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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XX犯寻衅滋事罪

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3)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赫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赫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16日21时,被告人赫XX酒后在本市碑林区邮电北巷,拦截路上行驶的车辆,后将陈XX驾驶的K35路公交车拦停后,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在公交车挡风玻璃上敲打,并威胁司乘人员,造成该地交通拥堵。后被公安人员制服并带离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赫XX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工作追记、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赫XX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赫XX所犯罪名成立。唯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赫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13年9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О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赫XX,男,1960年2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西安市莲湖区XXX村XX号。2013年5月16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5月1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鲁向阳
  • 书记员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