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2012)荣法刑初字第00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故意伤害、抢劫、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罪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19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5月13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获记功2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