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5)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平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邱**在重庆市巴南区石滩镇有缘网吧向被害人李**强行索要摩托车被拒后,邱**遂恐吓李**,并扇其耳光,还向公安机关虚报警情称李**的摩托车系盗抢车辆。
2015年1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邱**在石滩镇有缘网
吧无故殴打被害人张*,致张*右侧肩胛骨脱位(放弃赔偿)。
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5年1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邱**在石滩镇有缘网
吧门前强行将被害人张**驾驶的一辆价值133O元的两轮摩托开走(已发还)。
2015年2月10日,邱**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在审理中无异议,并有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摩托车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门诊病历、电话记录,车辆查询信息,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害人李**、张*、李**的陈述,证人张*、张*、石**、周**的证言,被告人邱**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鉴证结论书》,辩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破坏社会秩序,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并强拿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邱**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邱*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