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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平平故意伤害罪,任向*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一刑诉(2014)0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任*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王*、王*、王*、王*、汪*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仝和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王*、王*、汪*及其诉讼代理人王*、熊某某,被告人任*及其辩护人李某某、被告人任*及其辩护人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9月4日15时许,在西安市*道办事处山任村任二组一婚宴上,因部分村民对本村民房拆迁工程让外村人拉运不满,作为村组干部的被告人任*随声附和。婚宴结束后,任*指使部分村民阻挡施工。当工地负责人张*带领几名工作人员前去处理时,与部分村民发生厮扯,引起厮打。被告人任*分别在王*辛的胸部、王*丁的左上腹部、汪*的右小臂各刺一刀后逃离现场。王*辛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辛系被他人使用单刃刺切器刺破右心室,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王*丁腹部损伤构成重伤;汪*右前臂损伤构成轻伤。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平平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向峰指使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王*、王*、王*丙诉请判令被告人任平平赔偿死亡赔偿金414680元、丧葬费22165元、停尸费360元、抢救费946.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营养费30元、护理费900元、交通费500元、办理丧葬事宜费用32700元、任*被扶养人生活费14355元、王*被扶养人生活费114840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共计701506.1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丁诉请判令被告人任平平赔偿医疗费34958.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营养费510元、护理费1700元、误工费70500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137148元、鉴定费900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共计277926.7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诉请判令被告人任平平赔偿医疗费79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1320元、护理费4300元、误工费1924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17920元,共计53164元。

庭审中,被告人任平平对起诉书指控他的犯罪事实承认属实。其辩护人提出:1、任平平的行为属防卫过当;2、任平平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对任平平减轻处罚。被告人任*否认起诉书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任*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任平平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2日,西安市*道办事处与西安骊*限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代王街道办事处山任村整个拆迁过程中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的拆除垃圾的拉运由西安骊*限公司负责完成。同年9月4日15时许,在山任村任二组一村民的婚宴上,部分村民提出对本组民房拆除的垃圾由他人承包表示不满,作为村治保主任、二组副组长的被告人任*也参与其中,并提出让在场的村民前往施工现场阻挡施工。婚宴结束后,任*指使包括被告人任平平在内的部分村民前去现场阻挡施工。当西安骊*限公司负责人张*带领被害人王*、汪*等人前来处理问题时,与部分村民发生冲突。任平平持刀分别在被害人王*的胸部、王*的左上腹部、汪*的右小臂处各刺一刀后逃离了现场。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王*系被他人使用单刃刺切器刺破右心室,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王*腹部损伤构成重伤,伤残等级属八级;汪*右前臂损伤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证明,2013年9月4日16时20分,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代王派出所接李*报案称,在代王街道办事处山任村任二组拆迁工地发生打架,即出警赶赴现场。同月6日,嫌疑人任*在渭南市华山路“蓝天旅馆”被抓获,嫌疑人任*到公安机关投案。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扣押清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西安市*道办事处山任村二组与三组交界处,中心现场位于山任村二组任新*家门前村道上。中心现场东为拆迁工地及向东去村道,南侧为向南方向村道,西侧为任新*家,北侧为向北去村道。在东距任新*家东墙12m、北距任新*家北墙2m、西距东侧村道道沿1.8m处有一110110cm范围滴落血迹(已提取,图中标记为1)。该血迹向东北方向延伸(图中标记为2)至村道东侧路沿处。该处东距任新*家东墙16m、南距任新*家北墙5.5m、东距村道东侧路沿80cm处有一处10099cm范围的滴落血迹及带血石块(已提取,图中标记为3)。在该处血迹向东1m、向北0.6m处有带血烟头及石块(已提取,图中标记为8)。该处血迹向南30cm处有一处1050cm成串滴落血迹及带血石块(已提取,图中标记为4)。在西距村道西侧路沿3m处、东距任新*家东墙8m处、北距任新*家门前水泥路面南侧道沿35cm处有滴落血迹(已提取,图中标记为6)。在东距任新*家东墙16m处村道西侧道沿处有一处3050cm的血泊(已提取,图中标记为5)。在此血迹南侧有一被遗弃的洋镐把(已提取,图中标记为7)。另从证人安某处提取被告人任平平的红色夹克一件。

3、现场指认笔录、情况说明及照片证明,被告人任*任村二组村道标号为“山任村-台南-”电杆下即是其作案现场;指认山任村二组任高*家门前一木头堆旁即是其丢弃作案刀具的地方。经现场搜寻,未果。

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混杂辨认,被告人任平平辨认出王*辛系被其用刀捅伤的其中一人,但其未能辨认出被害人王*丁、汪*;被害人王*丁、汪*辨认出被告人任平平即是持刀捅伤他们的人;被告人任平平辨认出其作案时所穿红色夹克。证人王*乙经对被害人尸体进行辨认,确认死者系其父亲王*辛。

5、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证明,在送检的任*家门前路面血迹⑤和带血石头⑥以及带血木棍中检出人血,均为王某辛所留;在送检的任平平红色上衣和任*家门前路面血迹⑦中检出人血,均为任平平所留;在送检的任*家门前路面血迹①、路面血迹②、带血石头③、带血石头⑧、带血烟头④中检出人血,均为汪*所留。

6、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情况说明证明,王*辛因胸部锐器伤于2013年9月4日死亡。

7、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明,王*辛额部左侧眉上可见7.08.0cm的皮肤擦挫伤,左颧部可见6.06.0cm的擦挫伤;剑突偏左有3.61.8cm的复合刺切创口,上端可辨两个创角,创角上钝下锐,创缘光滑整齐,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深达胸腔。解剖检验,常规切开头皮,头皮下额左侧对应擦挫伤处有一6.04.5cm的头皮下出血。切开颈、胸、腹部,胸壁剑突偏左可见一2.80.4cm的创口,深达胸腔,心包间附着大量血凝块,去除血凝块可见心包前壁有一长2cm创口。打开心包,可见心包内有血凝块及暗红色血液约500ml,右心室前壁有一1.50.3cm创口,深达右心室。分析,王*辛的损伤主要表现为左胸部刺创,该创腔向内贯通刺破右心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该伤为致命性损伤;左额及左颧部擦挫伤为非致命性损伤。根据创口创角一钝一锐及胸部创口长2.8cm、创缘光滑、创腔内未发现组织间桥的特征,推断其致伤物为宽约2.5cm的单刃刺切器。检验意见:王*辛系被他人使用单刃刺切器刺破右心室,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程度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王*丁横结肠系膜破裂伤,胃后壁浆肌层小弯侧裂伤,空肠浆膜层裂伤。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王*丁腹部损伤构成重伤,其伤残等级为八级。汪*右手指伸肌、小指伸肌、尺侧腕伸肌及尺侧腕屈肌断裂,前臂尺掌侧尺神经鞘损伤;治疗后,其右小指屈曲略微受限,右前壁近肘关节尺侧留有一15.50.3cm的疤痕。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汪*右前臂损伤构成轻伤。

9、协议书证明,2013年8月12日,西安市*道办事处与西安骊*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山任村整个拆迁过程中所有地面建筑物的拆除垃圾的拉运由西安骊*限公司负责完成。

10、被害人王*的陈述证明,2013年9月4日16时许,他开车在山任村拆迁现场排队等装车,旁边山任村二组一户居民家正在办喜事。当他的车排到准备装垃圾时,从办喜事那家出来一群人,为首的是一个穿绿色短袖叫“向*”(指任向*)的人,任向*喊着让挖掘机停工,挖掘机就停下了。工地上的人就给负责人打电话,他就在一边等着。任向*对在场的村民说大伙都不要干别的事了,把挖掘机挡住,每人每天五十块钱,那些村民就喊着把挖掘机挡住了。过了一会儿,拆迁项目负责人张*到了现场,把任向*拉到一旁说了一会儿后,过来对工人说过半个小时继续动工,看谁敢挡,张*说完后就离开了现场。那伙村民还在挡着,任向*喊着让挡住。又过了一会儿,张*、他伯父王*、他堂哥王*和张*的表弟汪*及代王街办的干部共六、七个人一起到了现场。这时,任向*不见了。张*就招呼工人装车,但村民们继续阻挡。这时,任向*过来了,后面跟着一个穿红上衣、四十岁左右的男子(指任平平)。汪*就用拳头打任向*,任平平过来就打汪*,汪*转身就和任平平厮打,他和王*、闫*也过去打任平平,他用膝盖在任平平身上顶了两下。任平平半蹲在地上,突然从怀里抽出一把刀,在他腰部捅了一下,他就跌倒在了南北水泥路西侧的水渠里了。他看见王*倒在了地上,汪*的一只胳膊也流血了。任平平捅完人后就向南跑了。捅人用的刀长约20cm,尖头,刀刃好象有些生锈。

11、被害人汪*的陈述证明,2013年9月4日15时许,他到山任小学山任拆迁指挥部找他表哥张*。张*说他有急事,他就和张*一起到了案发现场。现场围了好多村民,村民们议论着不让拉运建筑垃圾。有一个穿迷彩服的五十多岁的男子站在一堆建筑垃圾上,离挖掘机很近。他害怕那男子被挖掘机碰了,就过去拉那男子,结果两人都倒在了地上。那男子就在他眼部打了一拳,不知谁用砖在他头上打了一下。接着,双方就乱打开了。他看见王*丁用手捂着肚子,说那小伙(指任平平)用刀把他捅了一下。任平平过来捅他,他用手挡了一下,刀戳在了他的右胳膊上,流血了。任平平戳完他后,又去戳站在旁边的王*辛,王*辛就倒在地上,口、鼻部都流血了。

12、证人李*的证言证明,他系代王街道办事处干部。2013年9月4日16时许,他正在山任小学内拆迁指挥部办公,突然听到外面拆迁工地有吵杂声。他一出指挥部大门,就看见南面拆迁工地有二、三十人在厮打。他发现王*辛左胸口处有一刀伤口在流血,在不远处的任*拿着一把匕首,正被几个人拉着,他让任平平把刀放下。正说着,他看到王*辛一头栽倒在地,有几个人就去扶王*辛。他看到王*丁用手捂着腰部,王*丁说他被刀戳了,汪*的胳膊也被刀戳了,张*头部在流血,听人说是被砖砸的,他还听说闫*也受伤了。大伙将受伤的人送走后,他就给代王派出所打电话报了警。任平平拿的是一把长约20cm的尖刀,具体特征他说不清楚。打架的具体情况他没看到,他只知道负责拆迁的张*带着丈量组的几个人到山任村二组去丈量拆迁户的房屋,二组副组长任*及一些村民阻挡丈量,并且阻止正在进行的拆迁施工,双方发生了冲突。

13、证人孙*的证言证明,他系代王街道办*治办副科长。2013年9月4日15时30分许,他和张*等人在山任村村民任新峰家评估庄子,有人喊不要量了。任新峰之父任茂*说是任平平喊不要量了。他便给二组副组长任*打电话,任*说他被群众围了,来不了。他们评估完后,走到二组与三组交界的南北水泥路时,发现水泥路上有许多血滴。后来,他听说打架了,张*等人受伤了,其中还死了一个人。

14、证人闫*的证言证明,他系山任村拆迁垃圾清运承包人。2013年9月4日15时许,他接到司机王*戊的电话称挖掘机被村民挡了,他就给张*打电话汇报了此事。他赶到现场时,张*和街办的几个人已经在现场和村民协商。不一会儿,王*辛、汪*和一个他不认识的小伙也到了现场。张*让挖掘机开始施工,一个穿迷彩服的村民站在废弃的转堆上阻挡挖掘机施工。汪*就上去拉那个穿迷彩服的人,两人一块摔了下来。穿迷彩服的人拿起一块砖在汪*头上砸了一下,两人就厮打开了。他回头看见张*和任*在一起厮扯,他和汪*便冲了过去,汪*在任*脸上打了一下。这时,山任村的村民都往上扑。有一个穿红色夹克的村民(指任平平)刚扑到跟前,他就从后面拉住任平平的衣服把他摔倒了,将他按倒在地。不知谁用砖在他的右眼处砸了一下,他就什么都看不清了。过了两分钟,他看到王*丁倒在水渠里,王*丁说他被人捅了一刀。他又看到王*辛手拿一根木棍在追任平平,王*辛刚把木棍举起来就倒下了。他跑过去看见王*辛趴在地上,口、鼻部在流血。张*的头被打烂了,汪*的胳膊被人捅了一刀。

15、证人王*的证言证明,他系在案发现场开挖掘机的司机。2013年9月4日16时许,他正开车,有几十个村民围了过来。其中一个穿迷彩服的(指栗广峰)站到建筑垃圾上阻挡施工,他就给老板闫*打电话。过了一会儿,张*带着几个人来到现场,闫*也到了现场。汪*上去拉栗广峰,两人厮打在了一起。他看到王*趴在地上,是被一个穿红衣服的人用刀捅的。

16、证人张*的证言证明,他系山任村整体搬迁拆除工程指挥部副指挥。2013年9月4日15时左右,街办凌*主任告知其山任村的任*、任平平阻挡,不让评估,他即赶赴现场,他看到村民挡住运垃圾的车不让走。他们一方有他表弟汪*及王*、王*的侄子(王*丁)、凌*、挖掘机司机闫*等人。当时的现场比较混乱,有个村民用砖头砸了汪*的头,他上去把人拉开了。他回头看见王*骑在任平平身上,他过去把两人拉开。他看到任平平手里有一把匕首,上面有血,他抓住任平平的领口,说“你还拿刀戳人呢”,任平平说“他打我呢”。他转身看见王*趴在了地上,他把王*翻过来,王*胸口、嘴角都在冒血,就拨打了“120”。这时,任平平不见了。汪*的胳膊被刀戳伤了,谁戳的他没看见,闫*的眼睛被人用砖头砸伤了,他的头在他扶王*时也被人用砖砸了一下,听说王*丁也受伤了。王*是被任平平用刀戳死的。

17、证人王*的证言证明,他系被害人王*之子。2013年9月4日15时许,他和王*一起到山任小学拆迁指挥部找街办干部宁*、宁*不在,但见到了负责拆迁的张*及汪*等人。闲聊中,他们听说工地被村民挡了,他和王*及张*、汪*、凌*等人一起去了拆迁工地。到现场后,他看到工地废弃的砖堆上站了一个穿迷彩服的村民,挡着挖掘机不让施工。汪*就上去拉穿迷彩服的人,两人厮扯着从砖堆上下来后,就厮打开了。当时场面有些混乱,村民们都围了上去,他和王*、张*、王*、闫*等人就上去拉,不知谁把汪*的头打得流血了。双方被拉开后,任向*来了。不知为啥,任向*和王*厮拉开了。他见状,就上去在任向*的脸上打了一拳。他一回头,看见王*在水渠里,手捂着肚子,王*说有个穿红衣服的人拿的刀子。他把王*从水渠里扶上来后,看见一个人扶着王*,王*给他指了一下,说穿红衣服的男子拿的刀子,他看见穿红衣服的人往村道方向跑了。他看到王*嘴里有血,胸口被戳了一刀。他和其他人一起把王*送往临*民医院抢救,但没有救过来。他确定死者系其父亲王*。

18、证人凌*的证言证明,他系代王街道办事处副主任。2013年9月4日15时许,张*对他说拆迁工地被村民挡住了,让他一块去看一下。到现场后,他发现有二、三十个村民围在施工机械旁不让施工,一个穿迷彩服的村民站在一堆建筑垃圾上阻挡施工。汪*上去把穿迷彩服的人拉下来,两人厮打在了一起,汪*的头流血了。有的村民上前混打在了一起,场面十分混乱。他和张*等人上去拉架,双方都停了手。张*和二组的副组长任*说,这事应由任*负责,任*可能喝了酒,就和张*争吵起来了。汪*过来,打了任*一拳,周围的村民又围了上来,和汪*厮打。这时,王*走到他身旁,说有人拿刀把他戳了,王*说完就倒在地上。他赶紧组织人将人送往医院抢救,到医院时人已经死了。他没有看到谁戳的王*,但当时王*对他说有人拿刀把他戳了的话时,他看到张*抓住任平平的领口,任平平手里拿着一把刀,王*还拿一根棍子要去打任平平,但还没有打就栽倒了。王*应该是被任平平用刀戳的。

19、证人宁*的证言证明,他系代王街道办事处土地科科长。2013年9月4日16时许,他在拆迁指挥部听到有人喊,说拆迁工地有村民阻挡施工。他赶到现场时,发现有二、三十个村民在阻挡施工,张*等人在劝村民不要阻挡施工,汪*在一堆建筑垃圾上与一个穿迷彩服的村民拉扯,两人都从上面滚落下来。这时,有人喊打,围观的村民就涌上来,和拆迁组成员厮打在了一起,场面十分混乱。他看到村民任平平手拿一把匕首走到王*跟前,向王*腰部刺了一下,并将王*蹬到了一旁的水沟里。随后,任平平又持匕首去刺站在一旁的汪*,汪*用右胳膊挡,右胳膊被刺伤。汪*被捅后,就跑离了现场。任平平又持匕首去刺站在汪*旁边的王*辛,刺在了胸口偏左的部位。王*辛拿起一根木棍准备去任平平,刚跑了两步,就栽倒在了地上。他看到地上流了好多血,王*辛胸口的伤口在流血,口、鼻也在流血。另外,张*头部受伤,闫*右眼部受伤。村民一方他能叫上名字的人有任向*、任*等。

20、证人孙*的证言证明,他系给闫*开挖掘机的司机。2013年9月4日16时许,另一个司机王*戊在开挖掘机,他在旁边休息。二组二十多个村民过来,挡着不让装车,闫*来后就和村民协商。过了一会儿,双方就打起来了。他看见一个穿红色外套的小伙(指任平平)手拿一把刀子,朝一个站在水渠旁的穿黑色T恤的五十多岁的男子冲过去,用刀在那男子腰部捅了一刀,并用脚将那男子蹬到了水渠里。那个男子站起来,手捂肚子,手上有血。任平平又持刀向站在他旁边的一个穿黑色T恤的五十多岁的男子左胸部捅了一刀,被捅的男子拿起一根木棍,跑过去准备打任平平,但跑了两步就栽倒在了地上,衣服胸口上都是血,嘴里也在流血,地上流了好多血。这时,一个穿蓝白相间T恤的四十多岁的男子跑过来夺任平平手中的刀,被任平平在右胳膊上捅了一刀。

21、证人王*的证言证明,他系在现场的拉土车司机。2013年9月4日15时许,他看到张*、汪*等人和山任村的村民在打架,参与的村民有二十个人左右。他看见山任村一个穿红色夹克的小伙(指任平平)手拿一把刀戳汪*,戳在了汪*的右胳膊部位。和汪*一起的穿黑色短袖的男子去挡任平平,他还没看清咋回事,去挡任平平的那个人转身向东走了两步就趴在了地上。张*的头上也流血了。

22、证人黄*的证言证明,他系代王街道办事处职员。2013年9月4日16时许,他在山任小学门口听说前面打架了,他就赶往现场。他看到村道围了一群人,任平平手拿一把匕首,他让任平平往回走。此时,他听人说王*辛倒地了,他回头看到王*辛倒在地上。张*头部有伤,汪某头部、胳膊上有伤。

23、证人任某乙的证言证明,他系山任村二组村民,2013年9月4日16时许,他在现场看到村民栗*站在拆迁废弃的砖堆上不让施工,周围有许多村民,还有一些拆迁办的人。汪*就上去拉栗*,两人厮打在了一起。汪*捡起一块砖把栗*的头打得流血了,栗*也拿砖把汪*的头打得流血了。张*、王*等人也上去打栗*,把栗*打倒在地。张*问这儿谁拿事,村治保主任任*说他拿事。张*就扑向任*,在任*胸口打了一下,两人就打开了,王*提着棍和汪*几个人将任*打倒在地。这时,任平平突然冲了出去,手拿一把刀子,在王*胸口捅了一刀,后来又捅了汪*和另外一个人。捅的顺序他忘了。

24、证人栗广峰的证言证明,他系山任村二组村民。2013年9月4日16时许,他们二十多个村民一块到现场阻挡施工。他当时身穿绿色迷彩服站在建筑垃圾堆上阻挡施工。他听村民们说给三、四组都发米、面、油了,给二组村民没有发,所以就挡车了。过了一会儿,张*等五、六个人就过来了。其中,汪某让他下来,并上来拉他,他不下来,两人就厮拉开了,两人从垃圾堆上滚了下来。不知是谁拿砖头把他的头砸破了。

25、证人任某丙的证言证明,他系山任村二组村民。2013年9月4日,同组村民任*结婚。约15时许,婚宴快结束时,有些村民说村子拆迁后拉运的活让外村人干了,说要去阻挡拉运。因为当时吃饭的人多,具体谁说的他不清楚,任*说那就去把工地挡了。大约十几个村民就去了现场,他也去了。到了工地,任平平、任*让停工,挖掘机就停了下来。过了约10分钟,张*、王*、汪*及另外两三个人就来到工地。当时,栗*站在一堆砖块上,汪*等人就上去拉栗*,并用拳头打栗*,栗*拿砖头在汪*头上砸了一下,汪*也拿砖头打了栗*一下。这时,汪*等人又去打任*。站在一边的任平平也过去给任*帮忙,王*、汪*就围着用拳头打任平平。当时现场很混乱。他看见任平平拿一把刀先戳了汪*一下,戳在哪儿他没看清,汪*抱着胳膊蹲在了地上。任平平又用刀在王*胸部戳了一下,王*拾起一根木棍准备打任平平,结果倒在地上。

26、证人任某丁的证言证明,他系山任村二组村民。2013年9月4日14时许,村民王*给儿子举办婚宴。吃饭时,任向*让村民去挡工地,说到时侯挣了钱给村民发米、面、油。随后,任向*就带领村民去了工地,有几个村民就挡住挖掘机和拉垃圾的车。张*几个人过来了。他看到栗*站在垃圾堆上,阻挡拉垃圾。有个人(指*某)就上去拉栗*,栗*就和汪*打在了一起。又有人也过去打栗*,把栗*打倒在地。张*和任向*在说着什么,不知谁打了任向*一拳,把任向*打倒了,接着双方就打乱了。他又看见张*拉住任平平,任平平手里拿了一把刀,任平平挣脱后向南跑了。

27、证人安*的证言证明,他系被告人任*的伯母。2013年9月4日,她家门口放了一辆摩托车。有个女的准备骑车,问车上的衣服是谁的。她看到摩托车上有件红色的夹克,不知是谁说夹克是任*的,她就把夹克拿回了家。她发现夹克上有血,就把夹克洗了。

28、证人任某戊的证言证明,她系山任村二组村民。2013年9月4日14时许,王*儿子的婚宴开始。15时许,她回到家中,她听到屋外很吵杂,她出门看到拆迁工地有很多人。栗*站在一堆建筑垃圾上,汪*过去把栗*往下拉,两人就厮拉在了一起。汪*用拳头打栗*,两人从垃圾堆上滚了下来。一些村民和拆迁的人都冲了上去,双方打在了一起。这时,任向*来到了现场,和拆迁办的人在说着什么,不知是谁把任向*打倒在了地上。任平平从旁边冲了过来,被拆迁办的人拦住了,双方厮打在了一起。等他回家后返回现场时,打架已经结束了。有个穿黑短袖的人躺在地上一动不动,任平平满头是血地向南走了。

29、证人王*的证言证明,她系山任村二组村民。2013年9月4日15时许,在王*儿子的婚宴上,她听任向峰向周围的村民说谁把拆迁施工挡住,就给每人发一袋米、一桶油,出了事他负责。随后,就有好多村民到了施工现场,阻挡施工机械。栗*站在一堆垃圾上,不让机械施工。过了一会儿,拆迁办的人来了。汪*上去把栗*往下拉,两人厮打在了一起。后栗*被村民劝走了,她从远处看到有个人倒在地上。后来,她听说是任平平拿刀把王*辛捅死了。

30、证人高*的证言证明,她系山任村二组村民。2013年9月4日,在王*儿子的婚宴上,任向峰说谁把施工机械挡住,就发一袋米、一桶油,出了事他负责。在施工现场,栗*站在垃圾堆上阻挡施工机械。汪*把栗*往下拉,两人厮打在了一起,她就离开了现场。后来,她听说任平平用刀把王*辛捅死了。

31、证人任某己的证言证明,他系山任村二组村民。2013年9月4日15时许,他看到很多人正在现场阻挡施工。过了一会儿,张*、王*、汪*等人来到了现场。栗*站在建筑垃圾上阻挡施工,汪*上去把栗*往下拉,两人厮打在了一起。之后,栗*被劝离了现场。这时,任向*来到了现场,和张*说着什么。没说几句,任向*就被人打倒在地。任平平冲过来和对方的人打了起来,任平平被打倒在地。王*拿着一根木棍准备打任平平,木棍被任向*夺去了。他看到王*肚子上流血了,一头栽倒在地上。后来,他听村民说是任平平用刀捅的。

32、证人陈*的证言证明,她系山任村二组村民。她在现场看到她丈夫栗*站在建筑垃圾堆上。有一个人把栗*往下拉。不知是谁把栗*打倒在地,栗*的头被打烂了。

33、证人任某庚的证言证明,他系山任村二组村民。2013年9月4日16时许,他正在任伟峰的婚宴上吃饭,听到有人喊,装垃圾的挖掘机被挡住了。他看到栗*被几个人拉倒在地上打。

34、证人任某辛的证言证明,他系山任村二组村民。他在现场看到几个人在打栗*,栗*的头被打的流血了。他们村最近搞拆迁,张*是拆迁办主任。打架的起因好像是因为村民把拉垃圾的车挡了。

35、前科材料证明,1990年12月6日,被告人任平平因犯盗窃罪被临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5年3月7日刑满释放;1996年4月17日,被告人任平平因犯盗窃罪被临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1月19日刑满释放。1990年12月6日被告人任*因犯盗窃罪被临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3年7月2日刑满释放。

36、被告人任*的供述,2013年9月4日,村民任*结婚,他给帮忙。15时许,帮忙的人一起吃饭。任*家对面的拆迁工地有挖掘机和拉土车在清运建筑垃圾,村民们都在议论拆迁的事。村治保主任任*说“三组的垃圾由三组的人拉运,我们二组的垃圾也应由咱们自己拉运,挣了钱还能给组上的村民发些福利”。当时在场的村民也同意任*的说法。吃完饭后,任*对大家说“咱去把拉建筑垃圾的人和机械挡住”。大家就一起去了现场。任*先过去把挖掘机挡住了,围在旁边的村民也都说不让挖掘机施工。现场的村民有二、三十人。他看到任*和拆迁办的人走了,好象给任铁蛋家丈量去了。过了约10分钟,张*过来了。张*对挖掘机司机说“继续干,看谁敢挡,谁挡弄死谁”。任*让他去到任铁蛋家,告诉他们先不要丈量了。他返回现场时,张*带了四、五个人过来了。他看到栗*站在建筑垃圾堆上,阻挡挖掘机施工。张*一方的几个人就把栗*往下拉,并围着栗*打。张*拿一根木棍要打栗*,他把棍子夺了下来,有几个村民把打栗*的人拉开了。他回头看到张*和任*在说着什么,一个胖子(指*某)一拳打在任*的脸上。他就上去拉汪*的胳膊,汪*把他摔倒在地,有三、四个人就开始围着打他。他准备爬起来,有一个人就用膝盖顶在他胸部。他抱住那人的腰,右手在那人腰部摸到一把刀。他顺手拔出那把刀,就在那个人的身上捅了一刀。捅在什么部位他不清楚。他刚站直身体,有两个人准备用砖块砸他,他就朝那两个人的肚子上各捅了一刀。他回头看见第一个被他捅的人已经倒在路西边的沟里了。这时,他感觉自己的头流血了。他用左手擦血,右手顺手就把刀子扔掉了。他逃离现场路过他伯母安*家门口时,脱下作案时穿的红色夹克,擦了头上的血,顺手将夹克扔到了旁边的一辆摩托车上了。

37、被告人任*的供述,2013年9月4日,村民王*给儿子结婚,他和一些村民去帮忙。屋外不远处就是他们村的拆迁工地。村民们就有人谈到拆迁的事,说别村的拆迁工程都是由本村村民干,为什么咱们村的拆迁工程让别人干?他作为一名村干部,也说了一些牢骚话。他说“别村的活都是自己的村民干,干完后还可以给村民发些福利,咱们村里的活为什么不能由自己的村民干,挣了钱还可以给人家发些米、面、油”。15时许,宴席散了,他对大伙喊“走”。大伙从王*家出来到了现场,有人就去阻挡施工的机械。他去给村民丈量返回现场后,发现有二、三十个村民还在阻挡施工。这时,街办干部给他打电话说张*让他去拆迁指挥部。他往拆迁指挥部走时,看到张*带着七、八个人往现场走。当他跑回现场时,发现张*带的人中有一个人的头部受伤流血了,还有几个人拉着栗广峰,他对张*说有话好好说。这时,双方又打开了,他过去拉架,一个叫王*的小伙打了他一拳。他把双方拉开后,他看到张*的头部被打得流血了。这时,有人喊“人倒了”。他看到一个男的倒在地上,有人说是一个穿红色衣服的人拿刀捅的。他看到一个穿红色衣服的人正往南跑,他追上后发现是任平平。任平平说有四个人打他一个,他用刀把人戳了,刀子被他扔了。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王*、王*、王*遭受的物质损失为丧葬费22165元、医疗费946.30元,共计23111.3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遭受的物质损失为医疗费32082.10元、鉴定费900元、交通费54.10元,共计33036.2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遭受的物质损失为医疗费7964元。

上述事实,有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并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任*指使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一死二伤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支持。对被告人任*关于其是在被对方殴打的情况下才从他人身上取刀致伤被害人的辩解理由,经查无据,故其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辩护人提出的任*的行为属防卫过当之辩护理由,经查,任*非法阻挡他人的合法施工,其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合法性,不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故其辩护人的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辩护人提出的关于任*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的辩护理由,经查属实,结合被害人一方无端参与他人纠纷,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过错,任*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物质损失,具有悔罪表现等情况,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任*辩称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任*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任*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解、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任*指使村民阻挡他人合法施工,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并导致了一死二伤的事实,不但有相关证人的证言可证,且有同案被告人任*的供述相印证,足以认定,故任*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任*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任平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任向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2日止);

三、被告人任平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王*、王*、王*物质损失人民币十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物质损失四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物质损失一万元(上述款项已交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甲,女86岁,农民。系本案被害人王*之母。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甲,农民。系本案被害人王*辛之妻。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乙,农民。系本案被害人王*辛之长子。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农民。系本案被害人王*之次子。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农民。系本案被害人。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农民。系本案被害人。
  • 共同诉讼代理人王三岳,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 共同诉讼代理人熊某某,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任平平,农民。1990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5年3月7日刑满释放。1996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1月19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6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
  • 辩护人李某某,陕西许*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任*,农民。1990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3年7月2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6日投案,次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因构成寻衅滋事罪被不批准逮捕,2014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
  • 辩护人牛*,陕西*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全谋
  • 审判员王兰琪
  • 人民陪审员张凯
  • 书记员李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