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等二人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西安*民法院审理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翟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00526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赵*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赵*、翟某某不服,均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翟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赵*、翟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翟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翟某某撤回上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005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