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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4)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郝*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在本市碑林区文艺北路的华*院与凯撒宫洗浴中心交界处于行人发生口角,为泄愤用脚踹停放于凯撒宫门前的汽车,被凯撒宫保安制止并发生争执,遂蹿至华*院厨房内取出2把菜刀返回,将停放于此的羚羊牌汽车(车牌号为陕A84587)的后备箱砍了两刀(经评估损失价值650元),并持刀挥舞,扬言要砍在场群众及民警,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后被公安人员制服。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3日起至2015年3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某某,男。2014年6月3日因寻衅滋事被羁押,2014年6月13日被逮捕。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鲁向阳
  • 书记员郑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