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白*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4)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蒋*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调取相关证据,被告人白*申请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3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白*饮酒后来到本市南二环武警医院对面的人行天桥下,适逢被害人李*某、刘某某驾车至此,被害人刘某某准备下车时,被告人白*拉开后车门将被害人刘某某扑倒在车后座上,并在其身体上乱摸,被害人李*某见此情形,便上前拉开被告人白*,被害人刘某某趁机逃脱。随后,被告人白*对被害人李*某进行辱骂、追逐、殴打,致其头部外伤、前额皮肤软组织挫伤,并将其所佩戴的眼镜打烂、苹果牌手机1部摔坏(因被害人已将手机维修,故无法进行价格评估)。后被告人白*继续辱骂、追逐被害人李*某至本市刘家庄西门附近的一银行处方停止追赶,乘坐出租车离开。被害人李*某报警后,亦乘出租车追赶被告人白*至本市铁安一街内一个烤肉摊前。被告人白*见被害人李*某追踪至此,遂继续对被害人李*某进行辱骂,用烤肉摊上的啤酒瓶向被害人李*某扔砸,并用啤酒瓶砸向自己的头部,后被接警赶到的公安民警捉获。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白*带至附近的西安*急诊科对其伤口进行包扎治疗时,被告人白*拒不配合缝合治疗,并辱骂在场的医护人员和保卫人员,将输液设施、治疗盘打落在地。

本院查明

另查明,破案后被告人白*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李某某赔偿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诊断证明书、西安市第九医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情况说明、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谅解材料、被告人白*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在公共场所随意追逐、辱骂、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白*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其家属已代其向被害人李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白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白*,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7月3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8月1日因涉嫌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宋博
  • 书记员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