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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0134鹿某某等四人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鹿某某、张*、付某某、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鹿某某及辩护人马岗岭、被告人张*及指定辩护人梁*、宋*、被告人付某某及辩护人柴彦军、被告人吴某某及辩护人付*、被害人赵*、解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27日因补充证据建议延审,于2015年9月22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8月14日下午,被告人鹿某某得知西铁灞桥小区住宅楼工程开始动工,其为强揽该工地的土建工程,遂联系被告人付某某商议阻挡工地施工,付某某表示同意。当晚,鹿某某指使挖掘机司机孙某某将挖掘机开到工地大门处将大门堵住,后因工地门口人多,孙某某将挖掘机开到工地旁的毛料坑,未敢堵住工地大门。被告人鹿某某、付某某、张*、赵*(另案处理)遂又商议次日多叫些人去阻挡工地施工。

2014年8月15日18时许,鹿某某指使被告人张*纠集三十余名不明身份人员,并让被告人付某某、吴某某、王*(另案处理)等人在工地外驾车接应,张*、赵*又驾车购买了洋镐把。当晚20时许,鹿某某先指使孙某某将挖掘机开到工地大门口将大门堵住,后赵*、张*带领三十余名不明身份人员,手持砍刀、弯镰、洋镐把进入工地寻找工地负责人赵*行凶,因在工地内未找见赵*,赵*、张*遂带人离开,见有警车驶来,斗殴人员便迅速乘坐付某某、吴某某、王*等人驾驶的面包车逃离现场。后公安人员出警将挖掘机拖走。当晚,鹿某某给了张*一万元作为“上人”的费用。

2014年8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鹿某某再次指使张*纠集三十余名不明身份人员,赵*又叫了吴某某驾车一起到工地门口。后赵*、张*又带领三十余名不明身份人员手持洋镐把、砍刀冲进工地,致使工地停工,并将工地的工作人员王*、解郭某某打伤,工地负责人赵*父亲的一辆本田越野车被砸坏。

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被害人赵*、王*、解郭某某的陈述、《土方及道路工程施工合同》、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诊断证明等书证、证人赵*等十余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鹿某某等四名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鹿某某等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鹿某某三年又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张*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付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吴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鹿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属实,当庭自愿认罪。

鹿某某辩护人的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鹿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鹿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赵*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赵*的谅解,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让同案犯张*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系初犯、偶犯,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当庭辩称,其纠集的人员未达到30人,且对方先动手,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事实供认属实,当庭自愿认罪。

张*辩护人的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犯衅滋事罪不持异议,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自首;其系从犯、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判处一年又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属实,当庭自愿认罪。

付某某辩护人的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付某某按照鹿某某的安排实施辅助行为,系从犯;其主动投案构成自首,如实陈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建议判处付锋利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属实,并自愿认罪。

吴某某辩护人的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被告人吴某某在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8月14日下午,被告人鹿某某得知西铁灞桥小区住宅楼工程开始动工,其为强揽该工地的土建工程,遂联系被告人付某某商议阻挡工地施工,付某某表示同意。当晚,鹿某某指使孙某某驾驶挖掘机堵住工地大门,因工地门口对方人多,孙某某将挖掘机开到工地一旁的毛料坑,未敢堵工地门。被告人鹿某某、付某某、张*、赵*(另案处理)遂又商议次日多叫些人阻挡工地施工。

2014年8月15日18时许,鹿某某指使被告人张*纠集三十余名不明身份人员,并让被告人付某某、吴某某、王*(另案处理)等人在工地外驾车接应。张*、赵*驾车购买了工具洋镐把。当晚20时许,鹿某某先指使孙某某驾驶挖掘机堵住工地大门,后赵*、张*带领三十余名不明身份人员,手持砍刀、弯镰、洋镐把进入工地寻找工地负责人赵*行凶,因未找见赵*,赵*、张*遂带人离开,见有警车驶来,斗殴人员便迅速乘坐付某某、吴某某、王*等人驾驶的面包车逃离现场。后公安人员出警将堵门的挖掘机拖走。当晚,鹿某某让付某某转交给张*一万元“上人费”,张*收了8000元的“上人费”。

2014年8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鹿某某再次指使张*纠集三十余名不明身份人员去西铁灞桥小区住宅楼工地闹事,赵*叫来*某某驾车一起到工地门口。后赵*、张*又带领三十余名不明身份人员手持洋镐把、砍刀冲进工地,阻挠工地施工,并将工地的王*乙、解郭某某打伤,将赵*父亲的一辆本田越野车砸坏。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报案材料及立案登记证明,2014年8月15日20时许,西安市灞桥区汪新寨村民赵*在鹿某某授意下,带领30余人手持砍刀、洋镐把等工具采用威胁工地人员、挖掘机封堵大门到灞桥区三十四中附近陇海线北铁路工务段安置楼工地寻衅滋事。次日20时许,赵*再次带领50余名不明身份人员,手持砍刀、洋镐把等工具,在该工地寻衅滋事,致使工地三人受伤,一辆车被砸。工地一方驾驶装载机反击,致使参与寻衅滋事人员受伤、一辆作案车辆被毁。

2、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西安市灞桥区灞柳西路陇海铁路北铁路工务段安置小区工地,工地停放的一辆白色本田越野车的前后挡风玻璃、两侧四个车门的车窗玻璃及后备箱两侧玻璃均被砸碎。灞柳西路北侧的绿化带内,一辆牌号陕A3Q729的五菱面包车因受外力已变形,车辆左侧一直径约15cm粗的柳树因受五菱面包车挤压已倒下,在面包车内及周围可见洋镐把、铁棍、砍刀、关公刀等工具二十余件。

3、被害人赵*的陈述证明,2014年8月15日20时许,一名男子开着他们村一组组长鹿某某的挖掘机,把他承包的西安市*西侧铁路局家属院工地的大门堵了,二三十名青年男子从鹿某某的别克车后备箱取了木棍、砍刀,村民赵*手持一把关公刀,这些人在工地没找见他,转了一圈就坐车走了,民警赶来后将堵门的挖掘机拖走了。次日21时许,外面有人向工地内扔石头,工地人也向外扔石头,他就躲在工地一处沙堆后,过了十分钟这些人就跑了,他听工地的人说,四、五十名男子手里拿着洋镐把和关公刀将工地工人打伤,车辆砸坏,后工人王*乙开铲车追出去,用铲车将对方的一辆面包车铲至路旁绿化停车带,造成人员受伤。当晚工地被砸的白色CRV车修车费用52594元,停工损失142800元。

4、被害人王*的陈述证明,当晚他在灞桥区铁路小区工地干活时,三四十个人拿着砍刀、洋镐把、钢管等冲进工地,他们工地上的人就跑,这伙人把工地的一辆小车砸了,他被这伙人追上砍伤头部,他就开着工地上的铲车追这伙人,追到工地外面灞河边上,将这伙人开的一辆面包车铲了,面包车上有人受伤,他返回工地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5、被害人解郭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8月15日21时许,他在赵*的工地干活时,赵*带着二十几个手拿砍刀、镰刀、洋镐把的小伙子气势汹汹进到工地,这伙人在工地转了一大圈就离开了,一辆挖掘机把工地的大门堵了。凌晨12时,民警将挖掘机拖走。次日晚,二三十小伙子手里拿着砍刀、洋镐把,朝工地扔砖头,他们也拿砖头扔,这些人冲进工地后,见到他们就乱打,有人用洋镐把在他左腿打了一棍后他就倒地了,一个人朝他肚子踹了几下,当晚赵*的CRV车被砸。

6、证人赵*的证言证明,他和鹿某某都不满村长赵某某把工程独揽了,就想去工地闹事,赵某某妥协后就让他们参与工程。2014年8月14日鹿某某让他和二强、张*开着挖掘机把赵某某工地的大门堵住,因对方人多,他们把挖掘机停到工地旁边。8月15日下午鹿某某和付某某商议再去挡工地,两人让张*叫些人。当晚鹿某某和付某某在工地的河边看动静,付某某、吴某某、王*负责开车拉人。过了会儿,张*带了约三四十人开车赶来,他们按鹿某某的安排,三四十人拿着关*砍刀、镰刀、洋镐把往工地冲,对方见他们人多就跑了,一个小伙把关*砍刀架到工地一个小伙脖子,有人说小伙只是个工地司机,他们一方的小伙就把关*刀取下来,二强用挖掘机把工地门堵住,后来有人说报警了,他们就上了工地门口付某某、王*、吴某某的面包车跑了。8月16日17时许,冉某某说赵某某称如果他和鹿某某再去工地就把他们弄死,他和鹿某某听后非常生气,鹿某某就打电话让张*当晚再叫些人,鹿某某打电话叫来吴某某,付某某不愿参加,并让他劝鹿某某不要再闹。张*叫来四五十手里拿着关*砍刀、镰刀、洋镐把的小伙,他和张*带人进工地,工地的人就往外扔砖和石头,他们也捡起石头和砖扔,对方一个光头小伙子拿关*刀朝他砍来,他用洋镐把挡了一下,赵*指着他让工地的人把他往死里打,双方的人都打乱了。过了会儿,他们往外撤,对方开出一辆铲车直接冲上他们的一辆面包车。8月22日,鹿某某让他去自首,他就去派出所自首了。8月15日吴某某就是开车拉人,16日晚吴某某开着付某某的车没有进工地。

7、证人冉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16日18时许,赵*打电话让他去工地闹事,当晚鹿某某、赵*、张*都在工地现场,张*不停打电话叫人来帮忙,赵*打电话叫吴某某来工地。张*说来了50多人,让他和赵*开车接人,吴某某开了辆五菱红光车,他和吴某某都没有进工地。他在河边听到铲车的声音后,从工地跑出来的人就上了路边的车,一辆铲车从工地开出来,他听见“咚”的一声。过了会儿,鹿某某打电话让他和吴某某到工地附近看一下,一棵撞倒的大树下压了一个小伙子,小伙的腿好像断了,他就打了120急救电话。他听赵*说15日晚张*叫了43人,给了张*1万元“上人费”。

8、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15日21时许,他儿子赵*打电话称,赵*带了三十多名不明身份男子手持洋镐把、砍刀闯入工地,赵*等人没找到赵*就离开了。他听康某某、王*说赵*带人闯入工地后,他们村一组组长鹿某某和二组组长付某某在工地门口附近坐着。8月16日21时赵*打电话说赵*带了五、六十手持洋镐把、砍刀的人闯入工地,将王*乙头砍伤、另一个人被打了几棍子,他赶到工地后看见他家的CRV车被砸,派出所民警已经在现场。

9、证人赵*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15日20时许,他在哥哥赵*的工地给拉土车开发票,一辆银白色别克小车开进工地,几十个小伙子从别克车后备箱取出洋镐把、关*砍刀、弯镰刀等工具,赵*手里拿了一把一米多长的关*刀。这些人在赵*的带领下向工地冲,进了工地就喊让机械停下来,有人拿洋镐把放在陈某某头上,有人就说陈不是赵*,就没有打陈某某,对方的人用挖掘机把工地大门堵了,他就打电话报警了。8月16日工地外冲进来三四十手拿关*砍刀、洋镐把、弯镰的小伙子,他边捡地上的砖块打,对方也用石头砖块打他们,那些人在工地里见人就打,见东西就砸,打砸了一会儿就走了,他出来后看见工地上他家的陕ADT993CRV轿车被砸了,工地上的王*乙、解郭某某、还有一个叫“辉辉”的人受伤了。

10、证*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15日19时30份许,他看见鹿某某和付某某在铁路机务段安置小区工地闲谈。当晚22时许*乙带了约30手拿洋镐把、砍刀的人进入工地,一个小伙将砍刀架在一个工人脖子上,一辆挖掘机堵了工地大门,这些人没有找到赵*,就在工地转了一圈离开了,民警赶来后,将挖掘机用板车拖走了。8月16日22时许*乙又带了30多名手持洋镐把、砍刀的男青年冲进工地,将工地的一辆白色CRV越野车砸了,工地上一个人的头被砍了一刀,一个人肚子被打伤,这些人离开时用挖掘机封堵工地大门。他们工地的一辆铲车将工地门口的五菱面包车撞了,一个人受伤坐在工地门口的树旁边,民警也在现场。

1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16日22时许,他和朋友李*来到赵*位于灞柳西路陇海线北边的工地,到工地后发现现场很乱,还有许多警察,他们听说刚才发生打架了,赵*的一辆白色越野车被砸。证人李*、张*、刘某某的证言与张*某所述内容一致。

1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15日他在赵*工地干活时,一辆黄颜色的挖掘机将工地门堵了,二三十人拿着砍刀、关*刀、木棍往工地里走,其中一人把刀架在他脖子问赵*去哪了,有人喊找到赵*就弄死,他和赵*报警了,那些人就上了一辆面包车跑了。16日晚那些人拿着关*刀往工地冲,他就跑了,等他回到工地时警察已经来了。

13、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16日22时许,他和康某某等村民在工地喝酒时,他看见很多人拿着砍刀、洋镐把冲到工地来,他就赶紧开车离开了。

14、证*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16日21时许,他在赵某某的工地上班时,一帮人来工地闹事,他就打110报警了,民警赶回工地后,对方已经走了。他听说一个叫王*的人被对方用刀砍伤了。

15、证人王*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15日21时许,他在工地干活时,三十多名手拿洋镐把、砍刀、弯镰的小伙进工地找赵*,那些人离开时将一辆挖掘机堵在工地门口就走了,他们打电话报警后,警察叫了一辆板车将挖掘机拖走了。8月16日22时许,又来了三十多名拿着洋镐把、砍刀、弯镰的小伙往工地扔砖头,他就让工人们躲一下,他安顿好工人后,这些人已经撤出工地,他们的一辆铲车也开出工地。当晚他们村长的一辆CRV越野车被砸了,过了会儿民警就来了。

16、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16日,潘家庄村的麻将馆老板杨*叫他、宁*去西安市东郊的工地“溜达、溜达”,当晚他们发现工地一辆白色面包车被砸,他们听说刚才打架了。证人宁*的证言与高某某所述内容一致。

17、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15日18时她儿子薛某某将她家的陕A3Q729号五菱面包车开走,该车在灞桥区灞河边*工地被铲车撞后损毁严重,后民警通知她去领车,并让她修车后对修理费进行估价。因该车毁损严重,她明确表示不领车并放弃修理。

18、西安昌*有限公司修车发票证明,2014年10月10日赵*在西安昌*有限公司修理白色CRV越野车花费52594元。

19、西安市*证中心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席*出所委托对灞柳西路西铁机务段家属院工地内被砸车辆进行价格鉴定,因委托日与基准日相隔近10月,车辆已经维修过,属标的灭失;价格认证中心未进行现场勘查,不能感受鉴定标的基准日的现况;未能明确损坏部位范围;故不予受理该车的价格鉴定。

20、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证明,赵*等人进入工地闹事,致使解郭某某的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王*乙头部受伤。二人均在小诊所简单医治,没有就诊病例,二人对其伤情均表示放弃法医鉴定。

21、归案情况说明,2014年9月4日,西安铁*车站派出所民警将上网查缉的逃犯鹿某某抓获。2014年9月10日张*来派出所自首,民警将其抓获。2014年10月31日付某某来西安*王派出所自首,民警将其抓获。2014年10月11日,吴某某被西安铁*北派出所抓获,同月14日因病被公*分局取保。

22、《土方及道路施工合同》证明,案发地点的工地是西安行*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与建设单位西安西*有限公司签订的,赵*的公司承揽了该工地的土方工程。

23、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8月15日20时许,公安民警接报警陇海线西侧铁路小区家属院在建工地有人持械闹事。民警出警到现场,进入工地闹事人员已离开,工地大门被一辆黄色“卡特”牌挖掘机封堵。挖掘机封堵大门长达四小时,民警联系挖掘机主未果,将挖掘机拖离现场。

24、辨认笔录证明,赵*辨认出张*(外号“疯子”)是8月15日、16日到工地为鹿某某纠集三十多名社会闲散人员挡工程的人。

25、户籍信息证明,鹿某某等四名被告人犯罪时均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6、被告人鹿某某供述证明,西安市灞桥区陇海线北侧铁路家属院工地占用他们汪新寨村一组的土地,村长赵某某把工地的活独揽了,他就想堵工地闹事要些活干。2014年8月14日17时许,赵*告诉他村长的工地开工了,问他挡不挡,他就和三组组长付某某商议一起挡工地,当晚他让司机驾驶挖掘机封堵工地大门,因为工地上对方人多,他们的挖掘机没敢堵工地的大门,他和付某某商议次日晚再多叫些人去工地。8月15日18时许,他让挖掘机司机孙某某堵住工地大门,让张*叫些人帮忙,让赵*和吴某某找来王*甲开车接人。赵*和张*给叫来的人买了些洋镐把,张*叫的人到齐后,他就让赵*和张*带着二三十小伙进了工地,大约二十分钟后赵*等人从工地出来,付某某、王*甲、吴某某开车拉着叫来的人逃跑了,一辆警车从后面追过来。当晚他给了付某某一万元,让付某某给张*,作为张*的“上人费”。8月16日,他听村上的冉某某说村长赵某某说,如果再挡工地就把他和赵*弄死,他就和付某某商量,付某某劝说不让他再闹了,他又给张*打电话让再叫些人,当晚21时张*带着叫来的六七辆车赶到工地,赵*和张*带着人进了工地,过了十分钟后,赵*打电话说他们的人都走了。他开车到工地门口,看见他们的一辆面包车被砸,冉某某说他们的人压在一棵倒了的树下受伤了,他就让冉某某打电话报警。当晚去工地的有他、张*、赵*、冉某某、吴某某,还有张*叫来的三十多人。赵*和张*说工地里边的人向外扔石头,他们的人就捡起石头向里扔,他们的人就冲进去,赵*给别人指着赵*让把赵*往死里弄,然后双方就打开了,他们的人将赵某某的CRV越野车砸了。事后他给了赵*15000元,让给张*。后经商议他开车送赵*去派出所自首。

27、被告人张*的供述证明,2014年8月14日鹿某某和赵*让他找几个人,把挖掘机弄到工地,付某某说工地对方的人多,让赵*不要进去了。8月15日鹿某某和赵*打电话让他晚上多上些人继续挡工地,他就让临潼的朋友“猫”联系了30多人,他和赵*到灞*道办买了一捆洋镐把放在鹿某某的车后备箱,鹿某某和付某某在工地门口,鹿某某让他和赵*带人直接进工地,他们在工地转了一圈就出来了,把挖掘机停在工地门口。警车从后面追过来,他们还是逃脱了。当晚上了三十几个人,付某某给了他一万元,他收了8000元,又把8000元全给了朋友“猫”。8月16日赵*找到他,称鹿某某让他晚上继续“上人”,他又让“猫”联系了三四十人,当晚他和赵*开着鹿某某的车又去灞*道办买了十几根洋镐把,鹿某某开了辆车转了一圈就走了,他给叫来的人发了洋镐把,有人从开来车的后备箱把关*刀、弯镰拿下来,他手里拿了把关*砍,他和赵*带着人进了工地。工地里的人往外扔砖和石头,他们也捡起石头和砖头往工地里扔,他们继续往工地冲,工地里面的人也拿着洋镐把、砍刀跟他们打在一起,他们的人多,对方的人就往后跑,他们的人往回撤时,从工地开出来一辆铲车,把他们从临潼开来的五菱车铲了。赵*当晚给了他15000元,他把15000元全给了“猫”,让“猫”给叫来的人发钱。

28、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8月14日鹿某某提议挡赵某某的工地,他就同意了。当晚鹿某某让二强开挖掘机挡工地门,因对方工地人多,他们没敢挡。8月15日晚从工地跑出来几十个手拿洋镐把的小伙子,警车在后面追,他开车把工地闹事的小伙拉跑了。他和鹿某某、吴某某、张*等人在临潼吃饭时,鹿某某给了他1万元让给张*,张*收了8000元。次日鹿某某让他挡工地,他不愿去,并打电话让吴某某劝鹿某某不要再挡了。

29、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8月15日赵*让他到工地去,他到工地后没进去,张*和几十个小伙进了工地,过了会儿,赵*打电话让他回村把吴*的面包车开到工地门口,他把车开到工地门口后,几分钟后,工地里出来几十个小伙子上了他和王*的车,这些小伙子手里拿着木棍、砍刀,警车在后面追。次日赵*联系他去工地闹事,他就开着付某某的车去了,付某某打电话让他把车看好,不要进工地,并让他劝赵*不要再闹了。当晚20时许,他开车在灞桥桥头见到赵*、冉某某、张*,旁边停了几辆车,车上看样子都有人,赵*和冉某某上了他的五菱红光车,赵*让他往工地开,其他四五辆车也跟着开走了,赵*等人进了工地,他和冉某某没进去,过了几分钟,几十个小伙子往工地外跑,一辆挖掘机开出了工地,他就直接开车离开了。过了会儿,张*打电话说他们的人受伤了,让他和冉某某到工地门口看看,他和冉某某发现柳树下压了一个受伤的人,冉某某打了120急救电话。

30、谅解书及收条证明,被告人鹿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赵*6万元修车费,被害人赵*对四名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害人王*、解郭某某对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判处吴某某缓刑。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鹿某某、付某某为强揽工程,雇用被告人张*纠集的三十余人,持凶器追逐、恐吓、殴打他人,损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四名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鹿某某与被告人付某某共同策划犯罪,被告人张*纠集三十余人持凶器滋事,被告人鹿某某、付某某、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责任,应认定为主犯。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付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付某某仅参与了8月15日晚的工地滋事,且其主动投案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鹿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赵*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赵*对四名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且四名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从轻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害人均对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经其户籍所在地社区评估,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吴某某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六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鹿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16年9月3日止。)

二、被告人张*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9日止。)

三、被告人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

四、被告人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鹿某某,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4日被抓获,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 辩护人马岗岭,陕西*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张*,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 指定辩护人梁*、宋*,陕西*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付某某,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 辩护人柴彦军,陕西*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吴某某,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抓获,同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
  • 辩护人付*,北*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成晓红
  • 人民陪审员彭海英
  • 人民陪审员唐晓雁
  • 书记员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