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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张*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蓝田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蓝田县人民检察院以蓝检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张*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蓝田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张*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与王*两人因王*前女友发生过矛盾。2013年12月19日晚,王*在与人喝酒过程中提及此事,心中怒气不过,欲打王*。当晚20时许,王*纠集被告人张*、韩*(现在逃)来到蓝田*修厂门外找王*。王*、张*、韩*三人下车,将正大汽修厂大门推倒进入院内,并将门卫王*丁推倒在地,脚踢王*丁,致王*丁左侧肋骨骨折。王*在被其余人拉出大门后,用石块将正大汽修厂外墙上“一汽”专用门头及窗户玻璃砸坏。经蓝田*证中心估价,损毁财物价值9935元。案件在侦查中,王*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为了证实所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王*丁、王*戊的陈述,证人王*、田*、赵*、刘某某的证言,蓝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现场监控视频资料,蓝田*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王*、张*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张*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要求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张*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与王*两人因前女朋友之事发生过矛盾。2013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王*在与人喝酒过程中提及此事,心中怒气不过,欲打王*。当晚20时许,被告人王*纠集被告人张*、韩*(现在逃),由田*驾车来到王*之父王*戊经营的蓝田*修厂门外找王*。王*、张*、韩*三人下车后,将正大汽修厂大门推倒并进入院内。当门卫王*丁走到院子询问情况时,被告人王*将王*丁推倒在地,并脚踢王*丁,致王*丁左侧肋骨骨折。被告人王*在被其余人拉出大门后,用石块将正大汽修厂外墙上“一汽”专用门头及窗户玻璃砸坏。经蓝田*证中心估价,损毁财物价值9935元。案件在侦查中,被告人王*亲属与被害人王*丁、王*戊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二被告人到案经过;

2、证人王*、田*、赵*、刘某某的证言及被害人王*、王*的陈述,证实被告人王*、张*损毁财物及殴打被害人的事实及现场情况;

3、蓝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现场监控视频资料,证实案件发生现场位于蓝田*修厂;

4、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王*甲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5、被告人王*、张*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王*、张*以王*与王*丙两人因前女朋友之事有矛盾欲打王*丙为由,损毁正大汽修厂财物及殴打王*丁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且证据来源合法,二被告人均无异议,证据之间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张*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支持。在共同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是犯意的提起者,被告人张*积极参与并实施犯罪,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庭审中,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止)。

二、被告人张*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蓝田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曾用名王*乙,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蓝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蓝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已执行),并处罚款500元。2014年11月8日因本案被西*公安处抓获,2014年11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蓝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 被告人张*,男,1993年9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蓝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11月23日因本案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抓获,2014年11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蓝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娟
  • 人民陪审员刘玲
  • 人民陪审员杨旭
  • 书记员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