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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重庆*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1日作出(2000)渝二中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抢劫、寻衅滋事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2003年6月20日重庆*民法院作出(2003)渝高法刑执字第25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5年9月14日重庆*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一中刑执字第56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4月20日重庆*人民法院作出(2007)渝五中刑执字第16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9年10月14日重庆*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36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1年11月22日重庆*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1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11月13日重庆*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4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至2016年6月19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5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张*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张*,男,1972年7月4日出生,重庆市巫山县人,汉族,现在重*渝都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平
  • 审判员余梅
  • 代理审判员贾秀春
  • 书记员袁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