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贾*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莲检刑诉刑诉(2014)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X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X及辩护人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X于2013年4月、2014年1月至3月期间,多次在本市莲湖区西大街、北大街、北门等地尾随、拦截孕妇,拍打、触摸孕妇肚子。

1、2013年4月中旬一天,被告人贾X在本市北大街见到被害人、孕妇易X,上前搭讪。易X进入“秋林商场”躲避,贾X在商场外守候,后又尾随易X至公交车站,在易X准备乘车时触碰其手臂,并拍打其腹部一掌后逃离现场。

2、2014年1月29日上午,被告人贾X在本市陕西省妇幼保健院门口一路尾随被害人、孕妇王X,乘坐公交车在西门站下车后,拦截王X、上前搭讪。王X进入路边药店躲避,后贾X离开。2014年2月23日9时许,贾X再次在陕西省妇幼保健院门口尾随王X行至西*心医院后门,上前搭讪。王X告知要报警,贾X遂逃离现场。

3、2014年2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贾X在本市北大街“老百姓大药房”后门楼梯口,见到被害人、孕妇张X、王XX,便上前搭讪,询问二人孕期,并伸手拉扯张X的衣服,堵住去路,触摸张X的腹部。二被害人呼叫保安,贾X逃离现场。

4、2014年3月6日20时许,被害人贾X在本市北稍门人人乐超市负一层公厕附近遇到被害人、孕妇张XX,上前搭讪,并动手触摸张XX腹部。张XX见状躲避离开。

5、2014年3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贾X在本市北大街二府街十字,见到被害人、孕妇周X甲,猛击其腹部一拳,迅速逃离。周X甲经检查,下身有少量出血,胎儿未见异常。当日21时许,贾X在本市西大街“西京饭店”门口,尾随被害人、孕妇袁XX,语言调戏,并动手触摸其身体。袁XX进入城隍庙中躲避,贾X遂离开。

6、2014年3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贾X在本市西大街骆驼巷十字,见到被害人、孕妇周X乙,突然用手击打周X乙腹部后,逃离现场。

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被害人易X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贾X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曹X等人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贾X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贾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承认属实,对公诉人当庭所举证据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贾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属行为能力受限制者,对被害人未造成严重后果,属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3年4月中旬某日14时许,被害人易X从陕西省妇幼保健院做完孕前检查后,走至北大街路口时,遭遇被告人贾X。被告人贾X走到易X身前与其搭讪,询问易X怀孕情况,易X不予理睬,径直走进北大街“秋林商场”。被告人贾X在商场外守候,当被害人易X走出商场向公交车站,贾X尾随其后。在易X准备登上公交车时,贾X上前扶住易X手臂在遭到易X拒绝后,贾X突然用手拍打易X腹部一掌,随之逃离现场。

2、2014年1月29日上午,被告人贾X在陕西省妇幼保健院门口一路尾随被害人孕妇王X至北大街公交车站,跟随王X登上205公交车,在西门站尾随被害人王X下车后上前搭讪,询问王X孕期,出言轻浮。王X不予理睬,进入路边药店、银行躲避,被告人贾X见无机可乘,随之离开。2月23日9时30分许,被告人贾X在陕西省妇幼保健院门口再次尾随王X至西*心医院后门,被王X发现,被告人贾X主动上前搭讪。王X因遭遇过贾X跟踪骚扰,于是警告被告人贾X要报警,贾X见状逃离现场。

3、2014年2月27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贾X在本市北大街十字“老百姓大药房”后门楼梯口时,遇到被害人张*、王XX。见二人均为孕妇,便上前搭讪,询问二人孕期,并伸手搀扶张*、王XX。张*、王XX躲开贾X搀扶,不予理睬走上楼梯,贾X尾随其二人身后,并伸手拉扯张*的衣服。被害人张*、王XX让开道路让贾X先走,被告人贾X走到二人前方挡住去路,伸手抚摸张*腹部。张*、王XX见状大声呼喊保安,被告人贾X遂逃离现场。

4、2014年3月6日20时许,被告人贾X在本市北稍门人人乐超市负一层公厕附近遇到被害人孕妇张XX,遂即上前搭讪,询问被害人张XX怀孕情况,并动手抚摸其腹部。被害人张XX见状躲避离开,被告人贾X见无机可乘,遂即离开现场。

5、2014年3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贾X在本市北大街二府街十字由东向西沿人行道过马路时,正遇到被害人周X甲迎面过马路,被告人贾X见被害人周X甲怀孕,与周X甲在马路中间隔离带相遇时,突然用手猛击周X甲腹部,遂即逃离现场。被害人周X甲被打之后,感到腹部疼痛,当晚前往西安市*附属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下身有少量出血,胎儿未见异常。同日21时许,被告人贾X在本市西大街“西京饭店”门口,见到被害人袁XX系孕妇,遂即尾随其后,并在其身边出言调戏袁XX,并动手触摸其身体。被害人袁XX见状躲入城隍庙中,被告人贾X见无机可乘,便离开现场。

6、2014年3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贾X在本市西大街骆驼巷十字沿人行道过马路时,发现迎面过马路的被害人周X乙系孕妇,在与周X乙相遇时,突然用手击打周X乙腹部,遂即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及报案材料;2、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3、被告人贾X供述;4、被害人易X、王X、张X、王XX、张*、周X甲、周X乙陈述;5、证人张X甲、贾XX、张X乙、曹X、王XX证言;6、被害人辨认笔录;7、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说明;8、视频截图及情况说明;9、陕西西安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0、视频光盘一张;11、被告人贾X户籍信息。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X当街追逐、拦截、调戏孕妇,随意殴打孕妇,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X所犯之罪罪名及事实成立。辩护人之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贾X虽患有习惯与冲动控制障碍,但经鉴定,贾X在多次作案时,意识清楚,行为时辨认能力存在,具有完全责任能力;且多次实施犯罪,不属偶犯;被告人贾X辩护人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贾X在光天化日之下,当街屡次追逐、拦截、调戏、殴打孕妇,犯罪情节恶劣,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唯被告人贾X能当庭认罪,本院对其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贾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贾X,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2014年3月29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
  • 辩护人姚*,陕西*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霍彪
  • 人民陪审员李利惠
  • 人民陪审员杜军芳
  • 书记员赵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