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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寻衅滋事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西安*民法院审理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00293号刑事判决,以刘*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三个月。宣判后,刘*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0029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1月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燕萍
  • 代理审判员常鹏
  • 代理审判员刘淼
  • 书记员郭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