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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刘**等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西安*民法院审理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刘*、王*、王*、刘*、刘*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长安刑初字第00224号刑事判决,以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刘*、王*、王*、刘*、刘*有期徒刑一年有六个月、一年又三个月、一年又三个月、一年又三个月、十一个月、十一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刘*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及原审被告人刘*、王*、王*、刘*、刘*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刘*、王*、王*致二人轻伤,刘*、刘*、刘*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刘*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撤回上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刑初字第002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上诉人之日起生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阿勇,农民,住西安市长安区。2014年2月17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 辩护人乔*、宋*,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审被告人刘*,农民,住西安市长安区。2013年9月26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28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王*,农民,住西安市长安区。2013年9月26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28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王*,农民,住西安市长安区。2013年9月26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28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刘*,农民,住西安市长安区。2013年9月29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
  • 原审被告人刘*,又名刘*,住西安市长安区。2014年3月10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15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全谋
  • 审判员王兰琪
  • 代理审判员刘淼
  • 书记员李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