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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寻衅滋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阎检刑诉(2015)第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7日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李*(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熊某某(已判决)等人到阎良区润天路被害人董某某经营的虹彩KTV唱歌,李*想赊账消费,遭到董某某拒绝,李*觉得董某某没有给其面子,便将自己手机摔坏并与董某某发生口角,被害人曹某某上前用木棍将李*耳朵打破,李*遂纠集张某某、熊某某等人对董某某、曹某某二人进行殴打,在此过程中,张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伤董某某臀部。后李*、张某某、熊某某、周创业等人将董某某、曹某某拉至阎良区凤凰路大宅宾馆207房间,周创业、邓某某等人对曹某某进行殴打,李*以赔偿自己手机和看病为由向董某某索要10000元人民币,董某某被迫借来10000元现金交给李*,李*才指使人放曹某某离开宾馆。经鉴定,董某某、曹某某二人损伤构成轻微伤。

据此,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邓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7日凌晨2时许,李*(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熊某某(已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等人到被害人董某某经营的位于阎良区润天路的虹彩KTV唱歌,李*想赊账消费,遭到董某某拒绝,李*觉得董某某没有给其面子,便将自己手机摔坏并与董某某发生口角,店内的服务人员曹某某上前用木棍将李*耳朵打破,李*遂纠集同在该店一起消费的张某某、熊某某等人对董某某、曹某某二人进行殴打,在此过程中,张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伤董某某臀部。李*、张某某、熊某某等人将董某某、曹某某拉上出租车,在前往阎良区凤凰路大宅宾馆的路上,遇到周创业(已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等人加入并一起随行,在该宾馆207房间内,周创业、被告人邓某某等人对被害人曹某某进行殴打,李*以赔偿自己手机和看病为由向被害人董某某索要10000元人民币,董某某被迫借来10000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李*。后被告人李*放曹某某离开宾馆。西安市*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被害人董某某、曹某某二人损伤构成轻微伤。

2013年4月17日16时20分,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凌云路派出所接被害人董某某报警称其被人殴打并被敲诈10000元。2013年5月17日,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将李某某上网追逃,2013年5月27日,该局民警将李某某抓获,李某某对其伙同张某某、熊某某、周创业、邓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4年10月1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其姐姐邓*的陪同下,到西安市*派出所投案,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1、被告人邓某某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董某某、曹某某的陈述;3、证人党伟*、邓*、杨*等人的证言;4、西安市*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同案犯李某某、张某某、熊某某、周创业的供述与辩解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强拿硬要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邓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3年9月26日出生于西安市阎良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10月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阎良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田晶杰
  • 人民陪审员仵长安
  • 人民陪审员赵荣荣
  • 书记员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