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刘**等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西安*民法院审理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刘*、王*、王*、刘*、刘*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长安刑初字第00224号刑事判决,以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刘*、王*、王*、刘*、刘*有期徒刑一年有六个月、一年又三个月、一年又三个月、一年又三个月、十一个月、十一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刘*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及原审被告人刘*、王*、王*、刘*、刘*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刘*、王*、王*致二人轻伤,刘*、刘*、刘*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刘*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撤回上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刑初字第002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上诉人之日起生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