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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4)第19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4日晚11时许,被告人曾*受他人邀约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160号银中大厦车库,与同案人冯某某、钟*、李*等人共谋打砸该大厦内的赌场,随后,被告人曾*等人携带砍刀、甩棍等工具到该大厦E-3-M田某某开设的赌场内,持刀冲入该赌场内对参赌人员进行恐吓并掀翻桌子、砍坏验钞机,造成该赌场内人员混乱、恐慌,期间,赌场工作人员钟*在跳窗逃离现场过程中,坠楼身亡。同年10月10日,公安人员根据所掌握的犯罪线索,在本市南岸区俊逸小区门口附近捉获被告人曾*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庆鸿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田某某、张某某、邹某某、冉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冯某某、钟*、李*等人的交代,书证捉获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报警记录、辨认记录以及法医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记录、监控录像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经当庭质证,应作为定案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无视国法,伙同他人携带凶器起哄闹事、恐吓他人并毁坏财物,引起惊慌、逃离的混乱局面,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予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曾*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4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曾*,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0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2月被依法假释,2012年5月假释期满。2014年10月10日因本案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泳
  • 人民陪审员张燕
  • 人民陪审员杨仕文
  • 书记员翁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