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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邱某某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重庆*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巴法刑初字第002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原审被告人邱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上诉人邱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邱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对上诉人邱某某撤回上诉的请求亦无异议。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邱某某撤回上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5)巴法刑初字第0027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某某,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2月1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江玲
  • 审判员郑文健
  • 代理审判员赵甫
  • 书记员张昌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