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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全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西安市长安区郭杜北街开了一家陕西天天来游艺娱乐有*,刘某某任该公司经理。*某某(已判决)得知后,便想从该公司收取“保护费”。2013年1月9日,杨某某纠集姜*(已判刑)、张某某(已判刑)及被告人姜*等共8人(其余人员均在逃)前往该公司和经理刘某某进行谈判,要求对陕西天天来游艺娱乐有*进行“保护”,从而收取“保护费”,这一要求遭到刘某某的拒绝。2013年1月14日23时许,杨某某又纠集姜*、张某某及被告人姜*等八人分别驾驶黑色长城越野、蓝色雪弗莱轿车来到陕西天天来游艺娱乐有*门前,从长城越野车后备箱把事先准备好的关*大刀、砍刀分别发给姜*、张某某及被告人姜*等七人,被告人姜*等七人冲进陕西天天来游艺娱乐有*对机器及店内设施进行打砸,造成32寸TT摩托车液晶显示器2块、32寸高清环游赛车液晶显示器2块、26寸马戏团液晶显示器2块及面板玻璃大彩板、马戏团玻璃9块、尚营豪华自动售币机彩板和液晶、柱子钢化喷绘玻璃、展柜玻璃、玻璃茶几、吧台等损毁,经济损失巨大,后被告人姜*等八人驾车逃离现场。陕西天天来游艺娱乐有*为了能尽快恢复营业,对损毁物品进行了修复,修复共花去费用1723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在逃信息及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毁物品鉴定表及清单、现场平面图、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视频截图、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同他人扰乱公共秩序,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寻衅滋事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第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姜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姜*。2005年因抢劫罪被陕西省某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3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姚化鹏
  • 审判员郝海荣
  • 人民陪审员李顺利
  • 书记员孙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