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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5日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及辩护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9日20时许,白某某在长安区乐某某酒店客房内吸食病毒后精神亢奋,在酒店三楼楼道喊闹,干扰他人正常休息,被工作人员劝阻。30日6时许,白某某将该酒店888客房内一台液晶电视、两只钟表、茶几抽屉、消费指南、淋浴头等物品取下。后*某某使用床单裹着被拆下的液晶电视背至二楼餐厅,并在餐厅闹喊,影响了他人正常用餐,酒店工作人员制止并将其带至一楼大厅。工作人员随即向公安*曲派出所报警,民警吕*带领辅警祝*出警处置。民警在依法对白某某进行传唤过程中,白某某使用拳脚对民警吕*、辅警祝*进行殴打,造成吕*、祝*受伤。经长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祝*的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白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证人张*、张*、吕*、段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吕*、祝*书写的情况说明;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图;法医学鉴定结论;现场检测报告、强制戒毒决定书;被告人白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吸毒后无故滋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白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白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白某某。2014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 辩护人胡*,陕西*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一
  • 审判员郝海荣
  • 审判员何向阳
  • 书记员朱希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