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故意伤害罪,刘*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津法刑初字第8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6722.09元。被告人刘*不服,提出上诉。重庆*人民法院以(2012)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以(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11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2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获记功2次、市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