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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4人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莲检刑诉刑诉(2014)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程*、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程*、赵某某及辩护人吴*、汶*、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5月12日7时许,被害人邹某某驾驶出租车行驶至本市西大街竹篱笆市北口附近,因拉载客源与盘踞在此的非法营运车辆车主、被告人王某某发生争执,王某某与随之而来的被告人谢某某、程*、赵某某及其他几人先后对邹某某拳打脚踢,致使邹某某受伤。6月18日,王某某、谢某某、程*被抓获,6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

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程*、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白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程*、赵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程*、赵某某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承认属实,对公诉人当庭所举证据无异议。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的犯罪构成要件,只是违反治安处罚法,应以治安处罚的方式对其进行惩戒教育,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程*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7时许,被害人邹某某驾驶出租车行驶至本市西大街竹篱笆市北口附近,因拉载客源与盘踞在此的非法营运车辆车主被告人王某某发生争执,王某某与随之而来的被告人谢某某、程*、赵某某等人先后对邹某某拳打脚踢,致邹某某受伤,被害人邹某某随后报警。6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程*被抓获;6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出具的出警经过;2、西安市公安局警情案件移交表及受案登记表;3、被害人邹某某报案材料;4、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被告人经过证明;5、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6、证人白某某证言;7、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程*、赵某某供述;8、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害人辨认笔录;9、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照片说明;10、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程*、赵某某户籍信息。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程*、赵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程*、赵某某所犯之罪罪名及事实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程*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某、程*等人在闹市区因争客源,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且情节恶劣,故辩护人之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4年11月17日止)。

被告人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4年11月17日止)。

被告人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4年11月17日止)。

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2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某,别名王*,男。2014年6月1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
  • 辩护人吴*,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谢某某,男。2014年6月1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
  • 被告人程*,男。2014年6月1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
  • 辩护人汶*、王*,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赵某某,男。住本市莲湖区西大街城隍庙建华东巷。2014年6月2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霍彪
  • 人民陪审员李利惠
  • 人民陪审员董安民
  • 书记员赵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