟前打李*乙他爸。李*乙他爸也拿了个大凳子走过去打刚才那两个,和李*乙他爸一起吃饭的人也给李*乙他爸帮忙打那两个人。李*乙给他爸帮忙,拿了一个凳子。李*乙就和他爸还有刚才过来的那两个人打开了。打了会,我和朋友郑**、大象过去拉李*乙,将他从菜市场往外面拉,但是没拉住,李*乙又过去打了。我和郑**、大象又过去拉李*乙,这时双方已经不打。我发现李*乙背部被别人用刀划伤了约10cm的伤口。

证人刘*甲证,2014年3月29日20时许,李*乙让我到大菜市陪他吃饭喝酒。22时许,一个小伙拿着夜市摊位的铁制圆形凳子走到李*乙爸跟前,与李*乙爸嚷并用凳子砸李*乙他爸,是否砸中我没看清。李*乙站起来,顺手拿了一张夜市摊位的铁制圆形凳子向打他爸的小伙跑过去,我也跟过去。李*乙到跟前时,打他爸的小伙已经倒在地上,李*乙用凳子在小伙身上打了两三下,我抱住他的腰部拉他。李*乙腰部也烂了。打李*乙爸的小伙,较胖,上身穿黑色T恤,带金项链。

证人王*乙证,2014年3月29日20时许,我、李**、刘**、付某某、成某某及一个胖子坐在一起吃饭,李**他爸看见有人扔酒瓶就过去,和扔瓶子的小伙吵起来,黑四龙也过去,不一会他们都过来了。过了约2分钟,一个穿黑色圆领短袖、胸前有图案的小伙拿着圆形铁制凳子砸李**他爸,他们桌子上的人就挡。又过来三四个小伙,他们也拿凳子打李**他爸,李**他爸用手挡住头,他被四个小伙打倒在地,黑四龙拿起圆形凳子打那先前用凳子的小伙,那个小伙子跑了。黑四龙就把另一个小伙背部用凳子砸一下,李**他爸起身拿起圆形凳子乱抡,四个小伙都往东边跑。李**他爸和黑四龙分别拿着圆形凳子追。在这个过程中,四个小伙中一个跑到他们吃饭的桌子跟前去了一下,又跑出来。这时,周围围了好多人,李**他爸和黑四龙跑到八千里烤肉门前的位置,那三四个小伙子又折回来和李**他爸及黑四龙打。李**拿起一把铁制圆形凳子乱打,有一个小伙倒在地上,有人拿脚在小伙身上踏了几脚,李**在倒在地上的小伙子身上踏了几脚,拿白色塑料椅子在小伙身上砸了两下。

证人王**,2014年3月29日晚20时,李*、我、孟**、胡某某及胡某某女朋友大菜市夜市吃饭喝酒,李*和黑四龙亲家嚷,黑四龙用手在李*脸上打了一下,还说我把你们这些碎怂,然后,他们四人回到座位。李*、胡某某、孟**往回走,我在旁边去打电话、上厕所。等我出来,七、八个人拿着夜市的铁皮凳子打孟**、李*,李*手中没有持东西向北侧的水果批发市场内跑,李*、孟**都跑。在进门约30米的地面上看见胡某某躺在地上,身上有血,120来了我们和医生一块去医院。我没发现谁打胡某某,没参与打架。

证人张**,3月29日晚20时,我和李*、孟**、胡某某、毛*、王*和另一个男的,共六七个人在临潼大菜市夜市吃饭。21时许,李*得多了,拿啤酒瓶子向地上摔,旁边一个桌子过来个四、五十岁的男的问李*想弄啥,李*说不想咋。又过来一个小伙和一个四十岁左右的男的,双方吵闹,一个年龄大的给了李*脸上两耳光,有人劝散了。李*回到座位嫌打他耳光,顺手拿一个圆凳子过去,后跟着孟**、王*、胡某某。李*拿凳子砸用手打他耳光的男子,那个男的一闪,那个桌子人拿凳子砸李*、孟**、胡某某。正打着,对方从夜市门口又来三、四个男的,其中一个四十岁左右拿白酒瓶子,另几个拿塑料凳子打胡某某他们,李*、孟**、王*跑了。胡某某被对方一个带眼镜较瘦的小伙用凳子在头上砸了一下,倒在地上,后有几个男的在胡某某身上、头上踢踏,胡某某又起来跑,被一个小伙用脚踢倒在地,戴眼镜的小伙用塑料椅子在胡某某身上砸了两下,那几个人用脚在身上踢,胡某某又起来跑时倒地后再没起来。戴眼镜小伙用塑料凳子在胡某某身上砸了两下,这个小伙他爸也用圆凳子在胡某某头上、身上砸,用脚在胡某某头上踏。一个四十多岁较胖男的过来,在胡某某头上踏了两下后被一个女的拉走。我发现胡某某鼻子、耳朵出血、腰部有四五厘米的伤口往外流血。我打120将胡某某送到临**医院。

证人刘*乙证,当日我和李*等人一块儿吃饭。后来孟*甲给我车钥匙让我取钱,取钱时听到啤酒瓶破碎的声音,回到烤鱼摊时,大家准备走,后我进入八千里店里面,我付完账听外面很乱,后120急救车来了,胡某某被人抬上了急救车,后孟*甲找到了我,我们一起去医院了。我不知道为什么打架。

证人纪某证,2014年3月29日晚21时左右,夜市有人扔瓶子,后听见有人吵闹和打砸的声音。我被西侧的灯箱和微型面包车挡住视线没看见里面情况。过了三、四分钟,有个小伙从夜市里面摇摇晃晃跑出来,后面跟着三、四个追打他,小伙跑到我店门口西侧约五、六米处倒在地上,后面追他的三四个男的围上去对他拳打脚踢,还有个小伙从我店门口摊位拿了一把白色的塑料椅子在倒地的小伙身上砸。后120将倒地小伙拉走了。

5、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2014年3月29日晚21时30分许,李*伙同孟*、胡某某等人在临潼区开发区大菜市夜市内吃饭喝酒。李*将口酒瓶扔在地上,因此事与李*甲等人发生争执,被制止后,李*、孟*两人心中愤恨李*甲,随持凳子上前与李*甲发生打架。后双方多人发生打架,致使多人受伤。其中胡某某被鉴定为重伤二级。双方打架致使夜市内发生混乱,多个商户均不同程度受到损失。2014年10月14日,李*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伙同孟*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6、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说明证,(1)2014年7月28日西安市**鉴定中心(西)公(临)鉴(法)(2014)174号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报告胡某某损伤致失血性休克、胆囊破裂、肠管破裂分别构成重伤二级

(2)2014年8月10日及13日西北**定中心司法第593号鉴定意见书、补充说明及司法鉴定许可证、资质证明等证,被鉴定人胡某某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被鉴定人胡某某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

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说明证,作案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固定。

8、现场辨认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说明证,作案现场位于临潼区大菜市夜市内八千里烧烤门前、金牌海鲜门前。

9、诊断证明证,胡某某诊断为:1、失血性休克(中度),2、开放性腹部损伤,胆囊破裂、结肠破裂。3、闭合性胸部损伤,右侧液气胸,吸入性肺炎,肋骨骨折。4、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李*甲诊断为:头皮裂伤、腰部皮肤损伤,软组织损伤慢性喘息性支气管炎;

吴某某诊断为:右大腿锐气伤,右大腿部分肌肉损伤,右大腿皮肤裂伤;

李*乙诊断为:左腰背皮肤切割伤

10、村民反映信证,2014年8月23日临潼**办事处东街村二组部分村民及大菜市部分商户共200余人反映李*甲平时表现较好,要求无罪释放李*甲、依法处理胡某某等黑恶团伙,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1、户籍证明证,李*生于1987年1月21日。

12、调解笔录、收条、谅解书证,被告人赔付三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3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李*当庭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交不同证据。被告人李*当庭供述了寻衅滋事的经过,该供述与上述证据一致。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寻衅滋事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之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2014年10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
  • 辩护人赵**,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小婷
  • 人民陪审员任云峰
  • 人民陪审员高转民
  • 书记员贾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