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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X、胡XX寻衅滋事罪一案

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辩护人李XX,陕西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3)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X、李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及其辩护人冯XX、被告人胡XX及其辩护人李XX均到庭参加诉讼。因调取新的证据,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2年9月15日17时31分许,被告人胡XX、李X加入到民间组织的涉日游行队伍,当二人随游行队伍沿本市南二环路北侧逆行至兴庆路高架桥下时,二人参与对兴庆路高架桥下西边停车场内停放的银灰色汉兰达越野车(车牌号:陕A*)进行打砸,致使车辆严重受损,被损坏车辆经保险公司评估定损价值为20280元。

2、2012年9月15日17时34分许,被告人胡XX随游行队伍沿本市南二环路北侧逆行至兴庆路高架桥下东口时,参与将正在行驶的灰色尼桑小轿车(车牌号:陕A*)截停后进行打砸,致使车辆严重受损,被损坏车辆维修费用22904元。

3、2012年9月15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李X随游行队伍沿本市南二环路北侧逆行至交大商场街南沙世纪花园小区门口时,参与将停在该小区门口路边的黑色丰田皇冠轿车(车牌号:晋A*)进行打砸、掀翻,致使车辆严重受损,被损坏车辆经保险公司评估定损价值为70521元。

4、2012年9月15日17时48分许,被告人李X随游行队伍沿本市南二环路北侧逆行至交大商场街兰蒂斯城小区门口时,参与将停在该小区门口人行道上的车号为陕A*的红色铃木雨燕小轿车打砸、掀翻,致使车辆严重受损,被损坏车辆经保险公司评估定损价值为4304元。

5、2012年9月15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胡XX随游行队伍沿本市南二环路北侧逆行至交大商场街常春藤小区门口时,参与将停在该小区东门口路边的黑色尼桑风度小轿车(车牌号:陕A*)打砸、掀翻,致使车辆严重受损。

6、2012年9月15日18时02分许,被告人胡XX、李X随游行队伍沿本市南二环路北侧逆行至交大商场街常春藤小区门口时,二人参与将停在该小区门口人行道上的红色丰田RAV4型越野车(车牌号:陕A*)打砸、掀翻,致使车辆严重受损,被损坏车辆经保险公司评估定损价值为23739元。

7、2012年9月15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李X随游行队伍沿本市南二环路北侧逆行至交大商场街交大二村西门口时,参与将停在该小区门口路边的黑色尼桑蓝鸟小轿车(车牌号:陕A*)打砸、掀翻,致使车辆严重受损,被损坏车辆经保险公司评估定损价值为10288元。

综上,被告人李X参与打砸车辆5辆,车辆定损价值共计129132元;被告人胡XX参与打砸车辆4辆,车辆定损价值共计6692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可证。1、被害人报案及陈述材料。各被害人对其车辆被砸过程进行陈述。2、抓获经过。公安机关于2012年9月15日下午将二被告人抓获。3、现场截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及被砸车辆情况。4、指认照片,二被告人对犯罪现场进行指认。5、车辆保险定损单及车损确认书。经各保险公司评定,被砸陕A*银灰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定损价值20280元、陕AE6612灰色尼桑小轿车定损价值22904元、晋A*褐色丰田皇冠小轿车定损价值70521元、陕A*红色铃木雨燕小轿车定损价值4304元、陕A*红色丰田RV4越野车定损价值23739元、陕A*黑色尼桑蓝鸟小轿车定损价值为10288元。各车主对上述定损价值予以确认。6、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人身份情况。7、二被告人供述笔录,其对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上述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亦无异议,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胡XX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胡XX所犯罪名成立。其辩护人有关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李X、胡XX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5日起至2014年6月14日止)。

二、被告人胡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5日起至2014年3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О一三年七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X,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蓬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系装修工人,住四川省蓬溪县XX镇XX村XX社XX号。2012年9月1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9月1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 辩护人冯XX,陕西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胡XX,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初中文化,系西安*有限公司业务员,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XX乡XXX村X组XXX号。2012年9月1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9月1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鲁向阳
  • 人民陪审员崔来军
  • 人民陪审员冯莲凤
  • 书记员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