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陈某某与杜某某、许*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蓝田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蓝田县人民检察院以蓝检刑诉(201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许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自愿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撤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蓝田县人民检察院。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女,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
  •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蓝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4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蓝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 被告人许*,绰号“驴”,男,1994年10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蓝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4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蓝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郗鹤峰
  • 人民陪审员王妮
  • 人民陪审员刘玲
  • 书记员贺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