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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新检刑诉(2011)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09年10月19日晚,叶*(已判刑)、王*(在逃)在本市建工路“金巴黎夜总会”内因损坏灯具赔偿问题与店内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次日23时许,叶*、王*再次到“金巴黎夜总会”与店内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后叶*、王*电话通知王*(已判刑),该王纠集被告人董某某和杨*(在逃)等人驾车驶入“金巴黎夜总会”院内,持木棒、铁棍等凶器冲入该店内打砸,将被*某某、李*等人打伤,砸坏玻璃酒柜、神舟牌液晶显示屏等物后逃离现场。经西安交*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严重类型),并已达九级伤残;李*的损伤属轻伤,并已达十级伤残。西安市*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砸毁的物品价值人民币8120元。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家属与被*某某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和解并赔偿被*某某部分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无异议,亦不做辩解,且有被害人马某某之弟马*的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马某某、李*的陈述,证人马*、寇某某、丁*、向*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提取作案工具笔录及照片,证人寇某某辨认被告人董某某笔录及照片,同案犯叶*、王*的供述,被害人马某某的病历、诊断证明,西*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西安市*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2011)新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董某某指认作案现场笔录、照片及其供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任意损毁私人财物,并致二人轻伤,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董某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系本案从犯,其当庭能自愿认罪,并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董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董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8日起至2013年3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董某某,男。2011年7月1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焦继军
  • 人民陪审员陈妮娜
  • 人民陪审员王文丽
  • 书记员韩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