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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2011)足法刑初字第4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9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8090.4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1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2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获2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李*,男,199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现于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蒋学文
  • 审判员李庆
  • 代理审判员贾秀春
  • 书记员张霁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