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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等二人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西安*民法院审理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翟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00526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赵*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赵*、翟某某不服,均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翟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赵*、翟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翟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翟某某撤回上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005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甲,别名赵*,男,23岁。2014年7月1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抓获,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翟某某,男,21岁。2014年7月1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抓获,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燕萍
  • 代理审判员骆成兴
  • 代理审判员刘淼
  • 书记员郭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