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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盗窃罪,周**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九法刑初字第5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鑫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5年10月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以罪犯周*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改造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三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在服刑期间,获一次记功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大坪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周*,现在重*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平
  • 审判员余梅
  • 代理审判员贾秀春
  • 书记员袁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