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寻衅滋事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西安*民法院审理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00293号刑事判决,以刘*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三个月。宣判后,刘*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0029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