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2013)碚法刑初字第006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渝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6年1月11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在服刑期间获1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