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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被告人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日晚23时许,被告人王*伙同王*及另一名男子(身份情况不详,均在逃)酒后驾驶陕A切诺基轿车行至本市碑林区环城东路南端牌楼巷西口快行道时,与被害人曹*驾驶的陕A富康出租车发生追尾,曹*下车查看后提出快速理赔,被告人王*等人遂借酒对其无理谩骂,王*及另一名男子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后被告人王*与王*从陕A车上拿出木洋镐对出租车进行打砸。期间过路群众刘*使用手机,王*误认为其是在报警,遂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刘*面部、头部,后被告人王*与王*返回其驾驶的切诺基轿车上,发动汽车从后面撞击陕A出租车,将出租车撞出数十米远,致该出租车严重受损(经鉴定损失为6820元),后三人驾车逃离现场。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家属赔偿被害人曹*生出租车损失6820元,并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及陈述材料、抓获经过、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某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酒后伙同他人任意损毁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所犯罪名成立。唯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对被告人王*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2日起至2010年10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村民。2010年4月2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付德清
  • 审判员鲁向阳
  • 人民陪审员周琪
  • 书记员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