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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4)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代理检察员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伙同张*(在逃)、丁*(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重庆市巴南区某KTV歌城门口,调戏坐在沙发上的木洞中学高三毕业生谭*,随后三人又无故辱骂、殴打被害人木洞中学高三毕业生吕*,期间,张*持刀子连捅吕*数刀后,三人逃离现场。2014年6月25日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吕*左肩、左上臂多处刀伤,外伤致左侧气胸(压缩40﹪),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12年2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伙同张*在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医院对面遇见被害人、木洞中学初二学生徐某某,向其索要钱财未果,张*殴打被害人徐某某耳光,又检起地上石头殴打徐某某的后脑,被民警当场捉获后处以十日行政拘留。

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魏某某被捉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受案、立案登记书;有被害人门诊病历和医药费收据;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证人韩*、杨*、谭*、张*、丁*的证言;被害人吕*、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捉获经过说明;被告人等人寻衅滋事的现场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法规,结伙无故随意殴打并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且伙同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魏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5日止,已折抵行政拘留十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魏某某,男,农民。因随意殴打他人,于2012年2月20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关押在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倪伟
  • 书记员曹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