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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1)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被告人高*及其辩护人高*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5日16时许,被告人高*酒后骑电动自行车沿本市碑林区马场子由北向南行驶,至西五道巷口时撞上行人闫*、张*,被告人高*以对方撞他为由要求赔钱,并无故殴打闫*。公安人员接报警出警后,被告人高*不听民警劝说,大骂民警,并用拳头殴打民警,致使民警胡*面部、腹部软组织损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警情况说明、受伤照某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有关被告人高*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高*可依法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又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5日起至2011年10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高*,系西安仪表厂工人。2011年7月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7月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 辩护人高*,陕西*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鲁向阳
  • 人民陪审员王静
  • 人民陪审员周琪
  • 书记员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