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杜某某、许*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蓝田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蓝田县人民检察院以蓝检刑诉(201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许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自愿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撤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