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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3)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及其辩护人焦*、张*到庭参加了诉讼。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唐*在本市参加涉日游行时,对停放在本市碑林区东大街兴正元广场路边的车牌号为晋M号的绿色丰田越野车进行打、砸,并跳上该车顶部疯狂踩踏,后伙同他人将该车掀翻,致使车辆严重受损(经评估损失价值人民币14769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延洪波陈述、机动车保险定损报告、现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唐*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所犯罪名成立。唯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其处罚。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8日起至2013年10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唐*,无业。2012年10月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1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 辩护人焦粉菊,陕西*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张*,陕西*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姚欣
  • 书记员王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