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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孙*、田*甲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西安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孙*、田*甲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友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孙*、田*甲及被告人孙*的辩护人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6月25日20:00时许,被告人田*某、孙*、田*和孙*甲等十余人(均另案处理)为了非法多收取某某工地内倒土费,纠集多人在西安市某某区某某大道一家饭馆吃饭,被告人田*某和孙*甲提出以借口某某征地范围内其祖坟未迁为由强行阻挡某某工地施工,逼迫其提高倒土费,被告人孙*等均表示同意。当日22:00时许,被告人田*某、孙*、田*等十余人驾驶四辆车强行闯入某某工地的施工现场,阻挡工地正常施工,在阻挡的过程来了不明身份的三十余人手持砍刀、洋镐把等,被告人田*某等人见状匆忙逃离现场,在逃离过程中被告人孙*等人开车将宋某某、任某某撞伤,经法医学鉴定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孙*、田*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指认现场笔录、照片、现场图、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孙*、田*等人驾驶车辆强行闯入施工现场,阻挡工地正常施工,发生冲突致使一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西安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孙*、田*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依法对其应予处罚。被告人田*某、孙*、田*在侦审阶段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孙*的辩护人关于孙*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田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17日止)。

被告人孙*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

被告人田*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西安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田某某。2014年7月2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释放,并于同日被监视居住于某某宾馆,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 被告人孙*。2014年7月3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释放,并于同日被监视居住于某某宾馆。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 辩护人高*,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田*。2014年7月3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释放,并于同日被监视居住于某某宾馆。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一
  • 审判员田秋玲
  • 人民陪审员李顺利
  • 书记员许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