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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08)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8月10日23时16分许,被告人党*酒后与刘*、赵*、杨*至本市南二环东越KTVB006包间唱歌。8月11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党*在包间内与其妻刘*发生争吵,遂用酒瓶砸扔,致使包间内的1台液晶海信TLM3233D电视机(经评估价值人民币3675元)、机柜石材台面1块(经评估价值人民币300元)、钢化玻璃茶几面1块(经评估价值人民币800元)损坏。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党*赔偿被害人陕西东*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被害人陕西东*限公司放弃对被告人党*的其余民事赔偿请求,并已实际履行。

裁判结果

上述事实,被告人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抓获证明、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公司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党*所犯罪名成立。唯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党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11日起至2008年1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党*,无业。2008年8月1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彭晓梅
  • 书记员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