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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4)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3日晚11时许,被告人刘*伙同上官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雁塔区田家湾村口“某某自助小火锅”店内门口,使用钢管、匕首随意殴打被害人秦某某、杨*,刘*持刀将秦某某左大腿内侧捅伤。经鉴定,秦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刘*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刘*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不作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月3日晚11时许,被告人刘*伙同上官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雁塔区田家湾村口“某某自助小火锅”店内门口处,因琐事与被害人秦某某、杨*发生口角,刘*遂掏出上官某某随身携带的刀具将秦某某左大腿内侧捅伤。经鉴定,秦某某系锐器致左大腿刺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本院审理期间,同案犯上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已与被害人秦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秦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孙国民、秦石师自愿撤回对被告人刘*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证明,同案犯上官某某因其朋友刘*甲被秦某某捅伤于2014年1月4日凌晨零时40分许报警,民警到现场将伤者刘*甲送往医院救治,同时将上官某某带回审查。

2、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月4日,民警在办理刘*甲被伤害案时,询问上官某某时发现其涉嫌寻衅滋事。经审查,上官某某对其伙同刘*寻衅滋事的事实供认不讳,并配合民警在本市田家湾村“银河网吧”将刘*抓获。

3、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2014年1月3日晚10点左右,他和李*甲、常某某、水*(化名王*)及其男朋友杨*在田家湾村口“某某自助小火锅”吃饭。到11点左右,有两个男子(经被害人秦某某辨认系上官某某和刘*)进来,上官某某拿出一根钢管把杨*叫到外面去,刘*持刀将在的左大腿内侧捅了一刀。他就走到田家湾村子里的一个小商店买了一把水果刀装在裤子口袋里。往回走时碰到了刘*、上官某某和另外一个男孩(刘*甲),上官某某在他的头上打了两拳。刘*说回去取钱,让上官某某和刘*甲带他去医院看病。李*甲和常某某也陪他一起去了建材医院。到了医院,他自己掏钱挂了号,发现上官某某和刘*甲不见了,他和李*甲、常某某三人在医院门口找到了正在打电话的上官某某,他听见上官某某说不给他拿钱看病。刘*甲在旁边说让他自己拿钱看病,他就掏出水果刀在刘*甲上身右侧捅了两刀,刘*甲向东跑,他在后面追,追了几步就停下来。然后他和李*甲、常某某乘坐出租车到北方医院看病。

4、证人李*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3日晚10点左右,他和秦某某、常某某、水*(化名王*)及其男朋友杨*在田家湾村口“某某自助小火锅”吃饭。到11点左右,有两个男子(上官某某和刘*)进来,杨*叫这两人一起喝酒,不知怎么回事,杨*和上官某某、刘*一起出去了,他和秦某某、常某某、水*也跟着出去了。当时,秦某某和刘*发生争执,刘*跑到上官某某跟前拿了什么东西,然后跑到秦某某跟前,上官某某拿了钢棍在秦某某后背打了一下,秦某某就朝村子方向跑去,他和常某某也跟着,跑到一家商店,才发现秦某某左大腿在流血。秦某某说是被刘*捅伤的。秦某某在商店买了一把长约20厘米水果刀。他们三人往火锅店方向走,碰见了刘*、上官某某和另外一个穿黑衣服的男孩(刘*甲),刘*给秦某某说店门没关,就走了。上官某某在路上挡了一辆出租车,他们五人一起来到建材医院,常某某挂了号,医生看完说伤势比较重需要动手术,费用大概3000元。上官某某就出去了,在医院门口,发现上官某某在打电话。刘*甲说看病的钱还得他们自己解决,他当时没注意,就看见秦某某拿着水果刀在追刘*甲,刘*甲向东跑了。他和常某某也跟着跑过去,因为秦某某腿受伤了没追上。他和常某某将秦某某送到北方医院,秦某某将水果刀给他让他拿着,还说自己拿刀捅了刘*甲两刀。2014年1月4日上午9时许,常某某借了5000元钱,他们交了3000元住院费。

5、证人常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3日晚10点左右,他和秦某某、李*、水*(化名王*)及其男朋友杨*在田家湾村口“某某自助小火锅”吃饭。到11点左右,有两个男子(经常某某辨认系上官某某和刘*)进来,杨*叫这两人一起喝酒,不知怎么回事,杨*和上官某某、刘*一起出去了,他和秦某某、常某某、水*也跟着出去了。当时,秦某某和刘*发生争执,刘*跑到上官某某跟前拿了什么东西,然后跑到秦某某跟前,上官某某拿了钢棍在秦某某后背打了一下,秦某某就朝村子方向跑去,他和李*也跟着,跑到一家商店,才发现秦某某左大腿在流血。秦某某说是被刘*捅伤的。秦某某在商店买了一把长约20厘米水果刀。他们三人往火锅店方向走,碰见了刘*、上官某某和另外一个穿黑衣服的男孩(刘*甲)。刘*给秦某某说店门没关,就走了。上官某某在路上挡了一辆出租车,他们五人一起来到建材医院。常某某挂了号,医生看完说伤势比较重需要动手术,费用大概3000元。上官某某就出去了,在医院门口,发现上官某某在打电话。刘*甲说看病的钱还得他们自己解决,他当时没注意,就看见秦某某拿着水果刀在追刘*甲,刘*甲向东跑了。他和李*也跟着跑过去,因为秦某某腿受伤了没追上。他和李*将秦某某送到北方医院,到了医院才听秦某某说自己拿刀捅了刘*甲两刀。他问他姐姐常丹*借了5000元钱,他帮秦某某交了3000元住院费。

6、证人杨*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3日晚9点左右,他女朋友水*(化名王*)打电话让他去田家湾村口“某某自助小火锅”吃饭,到了之后发现秦某某、李*甲和常某某也在,水*说她朋友过来陪他喝酒。大约11点左右,水*说她朋友来了。他看见走进来两名男子(经杨*辨认系上官某某和刘*),上官某某走到他跟前对他说“你轴的很,往外走”,他走了大概两三米,上官某某用右胳膊从后面搂住他脖子,并用一把匕首顶在他右耳后面将他顶出门外,把他的右耳划了一下。刘*走上前问上官某某借匕首,然后用刀捅在秦某某的右大腿前侧,上官某某用钢管打在秦某某的背上。这时,有人喊“110来了”,除他和水*之外的人都逃跑了。

7、证人水*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3日晚9点左右,她和她男朋友杨*,还有秦某某、李*、常某某五人在田家湾村口“某某自助小火锅”吃饭。大约10点多,上官某某给她打电话约她吃饭,她就让上官某某过来找她,并告诉上官某某吃饭的地点。过来一会儿,上官某某和一个男子(经水*辨认系刘*)一起来到她们吃饭的火锅店,上官某某嫌杨*说话声音大,就拿出一个警棍和一把匕首,用右胳膊搂住杨*的脖子让杨*到外面说话。她们几个都跟着出去了,她发现杨*的右耳朵流血了。这时,刘*说秦某某骂人,就从上官某某手里抢过匕首扎在秦某某大腿上,这时有人喊警察来了,其他人都跑了。她给杨*简单处理了一下伤口,然后打电话报警了。过了一会儿上官某某打电话说他们准备到建材医院给秦某某看病,让她过去,她没有去。

8、西安市*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秦某某系锐器致左大腿刺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9、辨认笔录

(1)同案犯上官某某的辨认笔录证明,上官某某辨认出秦某某就是持刀捅伤刘*的人。

(2)证人常某某的辨认笔录证明,常某某辨认出上官某某就是2014年1月3日晚,在田家湾村口“某某自助小火锅”门口用钢棍殴打秦某某的人。

(3)证人水*的辨认笔录证明,水*辨认出上官某某就是2014年1月3日晚,在田家湾村口“某某自助小火锅”门口寻衅滋事的人。

(4)证人水*的辨认笔录证明,水*辨认出刘*就是2014年1月3日晚在田家湾村口“某某自助小火锅”门口用刀捅伤秦某某的人。

(5)证人杨*的辨认笔录证明,杨*辨认出上官某某就是2014年1月3日晚在田家湾村口“某某自助小火锅”门口殴打自己的人。

(6)证人杨*的辨认笔录证明,杨*辨认出刘*就是2014年1月3日晚在田家湾村口“某某自助小火锅”用刀捅伤秦某某的人。

(7)被害人秦某某的辨认笔录证明,秦某某认出上官某某就是2014年1月3日晚,在田家湾村口“某某自助小火锅”店门口殴打他的人。

(8)被害人秦某某的辨认笔录证明,秦某某认出刘*就是2014年1月3日晚在田家湾村口“某某自助小火锅”店门口用到捅伤他的人。

10、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刘*指认田家湾村口“某某自助小火锅”店就是其2014年1月3日用刀捅伤秦某某的地点。

11、我院(2014)新刑初字第0029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12、同案上官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1月3日晚11点左右,王*(水*)给他打电话说自己被几个男的缠住喝酒,让他过去把那几个人支走。他就叫上刘*一同到了田家湾村口“某某自助小火锅”店,见到了王*和其他几个男的。他和坐在王*身边的男子(杨*)发生争执,他就把杨*带到火锅店门外东侧10米左右的地方说话,大概过了两分钟刘*跑过来从他右侧裤兜里掏出刀,就在秦某某的腿上捅了一下,这时杨*在他身上踹了一脚,他就从兜里拿出钥匙在杨*耳朵上划了一下,之后被人拉开。他准备将秦某某送往医院看病,在火锅店门口碰见刘*甲,他就和刘*甲一起把秦某某送往建材医院看病,秦某某的两个朋友(李*甲、常某某)也跟着一起去了。医生给秦某某看病的时候,他电话响了,他就到医院门口西侧50米的地方接电话,接电话的过程中他无意中看到刘*甲躺在医院门口西北角的地上,秦某某正用脚踩了刘*甲一脚,然后刘*甲站起来向东跑,秦某某和李*甲、常某某在后面追。他赶紧挂掉电话,也在后面追,追至百草堂的时候,看到秦某某和李*甲、常某某坐上出租车向东走了。他赶紧拨打120和110,110警察来了之后把刘*甲送往建材医院救治。

13、被告人刘*的供述证明,2014年1月3日晚11点左右,上官某某说其女朋友王*(水*)被几个男的缠住喝酒,让他陪同过去看看是怎么回事。他就和上官某某一同到了田家湾村口“某某自助小火锅”店,见到了王*和其他几个男的。上官某某将坐在王*身边的那个男子(杨*)叫到外面,他也跟着出去。这时,秦某某拿了个啤酒瓶,他上前阻拦,秦某某要打他,他便问上官某某要刀,然后朝秦某某的右大腿上捅了一刀。他看到秦某某腿上流血,秦某某要求他给看病,他说要回去关店,就把刀还给了上官某某。这个时候刘*甲过来了,上官某某就和刘*甲一起把秦某某送去了建材医院。和秦某某一起吃饭的两名男子(李*甲、常某某)也一起去医院了。他回到理发店,上官某某给他打电话说秦某某的病建材医院看不了。过了一会儿,上官某某又打电话说刘*甲让对方给捅了,他就坐车到建材医院,但没有见到上官某某,打上官某某的电话也没人接,他就回去了,直到早上6点多被民警抓住。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所犯寻衅滋事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唯被告人刘*能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实际执行自2014年1月4日起至2016年4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刘*,男。2014年1月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孙宝霞
  • 代理审判员郭敏人民陪审员王文丽
  • 书记员王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